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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 |
宗教自由 自由是指一個人可以在一個社會中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公開參加這個宗教信仰的儀式和傳統,或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宗教自由
外文名稱 Freedom of Religion
定義
宗教自由 是指一個人可以在一個社會中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和在這個社會中公開參加這個宗教信仰的儀式和傳統或者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擔心受社會的迫害或歧視。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據自己的判決放棄或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通俗地說,宗教自由即指一個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這種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種教的自由。因此宗教自由包含了一個人不受任何不可動搖的宗教教條的束縛和影響選擇自己的人生目標的自由。
現代及其由來
現代的宗教自由的定義的基礎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作為一份條約性的文件它在簽署國內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現代的宗教自由是一個法律概念。這個概念的根源在於民權與神權的分離:一個國家管理社會的總體,但它不介入每個人的信仰和政治觀念,它保障每個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觀的權利。
歷史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有過不同的類似於宗教自由的概念、條約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為一個國際性的人權概念是在20世紀中產生的。最初正式提出這個新概念的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1941年他在美國國會上建議聯合國的成立的發言中提出了四個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後來被明確為宗教自由。而羅斯福將這個自由提高到這個地位則來自於美國《美國權利法案權利法案》和美國歷史上對宗教的一貫開放和自由的態度。
20世紀前歷史
古希臘和古羅馬
歐洲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多神教使它們比較容易吸收和融合來自其它地區的神和儀式,因此當時的宗教衝突比較少。雖然如此,褻神罪在希臘和羅馬都存在,對神表示不敬或甚至嘲弄可能被流放或處死(比如亞里士多德就以此罪名而被流放)。羅馬帝國時代威脅到皇帝地位的宗教(比如猶太教和基督教不承認皇帝神的地位)受到打擊和迫害。
歐洲中世紀
在西歐中世紀大部分時間裡天主教是大多數國家的國教,持其它信仰者被看作異教徒。宗教迫害極其嚴重。宗教不容忍也是十字軍東征的起因之一。猶太人被容忍,但經常受到迫害。
從1480年延續到1780年的迫害"女巫"惡潮,席捲歐洲300年。良家婦女一旦被誣為"女巫",立刻被斬首示眾,然後焚燒屍體,刀下冤鬼多得難以統計。這是歐洲中世紀歷史以及人類文明史上黑暗的一章。天主教會將任何敢於質疑其權威的人士和團體扣上巫術、異端等名號,加以血腥殺戮,同時奪取其財產。
宗教改革後在天主教和新教國家間爆發了多次宗教戰爭。1555年的奧格斯堡和約中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第一次允許帝國內的領地統治者們自由選擇他們自己的宗教。他們的臣民則隨其君主選擇其宗教。
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受美國《獨立宣言》影響宣布法國公民享受信仰自由。隨着歐洲其它國家神權與民權的分離這個概念也漸漸在其它歐洲國家普及。
中國
中國傳統宗教中缺乏一神教的專一性,即使在三皇五帝時期也有類似一神論的信仰,同時在宗教組織的結構上也沒有統一的宗教領袖和教條理論,道教的教義也比較寬鬆,因此對其它外來的宗教比較寬容。中國民間信仰始終有將各個宗教混在一起的趨勢。不過漢代以後,儒家思想始終是主流,與忠孝等準則不符的宗教信仰全部要加以改動來適應中國社會。即使虔誠的佛教徒依然保持祭祀祖宗、祭祀天地等信仰。《西遊記》中也說過"沒有不忠不孝的神仙。"
但同時宗教鬥爭和迫害也有發生,佛道之爭從民間一直延續到朝廷。比較著名的大規模的宗教迫害有唐武宗滅佛和北周武帝滅佛。同時從教義和組織上有可能威脅到統治者地位的宗教也往往被打為邪教而受迫害,比如白蓮教。
另外,一如所有層次較低卻更能普推的信仰,中國民間本身對外來宗教不可避免的也會有抗拒的反應,產生了很多歧視甚至是實際迫害。例如在義和團事件中,不少中國新教徒及天主教徒被殺死,甚至是傳教士也不能倖免。另外,伊斯蘭教一直也不能在漢人之間流傳,也是因為漢人認為這只是回族等"外族"的宗教,即使到了近代,信奉伊斯蘭教的回族也常和漢人發生宗教衝突。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