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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本質與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爾希曼,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起源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1]」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法的概念
人的行為中都有某種應然的法則,而規範人類意志和行為的倫理法則可以區分為道德、習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項特性的法則,外在關心取向、外在判斷方式、外在目的主體以及外在效力來源。也就是說,法律關心行為所產生的結果而不是內心的意圖,只要行為符合法律條文就屬於合法行為,而法律領域中有相對權利義務的主體,並且有立法者與仲裁者。德國著名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具有三大價值:公共利益、法明確性以及正義[2],然而因為人的不完美這三大價值並不總是和諧共存於每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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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每日一習話】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東方網,2019-8-6
- ↑ 正義要求平等的人平等對待,110法律諮詢網,201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