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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重新導向自 无人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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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又稱無人駕駛汽車、電腦駕駛汽車或輪式移動機器人,為一種運輸動力的無人地面載具。作為自動化載具,自動駕駛汽車不需要人類操作即能感測其環境及導航。完全的自動駕駛汽車仍未全面商用化,大多數均為原型機及展示系統,部分可靠技術才下放至量產車型,逐漸成為現實。

自動駕駛汽車能以雷達光學雷達、GPS及電腦視覺等技術感測其環境。先進的控制系統能將感測資料轉換成適當的導航道路,以及障礙與相關標誌。根據定義,自動駕駛汽車能透過感測輸入的資料,更新其地圖資訊,讓交通工具可以持續追蹤其位置。通過多輛自動駕駛汽車構成的無人車隊可以有效減輕交通壓力,並因此提高交通系統的運輸效率。

自動駕駛汽車的展示系統可追溯至1920年代及1930年代間,第一輛能真正自動駕駛的汽車則出現於1980年代。1984年,卡內基美隆大學推動Navlab計劃與ALV計劃;1987年,梅賽德斯-奔馳與德國慕尼黑聯邦國防大學共同推行尤里卡普羅米修斯計劃。從此以後,許多大型公司與研究機構開始製造可運作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型。21世紀以後,伴隨着資訊科技的進步,更是突飛猛進,全自動駕駛的車輛在試驗車輛上已經被製造出來,特斯拉汽車率先推出特定環境下的自動駕駛汽車[1]

定義

在美國,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已提出正式的自動駕駛五等級分類系統(2016年版本):

  • 等級0:即無自動。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僅配備警報裝置等等無關主動駕駛的功能也算在內。
  • 等級1:駕駛者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剎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 等級2: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系統階調地自動化,使之明顯減輕操作負擔,例如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警示,而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透過盲點偵測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
  • 等級3: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自動駕駛輔助控制期間,如在跟車時雖然可以暫時免於操作,但當汽車偵測到需要駕駛者的情形時,會立即回歸讓駕駛者接管其後續控制,駕駛必須接手因應系統無力處理的狀況。
  • 等級4: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啟動自動駕駛後,一般不必介入控制,此車可以按照設定之道路通則(如高速公路中,平順的車流與標準化的路標、明顯的提示線),自己執行包含轉彎、換車道與加速等工作,除了嚴苛氣候或道路模糊不清、意外,或是自動駕駛的路段已經結束等等,系統並提供駕駛者「足夠寬裕之轉換時間」,駕駛應監看車輛運作,但可包括有旁觀下的無人停車功能。(有方向盤自動車
  • 等級5: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此類車輛能自行啟動駕駛裝置,全程也不須開在設計好的路況,就可以執行所有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功能,包括沒有人在車上時的情形,完全不需受駕駛意志所控,可以自行決策。(無需方向盤自動車)

這是根據國際自動機工程師學會(SAE International)依據這五個不同程度(從駕駛輔助至完全自動化系統)發布另一種分類系統而編修而成,設計理念是『誰在做,做什麼』的分類法[2]

歷史

汽車自動化的實驗自1920年代即已開始,但要到1950年代才出現可行的實驗,並取得部分成果。第一部真正自動化的汽車到1980年代才首次出現。1984年,卡內基美隆大學推動Navlab計劃與ALV計劃;1987年,梅賽德斯-奔馳與德國慕尼黑聯邦國防大學共同推行尤里卡普羅米修斯計劃。從此以後,許多大型公司與研究機構開始製造可運作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型,包括梅賽德斯-奔馳、通用汽車、大陸汽車系統、IAV、美安、勞勃·博世公司、日產汽車、雷諾豐田汽車奧迪、富豪集團、寶獅汽車、帕爾馬大學的VisLab、牛津大學與Google。2013年7月,Vislab展示了稱之為BRAiVE的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路段包含部分(有其他一般車輛)的開放道路。到了2013年,美國有4個州(內華達州、佛州、加州密歇根州)通過了允許自動駕駛汽車的法規。2015年,這四州與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都允許自動駕駛汽車於開放道路上進行測試,維吉尼亞州亦將跟進。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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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