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是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接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单位,与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Technology in Buildings,缩写为GZAEET)。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单位,与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推动科技创新,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开展服务,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以及相关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理念,增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公众意识,普及和宣传相关常识;
(二)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修订和发布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导则,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三)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
(四)开展建筑节能与科技相关的培训工作,组织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咨询,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提高行业人士的整体素质;
(五)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及时跟踪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热点和难点,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本专业领域有关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示范(试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的评估认证备案与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评估认定与标识、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与发布等工作;
(八)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其他社会团体委办的有关部门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搜狐,2021-05-08
- ↑ 一文读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