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浙江省銀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浙江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縮寫為ZAB,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批准、浙江省民政廳核批登記註冊的,由各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協會於2004年7月22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

宗旨任務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繫,維護會員的共同權益,營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競爭環境,推進全省銀行業[1]的穩健發展,在支持浙江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協會任務

協會的任務是: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訂行業公約、約定、規則等自律規範制度,並組織實施;二督促會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協會有權向監管當局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三協調各會員在業務競爭、發展過程中有關爭議問題,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侵害其他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協會章程和公約予以制止和處分;四加強會員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五組織、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合作,開展各類業務研討、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六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銀行同業以及銀行業協(公)會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七根據會員要求或受監管當局的委託,組織轄內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培訓、考試,促進銀行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八編輯協會信息簡報和協會網站,及時開展會員之間信息溝通;九辦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委託的有關事項;十組織和開展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動。

協會會員

協會現有會員76家,其中政策性銀行3家,國有商業銀行及其營業部8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3家,城市商業銀行15家,農村金融系統單位2家,郵儲銀行2家,資產管理公司4家,外資銀行10家,財務集團公司3家,銀聯公司1家,信託公司4家,金融租賃公司1家,各市銀行協會10家。

浙江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縮寫為ZAB。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銀監局)審核批准,浙江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促進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競爭環境,推進全省銀行業的穩健發展,在支持浙江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條 協會的原則。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條 浙江銀監局是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浙江省民政廳是協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均對協會及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協會會址設在中國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管當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監管業當局,並做好銀行業監管當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行業監管當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銀行業監管當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管當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引導會員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其他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和各類交流聯誼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管當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