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控球權或得分。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1],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2]。在三分線內投進可得兩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
違例是違反籃球比賽的遊戲規則,罰則為失去控球權並由對方發界外球。犯規則分為一般性犯規(如有身體接觸而侵犯他人等)與技術性犯規(如口出穢言、不服判決、延誤比賽等非體育道德行為等),若個人於單場比賽中累計犯規超過一定次數,將被判下場,無法繼續上場比賽。若一球隊正要投籃時,防守球隊犯規,進攻球隊獲得罰球的機會。如有技術性犯規時,另一隊可以罰球,而且罰球後可自中場發球。
目錄
歷史
籃球運動起於1891年12月21日,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學校(現今春田學院)體育教師詹姆士·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3]。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所以取名為籃球[4]。最開始的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是足球 ,直至1950年代晚期,湯尼·辛科爾 才引進了該項運動專用的褐色籃球。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要人數相等就可比賽。1932年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國際籃球會議,同年在羅馬成立了國際業餘籃球總會[5]。1948年國際籃總決定從1950年開始每四年舉行一次世界籃球錦標賽,在2012年宣佈更名為男子世界盃籃球賽[6]。
女子籃球運動是從1917年興起的,當時上場隊員9人,1920年後改為每隊6人,之後又改為每隊5人。1953年於智利舉辦第一屆世界女子籃球錦標賽[7],並決定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
國際籃球總會規定,奧運會籃球賽參加比賽的男子隊伍為十二隊,資格是上屆奧運會前三名,主辦國,北美洲、南美洲、中美洲、大洋洲、亞洲、歐洲、非洲的冠軍隊和世界性資格賽的第一名。參加比賽的女子隊伍為八隊。參加資格是上屆奧運會的前三名,主辦國和世界性選拔賽的前四名。歷屆奧運會上成績最佳的是美國籃球隊和蘇聯籃球隊。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開始,職業籃球選手可以參加奧運會比賽,提高了奧運會籃球賽水準[2]。
球隊
- 球隊
- 球員受傷
- 教練的職責與權利
- 教練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於必要時,僅能在死球停表時,得以謙恭有理的態度向職員詢問,以獲得必要之訊息。
- 若球隊抗議比賽結果時,教練應在比賽終了時,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紀錄表「抗議球隊教練簽名欄」上簽名。
比賽規則
- 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 球的狀態
- 球能成為活球或死球。
- 遇下列情形,球成活球:
- 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時。
- 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界外球是指:當在籃球場上,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而使球觸碰到了場外,或碰到場外的任何物品,則會判出界,裁判需把球交給對方。簡而言之,只要最後被碰到的是球員,就算是出界。
- 遇下列情形,球成死球:
- 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 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後又另有罰球。
- 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 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 當下列情況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 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 任一裁判鳴笛。
- 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 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 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 跳球與球權輪替
- 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
- 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 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 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 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 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 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 發生下列狀況則為跳球:
- 宣判爭球時。
- 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 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 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 球權輪替:
- 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
- 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發球。
- 第一節開始跳球後,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
- 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 球權輪替:
-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 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 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觸及:
- 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 中籃與計分法
-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為中籃。
- 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罰球中籃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處及,算2分。
- 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
- 若一位球員故意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也計。
- 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 發界外球
- 發球應站在裁判指定正確位置上發界外球,並由裁判遞交球給發球員。
- 發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 超過5秒球才離手。
- 當發球的同時,踏進場內。
- 發球離手後,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停擱在籃圈支架上,或在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中籃。
- 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 不得發球越過籃板,傳給場內球員。
- 發界外球球員,可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在球傳出之前,不得超越裁判所指定的一個方向太多。
- 其他球員,不得:
- 在球體未越過界線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 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2公分時,與發球員至少要有1公尺的距離。
- 請求暫停
- 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
- 每次暫停應給予1分鐘或半分鐘時間。
- 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 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 對隊投籃得分。
- 每隊在上半時允許請求2次暫停,在下半時內允許請求3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1次暫停。
-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 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例外:
- 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 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 球員替補:
- 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 在下列情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 球成死球且停錶時,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 替補手續應盡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盡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 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為死球時。
- 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 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 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 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 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為0分。
- 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 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應即判定失敗。
- 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為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該場的積分統計得1分。
- 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
身高
男性職業籃球員大部份身高都超過6英尺3英寸(1.91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女性職業籃球員則超過5英尺7英寸(1.70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後衛強調肢體協調及控球能力,多半會是球隊中身高最矮的人員。幾乎大部份頂級職籃球的前鋒都超過6英尺6英寸(1.98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大部份中鋒會超過6英尺10英寸(2.08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根據一份NBA所有球隊的問卷,NBA球員的全均身高為6英尺7英寸(2.01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平均體重接近222英磅(101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NBA歷史上身高最高的球員是馬努特·波爾及喬治·穆雷桑,身高7英尺7英寸(2.31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8]。WNBA歷史上身高最高的球員是瑪歌·迪德克 ,身高7英尺2英寸(2.18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
參見
參考資料
- ↑ Griffiths, Sian. The Canadian who invented basketball. BBC News. 2010-09-20 [2011-09-14] (英語).
- ↑ 2.0 2.1 項目介紹 > 籃球. 2013第十二屆全運會 (新浪). [2013-11-12] (Chinese (China)).
- ↑ 陳炳聖. 《萬物簡史》. 源樺. 2007. ISBN 986828421X.
- ↑ 籃球運動起源. 籃球資訊網. [2013-11-12] (Chinese (Taiwan)).
- ↑ 國際籃球聯合會. 新華體育 (新華網). 2008-08-02 [2013-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0) (Chinese (China)).
- ↑ 14年男籃世錦賽更名世界盃 新LOGO頒布(圖). 鳳凰網. 2012-01-28 [2013-11-12] (Chinese (China)).
- ↑ 籃球運動發展簡史(二). 斯伯丁籃球. [201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11月12日) (Chinese (China)).
- ↑ 細數NBA歷史上最高長人 姚明位列第四 (10P). 動網. 2014-08-13 [2015-12-07]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