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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
完成改裝主炮工程的日本熊野號
圖片來自中文百科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是於西元1936年3月25日第二次倫敦海軍裁軍會議(Second London Naval Disarmament Conference)舉行後,由法國英國美國三國政府所簽訂的軍事協約,該條約造就了條約型戰艦

背景

西元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西元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於西元1936年12月31日終止。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西元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

裁軍會議原本預計在西元1942年新版的條約效期截止之前,能限制各國的海軍軍備數量,但在西元1936年1月當時海軍強權之一的日本宣布退出裁軍會議,導致會議結果無法再有效抑制各國軍事船艦的數量上限。西元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1] ,條約有效期至西元1942年12月31日止。而意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

條約內容

條約主要內容

  • 簽約各國的主力戰艦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
  • 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6.1英寸。
  • 標準巡洋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任何締約國認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 條約附加規定到西元1937年3月,假如日本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自動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