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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環境保護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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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環境保護局是根據《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東市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6號)和中共海東市委《關于海東市機構設置的通知》(東發〔2015〕7號),設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門[1]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許可。

2.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

3.根據中央、省、市關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精神,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拆除、閒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職責下放至(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2.將污染物排放(含臨時)許可職責下放至縣(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3.根據中央、省、市關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精神,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投資活動中生態保護、污染排放的監督管理職責。

2.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職責。

3.加強輻射環境安全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起草全市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髮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防治規劃,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監察、稽查和監督執法檢查,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和檢查活動。

(三)負責全市減排目標落實工作。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督查、督辦和核查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職權範圍內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組織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區域內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有關政策、規劃和標準[2],負責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工作,負責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等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及其他環境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並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和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和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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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