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荷蘭 |
---|
|
荷蘭(Nederland,意為低地之國),又譯尼德蘭,是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的君主立憲制王國,由歐洲區荷蘭的12個省份和荷蘭加勒比區的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組成。
荷蘭也是主權國家荷蘭王國下的主要構成國[1],與美洲加勒比地區的阿魯巴、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等四個主體,共同組成這個主權國家。
簡介
荷蘭的領土可分為歐洲區與加勒比區兩個部份。歐洲區領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瀕臨北海,與德國、比利時接壤,並與英國隔海相望。加勒比海區,位於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包括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三個小島。荷蘭最大的三個城市分別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與海牙。阿姆斯特丹是憲法確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國王的王宮和大多數都位於海牙。此外,國際法庭也設在海牙。鹿特丹港,位於鹿特丹,為全世界進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尼德蘭」的字面意義,為低地國家,這個名稱來自於它國內平坦而低濕的地形。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2]。其國土中,低於海平面的土地,絕大多數是人造的。從16世紀開始,荷蘭人利用風車及堤防排乾積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製造出圩田。現今荷蘭國土總面積中,有17%是人造的。荷蘭是一個人口非常稠密的國家,其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計入水域面積則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灣、韓國的總人口數與人口密度,同時高於荷蘭。儘管如此,荷蘭是世界第二大的糧食與農產品出口國,僅次於美國。
荷蘭是世界上最早擁有議會選舉的國家之一,自1848年起,就確立了議會民主及君主立憲制。荷蘭被認為是一個自由的國度,其社會長久以來就以寬容異己的風氣聞名,其法律允許墮胎、性交易及安樂死等,有限度的放寬娛樂性藥物的合法使用,如大麻。1579年開始,就允許國內居民有宗教自由,領先當時歐洲其他國家。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荷蘭是歐盟、十國集團、北約、經合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也是比荷盧聯盟的一部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總部位於海牙。在這個國家中,擁有五個國際性法庭,包括常設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等。前四個法庭都設在海牙,此外,歐洲刑警組織與歐洲檢察官組織的總部也位於此,這使得海牙得名「國際司法之都」。
荷蘭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在經濟自由度指數列出的全球177個國家中,排名第17[3]。在2011年,它是全世界人均收入第10高的國家。在2013年,聯合國世界快樂報告中,將荷蘭列為全世界第四快樂的國度,顯示了這個國家人民的高品質生活。
名稱
荷蘭的正式國名為尼德蘭,字面意義為低漥之地,因此也被意譯為「低地國家」,或「低地國」。以普通名詞的單數形式出現時,即Nederland,通常指的只有這個構成國在歐洲區的領土部份;使用普通名詞的複數形式,加上冠詞,就成為專屬名詞,用來作為整個主權國家的名稱,在日耳曼語族中,英文稱之為「the Netherlands」,德文拼為「die Niederlande」。與英國或法國不同,這個名稱並不是起源於民族名稱,而是由地名轉化而來。
這個名稱最早並不是一個特殊的名稱,在德語地區,只要是低漥地區,都常使用Nederr(低)這個名稱來命名,例如下萊茵河地區與下默茲河地區,就曾被稱為是Nederlanden(低地);相對而言,地勢高的地區,就會被稱為Oberland(高地)。從15世紀開始,尼德蘭這個名字開始被使用來當成國家稱呼。因為比利時與盧森堡在歷史上曾經屬於荷蘭的一部份,在羅曼語族,如法語及西班牙語中,包括比利時與盧森堡,都可以稱為低地國,要視語句的情境來決定它所說的國家。
在許多其它語言中,包括在荷蘭王國的加勒比海地區,常把「荷蘭」當成這個國家的國名。這是一個常見的俗稱,但嚴格來說是錯誤的[4][5]。「荷蘭」原是尼德蘭中一個地區的名稱,相當於今北荷蘭省與南荷蘭省兩地。荷蘭的字根來自老荷蘭語,字面意義為盛產木頭之地,最早是指哈勒姆周邊地區,到1064年被用作整個縣的名稱,後成為一個地區的名稱。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此地區由荷蘭伯爵統治,在12世紀初,此地居民在拉丁文本中被稱為Hollandi,也就是後來的荷蘭人。在七省聯合共和國時代,荷蘭是其國內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經濟最富裕的地區,因此被用來轉喻代指尼德蘭整體。
在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曾於1806年建立荷蘭王國,短暫以荷蘭作為國名。但從15世紀以來,其正式國名皆為尼德蘭,荷蘭為非正式俗稱。
用荷蘭的名稱指稱尼德蘭這個國家的用法,在許多國家被普遍接受,英語、中文等語言常這麼稱呼,荷蘭人自己也常這麼使用,但也有對此稱呼敏感的人。
「荷蘭」這個名稱可在非正式場合中使用[6],這須視情況而定。例如將他們的國家代表隊稱呼為「荷蘭隊」,大多數人是可以接受的。但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在其國內並不是被完全接受,特別是對來自南北荷蘭省之外其他省份的居民來說,使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並不禮貌。
在正式場合中,一般建議應使用其正式名稱,尼德蘭。為重塑國家形象,荷蘭政府於2019年宣布,自2020年1月起,在運動賽事及觀光宣傳場合中不再使用非正式的「荷蘭」稱謂,一律使用官方的正式名稱「尼德蘭」,包括國家足球隊等荷蘭國家代表隊今後均會以「尼德蘭」名義出賽,不再使用「荷蘭隊」。
不過,在中文譯名方面,荷蘭旅遊局與荷蘭在台辦事處等荷蘭官方機構表示不會更改譯名,會維持原有翻譯──「荷蘭」。
如同用荷蘭來稱呼尼德蘭這個國家,用法蘭德斯代稱尼德蘭,在16世紀至20世紀初也是常見稱法。法蘭德斯字面意思為泛水之地,原是尼德蘭中的一個地區名稱,相當於今尼德蘭南部與比利時北部一帶。在中國,直到清朝末年,都曾經用法蘭德斯來作為這個國家的稱呼。
另一個常見的英語俗稱「Dutch」,用於稱呼荷蘭的主要族群,也就是荷蘭人中的日耳曼族群,但也可以指荷蘭人整體。這個單字由德意志這個單字分化出來,最早來自Theodiscus,本義為「部落的」或「人民的」,是日耳曼民族的稱呼之一。
荷蘭與德國同屬於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祖先,在16世紀時分別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國家,因此分化為兩個民族,德意志人或日耳曼人成為德國人專有稱呼。在英語傳統中,稱呼荷蘭人為Dutch仍然被保持下來,但對於荷蘭人來說,稱呼他們為尼德蘭人是較為正式的用法。
尼德蘭在明朝末年開始與中國交往,最早中國人稱之為紅毛鬼、米粟果、紅毛番,也稱為荷蘭、波斯胡、紅夷、紅彝,《明史》中,稱為和蘭、阿南,《清史稿》同樣稱和蘭。在《海錄》稱為荷囒,又有賀蘭、荷南等稱呼,在1794年,乾隆皇帝下旨改稱荷蘭,作為官方稱呼。同治2年簽署之《中荷天津條約暨另款》光緒27年《辛丑和約》,皆稱荷蘭為大和,因此大和、和國可視為晚清官方對荷蘭之正式譯名。《海國圖志》稱此地區為尼達蘭,此國為荷蘭。漢語中,稱呼為荷蘭、和蘭、賀蘭、阿蘭陀、荷蘭陀等,皆源自於Holland、Holandés或Hollanda。日文漢字譯為「和蘭」。
因為歷史因素,漢語將荷蘭(Holland)這個非正式名稱承襲下來,作為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的正式稱呼。在中文中,往往不區分Nederland、Holland及Dutch,籠統地譯為荷蘭。這種譯法極為通行,但在某些時候,這種譯法可能會造成混淆:例如荷蘭地區(Holland),與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在中文裏一律譯為荷蘭;居住在荷蘭地區的荷蘭人,日耳曼族裔荷蘭人,與這個國家的居民尼德蘭人,在中文裏同譯為荷蘭人;法國佔領時期的荷蘭王國(Kingdom of Holland),與尼德蘭王國(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經常都統一譯為荷蘭王國。在這種時候,需要回顧原文,以及經由上下文來分辨,才能確定它的內容是什麼。
參考文獻
- ↑ 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17 November 2017 [11 July 2020] (荷蘭語).
- ↑ Netherlands Guide –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the Netherlands. Eupedia. 1994-04-19 [2010-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10).
- ↑ Netherlands. [2013-05-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0).,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org
- ↑ The Reuters Style Guide. [2014-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7).
- ↑ The BBC News Styleguide (PDF). [2014-03-3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02-27).
- ↑ Telegraph style book: places and peoples. The Daily Telegraph (London). 2008-04-12 [2014-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