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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羽毛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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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羽毛球协会(Chinese Badminton Association)是中国羽毛球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代表中国出席的国际羽毛球比赛[1]及世界羽联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亦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会员。协会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监督管理,成员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的羽毛球组织及其他合法羽毛球社会团体。

目录

发展历史

中国羽毛球协会简称“中国羽协”,英文为 (CHINESE BADMINTON ASSOCIATION),于 1958年9月11日在武汉成立。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中国乒乓球协会、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并赋对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全面管理的职能。乒乓球[2]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关训练竞赛和一般性的日常工作由竞技体育司综合管理,其他有关外事、财务、人事、党务、监察、审计等工作分别由国家体委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中心内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中国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 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运动协会。

协会会徽

主题图案为羽毛球象形,突出了项目特色和魅力。 五星和长城图形显示了中国气派,五星隐喻中国羽毛球在世界羽坛上的最高水平,长城代表民族精神。 长城和盾牌象征中国羽毛球坚不可摧的强大实力和全民健身形成的称霸世界羽坛的后盾力量。 图形代表全国性体育团体的庄重、严谨的气质。 整体图案寓意:在中国羽毛球协会的领导和号召下,团结全体羽毛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以坚忍不拔的精神为中国体育事业和世界羽毛球运动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会徽由湖南省衡阳市工艺美术师杨大庆设计。

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运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1 .全面负责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2 .负责和指导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的普及和优秀运动队伍建设以及后备人材的培养,管理国爱乒乓球队、国家羽毛球队;

3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则和裁判法,负责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全国比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负责运动员的注册与转会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评定。负责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工作;

4 .组织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服务,负责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和出版刊物;

5 .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和交流计划,组织实施参加国际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6 .负责与乒乓球、羽毛球项目有关的竞赛、健身、培训、咨询等体育市场管理,规范管理体育经营行为,积极开展与乒乓球、羽毛球运动项目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充分利用乒乓球、羽毛球项目的优势,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7 .搞好中国乒乓球协会、羽毛球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8 .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组织机构

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总部设在北京市。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等,同时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则委员会、新闻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少年委员会、开发委员会等六个委员会,各专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办公室、乒乓球部、羽毛球部、外事部、财务部、经营开发部等6个中层机构及国家乒乓球队、国家羽毛球队。

协会领导

主席:张军

副主席:夏煊泽、刘锦、唐九红、王伟、陈兴东、赵剑华、孙俊。

组织经费

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所需经费,实行国家拨款和自筹相结合。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设施和无形资产等所管运动项目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经营创收与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组织形式

中心要充分利用协会的组织形式,广泛开展活动,调动协会成员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积极性,促进运动项目的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是简称"中国羽协"。英文为"CHINESE BADMINTON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我国羽毛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羽毛球活动及国际羽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羽毛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羽毛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羽联和亚洲羽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羽毛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羽毛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羽毛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羽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羽毛球协会,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羽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羽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羽毛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羽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羽毛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中国羽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中国羽协领导人;

(五)审议中国羽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羽毛球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规则委员会;

(三)新闻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开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一)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 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为落实羽毛球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我国羽毛球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国家青少年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羽毛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 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7)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三)新闻委员会职责:

(1)就中国羽毛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 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羽毛球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羽毛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四)科研委员会职责:

(1)对羽毛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羽毛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2) 为中国羽毛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3)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五)开发委员会职责:

(1)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2)推广和宣传全国计划性羽毛球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3)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羽毛球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羽毛球大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我国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促进羽毛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三十九条

(一)中国羽毛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 会员俱乐部在羽毛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羽毛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 赛

第四十条

(一)中国羽毛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羽毛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羽联或亚洲羽联委托中国羽毛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羽毛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羽毛球协会申报并备案;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必须向中国羽毛球协会申报,经中国羽毛球协会批准后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未在中国羽毛球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羽毛球协会举办的正式羽毛球比赛。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羽毛球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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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