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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靜樂縣自然資源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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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靜樂縣自然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人事教育股、機關黨辦、政策法規股、財務股、行政審批管理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機關運行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文稿起草、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管理[1]、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會議、接待、政務公開、值班、宣傳、政務督辦件、信息化建設、後勤工作。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承擔目標責任考核和扶貧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科室(部門)擬定各類應急工作制度辦法以及應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本系統應急體制、機制建設

負責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負責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負責聯繫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自然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自然資源計量、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自然資源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開展自然資源科普宣傳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承擔自然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項目的立項及管理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承擔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指導局機關工會、團委、婦委會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對上級機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負責各類會議議定的重大事項的督查工作。

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工作。組織推進全縣自然資源領域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並對重要行政和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有關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發展和改革等綜合業務。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相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工作,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經濟形勢分析。負責自然資源政策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擔財政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政府採購工作。監督管理縣局國有資產和所屬單位的資產和資金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編制1名。

(二)自然資源權益股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監督實施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負責協調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向縣人大報告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2]和資產核算工作。擬定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落實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導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和儲備工作,協調和監督重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收回和儲備。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國有土地統一供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全民所有土地資產處置、劃撥自然資源使用權管理。承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市場化配置、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政策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准入目錄、負面清單。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健全全縣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和人員。擬訂全縣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健全建設用地利用評價考核機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創新示範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事項的標準審核和用地情況審核工作。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實施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特殊用地調查。承擔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項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台。負責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礦產、濕地及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所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全縣不動產權屬糾紛和縣與縣之間的權屬糾紛調處。指導監督地籍測繪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普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中介機構和人員。

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擬訂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並考核評估計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全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村鎮建設占用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制定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標準。負責協調土地徵收政策與移民安置、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測評估制度,建立反饋和糾錯機制。開展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督考核。編制1名。

(三)國土空間規劃股(城鄉建設規劃股)

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審核並監督實施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編制縣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組織全縣各類《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技術資料審查、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縣本級各類城鄉建設用地項目規劃條件工作和縣本級及跨縣的市政工程項目規劃條件工作。負責組織縣本級規劃區內城鄉建設用地項目的總平面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縣本級規劃區內市政類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含變更)的審查、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縣本級村民宅基地建房備案工作。負責組織縣本級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建設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縣本級規劃區空間環境和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各類廣告牌匾、雕塑的方案審查、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工程及市政工程規劃放驗線核實、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及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規劃認定核實管理工作。編制1名。

(四)生態修復和地災防治股

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組織編制全縣礦山生態修復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督促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重點生態功能區修複方案,組織實施全縣土地整理復墾、礦山生態修復重大工程、地質災害綜合治理等工作;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的評審,並督促指導實施。負責礦山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執行和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創新技術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全縣相關礦業遺蹟保護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相關工作。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地質勘查項目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配合部、省、市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編制1名。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工作。制定全縣礦業權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業權的出讓、審批登記管理及上報工作。負責依法徵收資源整合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組織開展全縣礦業權標界、清理等工作,調處或配合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國家確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參與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參與管理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基礎性礦產資源調查、勘查項目。協助開展礦產資源開採督察活動。

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組織對礦產資源形勢進行戰略研究,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規定。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初審上報工作。組織推進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和綜合利用。負責縣級發證礦山的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報告、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評審、備案登記,並對部、省、市發證礦山儲量報告進行初審和上報。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開發利用統計年報工作。負責礦業權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並組織縣級以上礦山儲量年報的審查工作。負責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初步核查和上報工作。負責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和保護工作。編制1名。

(六)測繪地理信息股

負責全縣國土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實施全縣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訂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負責本行區域內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靜測繪活動。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與測繪法律、法規的宣傳、實施、培訓。為全縣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服務。指導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編制1名。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2副。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靜樂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

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主要責職

第一條 根據《中共忻州市委辦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忻辦發〔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靜樂縣自然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靜樂縣規劃局牌子。

第三條 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等政策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文件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統一匯交、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規章制度。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健全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考核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提出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建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全縣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

目。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行動。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縣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全縣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全縣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配合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督察在我縣開展的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督察,對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十四)負責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基層中心所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大自然資源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統一行使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縣自然資源提供科學依據。進一步加強全縣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進和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