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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區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國家和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區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統籌全市土地儲備開發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1]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負責市區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指導監督各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編制、審查專項規劃,指導審查區縣相關規劃。負責城鄉規劃市級統籌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市區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負責全市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和交通設施建設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的協調工作。負責城鄉規划行業管理和設計資質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工作。組織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等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歷史建築普查、公布和保護圖則編制工作。

(九)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實施城鄉規劃建設風貌控制。負責建立健全城市設計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等。負責組織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負責市區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審核報批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組織開展城市地理國情監測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檢查維護測量標誌。

(十五)推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市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治[2]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七)根據授權,對各區縣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察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區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協助做好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的招商服務工作。

(十九)負責本部門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群眾工作。

(二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督查督辦、應急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掛執法監督處牌子)。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事項。牽頭普法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履行執法案件核審職責,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牽頭協調建設工程批後管理、綜合執法銜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

(四)綜合處。牽頭編制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各項改革。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修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工作。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五)財務審計處。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七)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落實國家和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管理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等工作。負責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區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相關工作。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開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各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

(九)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掛集體土地管理處牌子)。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建立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及流轉工作。負責全市各類開發區用地管理。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工作。

(十)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處。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市場監管、動態監測、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內專業統計監測管理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規劃處。負責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牽頭推進城鄉規劃市級統籌和多規合一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組織編制及指導、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鄉規划行業管理和設計資質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掛用地規劃處牌子)。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全市重大項目選址和論證工作。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招商服務工作。

(十三)詳細規劃處。負責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程和成果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協調和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建立規划動態維護機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涉及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參與專項規劃成果審查。參與村莊規劃編制。

(十四)城市設計處(掛建築工程規劃管理處牌子)。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建設風貌控制,擬訂城市設計和建築外觀風貌控制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及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重點區域建設工程方案規劃審查,協調重大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論證和評審。牽頭組織開展城市雕塑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名城保護規劃處。擬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的編制及指導、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建設工程方案規劃審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歷史建築普查、公布及保護圖則編制和審查工作。指導各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十六)市政交通規劃處。承擔綜合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及審查、報批工作,參與編制和審查交通、市政專項規劃。負責跨區市政、交通設施的規劃協調。負責市級及以上立項的市政、交通、管線設施項目審查審批。負責市區道路用地控制線、地表水體保護控制線、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線管理工作。

(十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組織實施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指導區縣政府開展歷史遺留責任滅失的非煤採空區調查治理。牽頭負責山體保護和破損山體修復治理等工作。

(十八)耕地保護監督處。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市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立項、驗收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九)地質勘查管理處(掛防災減災工作處牌子)。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擬訂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落實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二十)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編制全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探礦權和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以及相關管理工作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採、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二十一)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處。編制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資質資格的審核報批。負責測繪成果匯交及質量監督。承擔測量標誌檢查維護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開展地理信息普查,實施地理國情監測;審核對外提供的基礎地理數據成果。承擔測繪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應急保障工作。牽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行政許可處。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管理政務服務窗口。

(二十三)信訪處。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協調處置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信訪事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督查落實重要信訪事項處理。負責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本部門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群眾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督查督辦、應急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掛執法監督處牌子)。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事項。牽頭普法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履行執法案件核審職責,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牽頭協調建設工程批後管理、綜合執法銜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

(四)綜合處。牽頭編制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各項改革。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修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工作。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五)財務審計處。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七)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落實國家和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管理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等工作。負責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區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相關工作。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開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各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

(九)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掛集體土地管理處牌子)。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建立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及流轉工作。負責全市各類開發區用地管理。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工作。

(十)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處。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市場監管、動態監測、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內專業統計監測管理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規劃處。負責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牽頭推進城鄉規劃市級統籌和多規合一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組織編制及指導、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行業管理和設計資質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掛用地規劃處牌子)。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全市重大項目選址和論證工作。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招商服務工作。

(十三)詳細規劃處。負責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程和成果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協調和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建立規划動態維護機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涉及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參與專項規劃成果審查。參與村莊規劃編制。

(十四)城市設計處(掛建築工程規劃管理處牌子)。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建設風貌控制,擬訂城市設計和建築外觀風貌控制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及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重點區域建設工程方案規劃審查,協調重大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論證和評審。牽頭組織開展城市雕塑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名城保護規劃處。擬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的編制及指導、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建設工程方案規劃審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歷史建築普查、公布及保護圖則編制和審查工作。指導各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十六)市政交通規劃處。承擔綜合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及審查、報批工作,參與編制和審查交通、市政專項規劃。負責跨區市政、交通設施的規劃協調。負責市級及以上立項的市政、交通、管線設施項目審查審批。負責市區道路用地控制線、地表水體保護控制線、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線管理工作。

(十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組織實施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指導區縣政府開展歷史遺留責任滅失的非煤採空區調查治理。牽頭負責山體保護和破損山體修復治理等工作。

(十八)耕地保護監督處。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市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立項、驗收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九)地質勘查管理處(掛防災減災工作處牌子)。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擬訂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落實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二十)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編制全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探礦權和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以及相關管理工作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採、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二十一)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處。編制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資質資格的審核報批。負責測繪成果匯交及質量監督。承擔測量標誌檢查維護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開展地理信息普查,實施地理國情監測;審核對外提供的基礎地理數據成果。承擔測繪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應急保障工作。牽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行政許可處。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管理政務服務窗口。

(二十三)信訪處。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協調處置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信訪事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督查落實重要信訪事項處理。負責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本部門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群眾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