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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縮寫:ILO)(法語: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u Travail,縮寫:OIT)是一個以追求社會正義為目標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制定國際勞動公約以規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相關問題。該組織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稱為國際勞工局

該組織曾在1969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諾貝爾委員會表示,國際勞工組織獲得和平獎的原因在於它通過保障社會正義,為增進國家間兄弟情誼作出了最大的努力。委員會還提到:「國際勞工組織日內瓦總部的奠基石下有一份文件,上面寫道,『如果祈望和平,就應匡扶正義』。」

諾貝爾委員會在其頒獎典禮致辭中說道:「國際勞工組織通過認真不懈的努力,成功引進改革,消除了許多國家,尤其是歐洲國家中最為明目張胆的不公正現象。通過調控收入和革新社會福利政策,國際勞工組織在平衡這些國家間的貧富差距方面起到了它的作用。」

大衛·A·摩斯:國際勞工組織希望人們能「在社會中實現自由、自尊和自治」。

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解釋道,該組織的目標是「消除重重地壓在世界上被剝削者身上的貧窮、困苦和匱乏。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條件、保證人民基本人權以及最終實現人民在社會中的自由、自尊和自治等方面,我們組織都在國際中發揮了核心作用。

如果我們、政府和國際社會成員共同努力實現這些目標,我們就能奠定一個穩定而持久的和平世界體系。」他說,諾貝爾和平獎「將會繼續啟發我們未來在各個方面的努力,以幫助在和平世界裡構建一個更加公正的社會。 國際勞工組織的訓練中心位於意大利都靈[1]

組織機構

國際勞工大會:最高權利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理事會指導該組織工作,國際勞工局是其常設秘書處。主要活動有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定公約和建議書以及技術援助和技術合作。

理事會: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委員會,每三年經大會選舉產生,在大會休會期間指導該組織工作,每年3月、6月和11月各召開一次會議。

國際勞工局:常設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國際勞工局總部。國際勞工組織是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但在組織結構上實行獨特的「三方性」原則,即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成員國代表團由政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代表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獨立的發言和表決權。

宗旨:

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勞資合作;改善勞動條件;擴大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與衛生;獲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維護社會正義[2]

原則:

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在美國費城通過的《關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的宣言》(《費城宣言》),重申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勞動者不是商品;

2、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不斷進步的必要條件;

3、任何地方的貧困對一切地方的繁榮構成威脅;

4、反對貧困的鬥爭需要各國在國內以堅持不懈的精力進行,還需要國際社會作持續一致的努力。

國際勞工組織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即制定國際勞工標準。國際勞工標準採用兩種形式: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

公約是國際條約,以出席國際勞工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的方式制定,此後,經會員國自主決定,可在任何時間履行批准手續,即對該國產生法律約束力,對不批准的國家則無約束力;建議書以同樣方式制定,但無需批准,其作用是供會員國在相關領域制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時參考。在實踐中,多採用在制定一個公約的同時另外製定一個同樣名稱,但內容更為詳盡具體的補充建議書的辦法。

國際勞工標準按其內容可分為下列各類:

1、基本勞工人權,指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主要是指建立工會的自由、廢除強迫勞動、實行集體談判、勞動機會和待遇的平等、廢除童工勞動,

2、就業、社會政策、勞動管理、勞資關係、工作條件,包括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障,包括工傷賠償、撫恤、失業保險;

3、針對特定人群和職業,包括婦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殘疾人、移民工人、海員、漁民、碼頭工人等。

我國已批准的國際勞工公約

1、1920年第7號海上最低年齡公約(1936年12月1日批准)

2、1921年第11號農業結社權利公約(1934年4月27日批准)

3、1921年第14號工業每周休息公約(1934年5月17日批准)

4、1921年第15號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1936年12月2日批准)

5、1921年第16號海上未成年人體檢公約(1936午12月2日批准)

6、1925年第19號事故賠償同等待遇公約(1934年4月27日批准)

7、1926年第22號海員協議條款公約(1936年12月2日批准)

8、1926年第23號海員遣返公約(1936年12月2日)

9、1928年第26號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91930年5月5日批准)

10、1929年第27號船運貨物標明重量公約(1931年6月24日批准)

11、1932年第32號碼頭工人事故防護公約(修訂本)(1935年11月30日批准)

12、1935年第45號婦女地下工作公約(1936年12月2日批准)

13、1937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本)(1940年1月21日批准)

14、1946年第80號最後條款修正公約(1947年8月4日批准)

15、1951年第100號同酬公約(1990年11月2日批准)

16、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997年11月17日批准)

17、1976年第144號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1990年11月1日批准)

18、1983年第159號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1988年2月2日批准)

19、1990年第170號化學品公約(1995年1月11日批准)

20、1973年第138號最低就業年齡公約(1999年4月28日批准)

21、1978年第150號勞動行政管理公約(2001年批准)

22、1998年第167號建築業安全與衛生公約(2001年批准)

23、1999年第182號消除有害的童工現象公約(2002年批准)

24、1958年第111號就業及職業歧視的公約(2005年批准)

25、1981年第155號職業安全和工作環境公約(2007年批准)

成員資格與組織

成員資格

成員國包括對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該組織的新章程生效時當時同時承認新章程的成員國。此外,任何原始的聯合國成員和其後向聯合國承認新章程的任何國家,也可加入。全體與會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可接納其他國家。

三方架構

不像聯合國其他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具有三方架構–分別代表政府,僱主,工人。

每個成員國有四個代表出席會議:兩位政府代表,一位僱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2:1:1)。他們的表決權具獨立性,不管成員國的代表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一律平等。僱主和工人代表通常選擇國家中「最有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參與同票。通常情況下,工人代表會協調他們的投票,僱主代表亦然。所有的代表席次都有同樣的權利,而且也無須被單一議題左右。

而三方架構背後的基本原理是:建立政府和社會夥伴之間自由而公開的辯論。

管理機構

理事會

理事會的工作內容為:決定國際勞工大會的議程、提出計劃與各會議之預算草案、選舉國勞大會主席、要求成員國提供有關國內勞動環境之資訊、任命調查委員會,代督國際勞工局監督會員國實行公約狀況等。胡安•索馬維亞是國際勞工組織自1999年起至2012年10月的總幹事,蓋伊萊德當選為他的繼任者。

理事會是由28個政府代表、14名工人代表、以及14僱主代表所組成。 其中理事會中十個席位是由會員國中最具重要性產業所組成的專業委員會,其成員為巴西中國法國德國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羅斯英國美國。其每任任期為3年。

大會

國際勞工組織每年六月會在日內瓦舉行國際勞工大會會議,並進行公約和建議書的編撰和採納。此外國勞大會更決定國勞局的總體政策、工作目標和編列預算。此會議工作為精心編寫起草公約和建議,經大多數表決後通過並推行。會議並且還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一般政策、工作計劃和預算。

在國際勞工會議每個會員國有四位與會代表:兩位政府代表、一位僱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個別投票權,並且不論與會代表的國家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僱主與工人代表的選擇通常與該國最具代表性的僱主和工人組織相一致。一般來說,工人代表們會協調他們之間的投票,僱主代表也是如此。

國際勞工組織的決策過程意味着公約需要政府支持才會被採用。雖然如此,這並不表示有投票贊同公約的政府最終會批准實行它。例如,臨時工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雖然在1994年就採用了,但十年以後依舊只有十個國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就職場安全、衛生、員工與管理人員培訓、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認定的八個「基本」公約,就得到相對廣泛的認可。它們已經被大多數的會員國批准,一般偁為國際勞動基準(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儘管國際勞工組織確立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以下一個機構,但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成員在1919年之前,藉由從早期的民營專業和思想的網絡都彼此知道對方,他們彼此間做社會政策的交流,分享經驗和想法。在戰前,於1900年就有組織有關勞動立法的國際協會(IALL),和政治網絡的社會主義第二國際,這決定了國際勞工政治的制度化。 國際勞工組織正式成立於1919年,通過凡爾賽條約的談判形成,最初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部門。

在成立之時,美國政府是不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美國參議院否決國際聯盟盟約,和美國不能加入任何的機構。繼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的美國總統大選,新政府作出新的努力,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即使沒有團籍。 1934年6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聯合決議,授權總統參加國際勞工組織沒有加入國際聯盟作為一個整體。 1934年6月22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一項決議,請美國政府加入該組織。 1934年8月20日,美國政府積極回應,並在國際勞工組織擁有了它的位子。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二戰後,國際聯盟解散,聯合國成立,它成為一個聯合國的團體。它現在的憲章《費城宣言》從1944年開始採用。 國際勞工組織成為國際聯盟於1946年滅亡後,聯合國系統的第一個專門機構。 這個組織尋求強化勞工權利,改善工作與生活狀況,製造就業,提供資訊與培訓機會。國際勞工組織的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警示系統,勞動標準與人權項目。

美國的退出

1975年6月12日國際勞工組織投在其會議給予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觀察員地位。美國和以色列的代表走出會議。美國眾議院隨後決定停止基金。美國給予了充分撤回通知於1975年11月6日稱,該組織已被政治化。美國還提出質疑,來自共產主義國家的代表是不是真正的「三方」,包括這些國家的經濟結構中政府、工人和僱主 。美國退約生效於11月1日1977年。

美國的重返

由於美國一直是該組織之最大讚助國,所分攤之會費及各項捐贈要占其全年預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對該組織之財力負擔自然造成不利之影響。 美國在1980年做出了一些讓步。這是國際勞工組織重大的轉變,在人權的做法與美國達成共識。

小結

從歷史的角度來說,國際勞工組織已經發揮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國際勞動基準,這成為個別國家的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

然而,與世界衛生組織等在災難中比較活躍的聯合國組織相比,該組織是比較低調的。

公約

2011年7月,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189項公約。如果這些協議被政府所採納,他們就具備效力性。然而,國際勞工公約無論是否被會員國認證與否都是普世性的國際勞工標準。一個公約一經生效,協約國家認可其規定適用性的法律義務即產生。

每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委員會在適用規範上會檢查一些涉嫌違反國際勞工標準的疑慮,並要求各國政府提交報告,詳細說明其是否有對經過批准的公約履行義務。尚未被會員國批准的協議和公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個基本策略

1998年,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基本原則和工作權利宣言。該聲明包含四個基本策略:

工人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

強制、強迫勞動之結束

童工之結束

工人間不平等歧視的結束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其成員國有義務去努力實現並充分尊重這些國際勞工公約。大多數成員國現在已經批准許多基本原則之公約。

計劃

勞動統計數據

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間勞動統計數據的主要數據庫。勞動統計數據是國勞組織對其會員國進行監督、提升勞動標準進展的重要工具。由於其統計工作的一部分,國際勞工組織建立多個數據庫。該數據庫涵蓋11個主要的數據,包含200多個國家。此外,國際勞工組織出版了許多勞動統計的匯編,如對勞動力市場的關鍵指標(KILM)。KILM涵蓋了勞動參與率、就業、失業、教育程度、勞動力成本、經濟性能20個主要指標。

培訓和教學單位

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培訓中心(ITCILO)總部位於意大利都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供的國際勞工組織官員和秘書處成員的培訓,以及提供教育計劃。例如,ITCILO提供的法律(碩士法學碩士)的發展,其目的是專注於合作與發展領域的專業人士的管理方案。

童工

童工通常被定義為那些需要在童年時期受工業或商業活動雇用的孩子,他們是屬弱勢的勞工,其工作隨之而來的代價常不利於他們的身心發展。

童工工作(child labor)是指工作對於兒童的精神上、身體上、社會上或道德上有其危害性,且剝奪他們接受教育的機會,迫使他們離開學校工作,或要求他們做繁重、超時的工作。在最極端的童工形式,兒童在年齡很小時就被迫與家人分離,接受奴役,甚至暴露在充滿危險與疾病的工作環境下。可以稱為童工「工作」的具體形式取決於孩子的年齡、類型和執行的工作時間。各個國家童工的定義取決於各國立法部門。

1973年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規定了幾種豁免情形:

為當地消費而生產又不正式僱工的家庭企業和小型企業(第五條第三款); 例如個體戶自家兒童參與勞動。

在普通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或其他培訓機構中的兒童和年輕人所做的工作(第六條);例如,普通學校的勞動技術課程;職業培訓的崗位實習等。

參加藝術表演(第八條第一款);例如,兒童演員,一些需要從小培養並商業演出的職業,如雜技演員、戲曲演員、舞蹈演員等等。

中美洲不同形式的童工勞動:[3]

並非所有的兒童從事勞務工作就可分類為童工,因此應以限縮解釋。兒童或青少年從事勞務,只要不影響他們的健康且不帶來對個人身心發展的負面影響或干擾他們的學業狀況,就可以容許其工作。這些工作形式包含幫助他們的父母、家庭,協助家族企業。這類活動有助於孩子的發展和他們的家庭的福利,工作為他們提供技能和經驗,並幫助他們做好準備成為社會的生產成員。

國際勞工組織對於童工的規定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1973年6月6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58屆大會,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4項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的某些提議,並注意到1919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1920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農業)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1932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1936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37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37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59年(漁民)最低年齡公約和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齡公約的條款,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形式,於1973年6月26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1973年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已經指定了最低年齡:紫色,14歲;綠色,15歲;藍色,16歲。

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計劃,消除童工勞動(IPEC)於1992年開始逐步消除童工勞動,整體目標是加強各國處理問題的能力,並促進實現全球性的運動,以打擊童工。IPEC目前已在88個國家拓展活動,對技術合作項目的年度開支,美國已達74,000,000美元(5000萬€)在2006年,是全球同類產品和勞工組織的最大的單一業務方案的最大項目。

IPEC多年來合作夥伴的數量和範圍都擴大了,現在包括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政府機構,私營企業,社區組織,非政府組織,媒體,國會議員,司法機構,大學,宗教團體,家庭。

IPEC的工作,以消除童工是國際勞工組織體面勞動議程的一個重要方面。童工不僅使兒童無法獲得教育的機會以及未來,也延續貧窮和影響國家經濟競爭力,生產力和潛在的收入損失。

消除童工是國際勞工組織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國際勞工組織在原住民社區例外:

由於涉及勞動不同文化的看法,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敏感的任務,包括公約第169號,107,138,182和保護原住民文化,傳統和身份。公約第138號和第182在反對童工勞動的鬥爭,而第107號和169促進原住民和部落人民的權利和保護他們的權利。該勞工組織承認這些變化是必要的以及尊重部落文化和傳統,同時也照顧孩子的福利。

在許多原住民部落,家長認為孩子藉由工作的行為,是在日常生活中參與和學習人生課程。工作被看作是一個學習的過程並且給予孩子對於未來工作的經驗,他們最終將不得不做,作為一個成年人,這是一種信仰,家庭的和兒童福祉和生存是整個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他們也認為工作是自己孩子的一個內在的發展過程。許多兒童和家長原住民部落仍高度重視教育,國際勞工組織希望他們的傳統和價值觀延續。

同中國關係

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也是該組織的常任理事國。1971年,中國恢復了在該組織的合法席位。1983年以前,中國未參加該組織的活動。1983年6月,我國派出由勞動人事部部長率領的代表團出席了第69屆國際勞工大會,正式恢復了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自1983年至今,中國每年均派代表團出席各種會議,並積極參與該組織在國際勞工立法和技術合作方面的活動。十幾年來,中國與國際勞工組織的關係得到較大發展,開展了包括人員互訪、考察、勞工組織派專家來華舉辦研討會和講習班、制定實施技術合作計劃以及援助我國建立職業技術培訓中心等各類活動。

中國批准的國際勞工公約涉及最低就業年齡、最低工資、工時與休息時間、海員勞動條件、男女同工同酬和殘疾人就業等內容。截至2013年底,中國共批准了25項國際勞工公約。1985年1月,國際勞工組織在中國設立派出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負責與我有關政府機關、工會組織、企業團體、學術單位等的聯繫,以及執行對我國的技術援助和合作項目[4]

工資報告

2012年4月初,國際勞工組織發布全球72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均月收入統計[5],結果顯示,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人均月收入是1480美元、約合人民幣9327元。其中盧森堡的工資水平最高,月平均工資達到4089美元,中國內地員工的月平均工資為656美元、約合人民幣4134元(這個工資標準有待商榷),位列第57位。另外,中國香港澳門分別排在第30位和第52位。

分析報告

肯定中國惠民制度

國際勞工組織於2012年9月3日在日內瓦發布一份分析報告,肯定中國近年來推行的惠及全民的醫療保險制度[6]

這份分析報告題為《中國的最新革命:惠及全民的基本醫療服務》。報告認為中國自2012年來在推進基本醫療服務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止是一次「改革」,而且堪稱一場「革命」。

報告說,2003年前,中國醫療保險面向的人群主要是城鎮職工,此後中國大力推進面向農村人口和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2009年4月開始,中國政府投入8500億元人民幣進行新一輪醫改,至2015年,中國的全民醫保已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到2011年底,職工、城鎮居民、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數已達到13億人,覆蓋率達到95%。中國已擁有全球最大的醫保體系。2009~2011年,三年來,中國政府共投入630億元人民幣,支持了2200所縣級醫院和3.3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在這三年裡,中國還出台了全科醫師培養制度,培養了1萬多名全科醫師,覆蓋城鄉基層醫療衛生的網絡初步建成。

報告指出,中國近年來投入衛生事業的預算每年增長30%。2008年至2011年,中國在培訓醫護人員和改善醫療服務方面傾注了大量財政資源。中國還發布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防止醫療機構對藥品加價,基本藥物價格比制度實施前平均下降30%。此外,新醫保系統特別針對城市居民中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中的「三無」人員,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

報告同時指出,目前(2012年)中國每千人中僅有護理人員1.32人,有礙部分參保人士實實在在地獲得醫療服務。另外,中國人口的迅速老齡化對中國醫療保障事業構成挑戰,中國人口中65周歲及65周歲以上人口將突破8%。到2025年,這個比例將達到14%,勢必將增加中國醫療保險體系的負擔。

視頻

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視頻

國際勞工組織中國區形象宣傳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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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