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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九章律》,也稱《漢律九章》,是漢高祖統一中國以後頒行的法典。相國蕭何依照秦法,適應新形勢,制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廄律九篇。

前六篇大體同於秦律,源於李悝《法經》。

後三篇是新增的有關戶口、賦役、興造、畜產、倉庫等方面的規定,又稱《事律》。原文已失傳

中文名:九章律

別名:《漢律九章》

釋義漢高祖建立漢朝後頒行的法典

法律淵源:《法經》

制定背景

戰國時期魏人李悝制訂了《法經》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秦商鞅改法為律,建立了較為嚴密的秦律體系。

劉邦初入關中,與父老鄉親約定「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摒棄了秦朝時的繁苛之法。

後劉邦建立了西漢王朝。 天下初定,蕭何奉命改革秦政,制訂漢律

漢書·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蕭何在秦法六律的基礎上,補充了戶律(戶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賦稅徵收)、興律(主要規定徵發徭役、城防守備)和廄律(主要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方面),合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說漢律。

基本內容

《九章律》的9篇分別是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廄律。前六篇大體與秦律相同,源於李悝的《法經》;後三篇新增關於戶口、賦役、興造、畜產、倉庫等項的規定。原文已經失傳。

《九章律》仍以約法省禁,蠲削煩苛為原則,對一些定罪、刑罰有所減緩,刪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至於秦律的法律原則、指導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標準,蕭何並未加以更改。被漢時視為秦之苛法的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漢朝建立以後的高祖到文景時期逐漸廢除或修改的。

兩漢以《九章律》為主要法律,此外還有一些輔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這類「律」包括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後世影響

《九章律》對後世封建王朝法律產生了重要影響。

漢以後的歷代法律大多以《漢律》為藍本,它被譽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曹魏時,陳群、劉邵、韓遜等人奉命「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制定出《新律》十八篇。

西晉時,在《九章律》基礎上增加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制定出《泰始律》。[1]

參考文獻

  1. 《晉書·刑法志》,國學網,引用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