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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加掛大連市知識產權局牌子。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起草市場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市、食品安全[1]和標準化等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和督辦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受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委託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進行調查。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指導廣告業的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等違法行為。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市「打假治劣」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註冊、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2]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市級地方標準立項、編號和發布等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團體標準制定

工作。負責市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負責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國家、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檢查制度。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備案、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七)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加強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知識產權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導全市知識產權工作。統籌協調全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負責知識產權對外聯絡與合作交流。

(十八)負責保護知識產權。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制度,貫徹國家有關知識產權和專利工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

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十九)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工作。

(二十)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確權、侵權判斷標準,依授權負責知識產權申請相關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二十二)負責擬訂全市知識產權信息網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專利信息利用和服務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四)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縮短知識產權審批服務時間。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優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知識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進一步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准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進市場主體准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群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中介組織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研究提出中介組織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促進和規範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介組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2.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3.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准出、市場准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4.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市商務局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6.與市版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着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版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宣傳、政務督辦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處。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市場監管領域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基層規範化建設。

(三)法制處。承擔組織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和聽證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進入市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辦結工作,擬訂相關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協調涉及多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組織辦理事項所需的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參與聽證等工作。指導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完成本局和市行政審批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企業註冊指導處。貫徹執行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在市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註冊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相關登記註冊工作。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處。擬訂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辦法,按分工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查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案件,指導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處理和消費維權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

(七)信用監督管理處。貫徹執行加強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本級登記註冊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和實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聯合懲戒和「雙隨機、一公開」相關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八)價格監督管理處。貫徹執行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九)反不正當競爭處。貫徹執行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擬訂有關反壟斷的措施、辦法,依授權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配合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調查,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十)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處。貫徹執行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絡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絡交易平台和網絡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絡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指導動產抵押物登記。

(十一)廣告監督管理處。貫徹執行廣告業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廣告活動。貫徹執行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處。貫徹執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監督管理制度、措施,組織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指導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組織指導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信息公示和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承擔完善全市小微企業名錄系統建設工作,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諮詢等後續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等工作。在市委組織部的指導下,指導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十三)質量發展處。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質量管理和質量提升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質量工作考核,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建立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工作。貫徹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事項和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等工作。承擔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度,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監管,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對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分析預測並編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報告,參與擬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工作,負責指導縣及縣以下食品監管能力建設,組織推動縣級政府食品安全創建工作。承擔組織全市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負責全市酒類食品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監督食品流通企業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相關市場准入制度和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食品(含酒類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制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相關市場准入制度和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食品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形勢,擬訂貫徹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二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市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制定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監督經營、使用單位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以及醫療器械法定標準、產品註冊標準和產品分類目錄,承擔醫療器械安全風險評估和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導全市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市流通環節藥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制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准入標準和措施,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流通環節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指導全市藥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化妝品監督管理處。掌握分析化妝品生產、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承擔化妝品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查處。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

(二十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擬訂特種設備安全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應用。

(二十四)計量處。組織實施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建立和監督管理全市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依法管理計量器具,負責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組織強制檢定和比對工作。組織建立誠信計量體系。負責重點用能企業能源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市能源計量示範建設。負責計量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負責全市註冊計量師管理工作。參與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校準規範的制定、修訂並組織實施。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工作。

(二十五)標準處。擬訂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和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編號和發布等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對制定和實施標準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據法定職責承擔全市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工作。負責商品條碼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相關事項的通報、諮詢和協調工作。承擔市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認證監督管理處。組織實施對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對相關認證機構及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認證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認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七)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全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獲證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二十八)新聞宣傳處。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指導精神文明、宣傳教育等工作。

(二十九)知識產權保護處。擬訂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和措施,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工作,強化涉農知識產權、涉農專利技術轉化、植物新品種等綜合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承擔自貿區等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跨部門知識產權保護與執法協作機制建設和全市知識產權保護涉外事務。承擔指導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

(三十)知識產權運用促進處。擬訂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轉化的政策措施,指導重點行業、產業知識產權布局和專利導航,推進創新成果及時轉化,組織指導知識產權產業聯盟發展,培育知識產權優勢產業、優勢企業,指導知識產權交易和運營市場的規範與管理工作。

(三十一)知識產權服務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加強知識產權服務的政策措施,指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負責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監測、信息發布和信用體系建設。

(三十二)科技信息化處。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應用工作。負責綜合統計、信息化建設,承擔推動市場監管檢驗檢測系統、電子監管追溯系統、信用監管系統等信息化系統的建設工作。

(三十三)財務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三十四)離退休幹部處。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三十五)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等工作。負責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