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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縣圖書館6月3日,由哈爾濱市通河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主辦,通河縣圖書館承辦的「頌歌獻給黨」紅色經典誦讀大賽決賽在縣圖書館報告廳舉行。本次比賽特聘請通河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副局長劉明靜,黑龍江省語言評測師、朗誦測評師許梁,通河縣文化館國家一級演員宗興梅,縣委黨校校長尤立華,文體廣電和旅遊局綜合執法大隊副隊長林珊擔任比賽評委、共有21名選手參加了決賽,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副局長劉明靜出席活動並講話。

本次比賽以「謳歌黨的豐功偉績」為主題,回顧黨的百年歷史,演繹時代故事。紅色的記憶,是永遠的豐碑,鏗鏘的誓言是心中的頌歌,比賽在激情、友好的氛圍中進行,歷時2個小時,經過評委組認真評判,評出一等獎3名、二等獎4名、三等獎4名、優秀獎10名。3號選手黃美芳、石磊朗誦的《英雄》和9號選手初志宏朗誦的《銘記》獲得一等獎。

通過舉辦「頌歌獻給黨」紅色經典誦讀比賽活動,激發了群眾閱讀熱情,重溫黨的奮鬥歷史,傳承紅色文化基因,堅定理想信念,對通河縣圖書館深入做好黨史學習教育[1]具有重要意義。

通河縣圖書館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單位行為,保證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方向,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通河縣圖書館。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通河縣通河鎮隆達路與文政街交叉口西100米處。

第四條本單位按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六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三佰陸拾伍萬元。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通河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

第八條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以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決策議題並形成集體意見後,再提交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作為決策形式。

第九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通河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是保存、傳承傳播人類文明成果和科學文化知識信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到圖書社會文獻改革發展和履行職責各方面全過程;

(二)負責圖書、文字、音像資料等社會文獻的整體流序;

(三)對文獻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存儲、傳遞和開發,為社會提供可利用的科學文化教育和信息服務;

(四)承擔圖書資料專業技術支撐工作,負責進行社會教育;

(五)負責搜集和保存文化遺產

(六)完成通河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承擔圖書資料等文獻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儲、傳遞、保存和借閱工作;

(二)承擔全縣文化信息資源的建設與服務工作,建立基層文化信息傳播網絡,指導基層分館的建設並培訓相關工作人員;

(三)承擔全縣古籍[2]普查、登記、整理、修復和研究利用工作。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三條本單位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是黨支部。

第十四條本單位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本單位黨支部的職權範圍和議事規則:

一、職權範圍:

(一)領導和監督本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辦館理念、發展規劃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承擔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動圖書館的改革發展;

(二)負責本館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與監督,維護黨員權利,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負責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考察和發展黨員工作;負責政治理論學習,制定理論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一崗雙責」,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活動和黨務公開工作

二、議事規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集體討論決定,任何黨支部領導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黨支部會議主要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問題;研究決定黨支部工作計劃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組織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需要集體協商解決的其他重大問題,協調各方面的工作關係。黨支部會議的議題應由黨支部書記或者黨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黨支部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成員,會議有關材料應當同時送傳。黨支部議決事項,會前應當有充分的準備。提交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事前應做好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反映,發揮有關部門的作用,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並提出有依據的議案;

黨支部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支部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支部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成員因故不能出席黨支部會議時,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達。會後,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託出席會議的黨支部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事項時,可邀請有關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本單位的黨務工作機構是辦公室

第十七條黨務經費保障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八條舉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准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五章 管理層

第十九條本單位管理層由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是本單位的行政執行機構。管理層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管理層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館長的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

第二十二條館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黨組織的有關決策部署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設置下列內設機構:

辦公室、閱覽室(綜合、少兒)、外借室、電子閱覽室。

第六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五條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獲取信息和知識的權利;

(二)免費享有本館基本服務的權利;

(三)對本館的服務進行監督和提出表揚、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服務對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覺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

(二)遵守本館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三)愛護本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和設施設備;

(四)尊重知識產權,依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對本單位在促進公益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現場、電話或網上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辦公室是本單位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受理機構,並按下列程序開展工作:積極接受,開展調查核實,積極採納合理化建議並及時反饋。

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資產包括舉辦單位授予本單位自主支配的財產和本單位的自有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本單位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資助和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資產等,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依法依規、集約高效、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科學合理配置資產,在管理權限內自主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含資金、有形資產等)的原則是依據公共圖書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接受捐贈。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資產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館長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承諾按照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等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圖書館章程,自章程核准(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台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圖書館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事項;

(三)圖書館年度計劃、年度工作報告

(四)圖書館年度服務數據統計資料;

(五)圖書館年度公共服務經費使用情況;

(六)館藏及讀者服務信息;

(七)本單位年度報告,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並在「哈爾濱事業單位在線」網站年度報告公示欄目分別向社會公示。

第九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轉為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等機構或其內設機構;

(二)因合併、分立撤銷;

(三)直接撤銷;

(四)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終止程序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經批准終止後,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在舉辦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發布「擬申請註銷登記公告」,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如因合併、分立而撤銷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開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條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本單位如因合併、分立而撤銷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舉辦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案經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21年5月14日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內容如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及其他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應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單位及通河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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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