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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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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外資委員會」)成立於2007年9月。在中國銀行業進一步全面對外開放的背景下,為了更好地適應中國金融業[1]改革與發展的趨勢,更為全面地為中國銀行業服務,成立外資委員會具有重要促進意義。

機構簡介

各在華外資銀行法人機構,均可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吸納外資銀行規則分步驟、分批次地自願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外資委員會的服務對象為中國銀行業協會在華外資銀行會員。

外資委員會以促進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加強外資銀行之間、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與中資銀行一道,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促進銀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外資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常委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委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委會由9家外資銀行組成,其中設主任單位1個、副主任單位2個、其他常委單位6個。

外資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促進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彼此間的溝通,實現有序競爭;(二)協調各在華外資銀行會員認真執行金融監管當局的各項金融政策和法規,針對將出台的相關金融政策與法規的徵求意見稿,為外資銀行和各監管當局提供有效溝通渠道;(三)協調各成員單位認真遵守中國銀行業協會有關管理規定;(四)受協會委託,對違規、違反同業自律協議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五)定期向協會通報本委員會動態及信息;(六)協商制定本委員會成員應共同遵守的行業規範準則、獎罰條例;(七)協調成員關係,避免不正當競爭;(八)積極參加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會員活動,完成中國銀行業協會交辦的任務;(九)代表協會負責與在華外資銀行會員聯繫,進行有效溝通。

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規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銀行業協會履行在華外資銀行自律組織職能需要,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設立中國銀行業協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各在華外資銀行法人機構,均可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吸納外資銀行規則分步驟、分批次地自願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2]

本會服務對象為中國銀行業協會在華外資銀行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本會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在華外資銀行的合法權益,維護中國金融市場秩序,提高為在華外資銀行機構服務的水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民政部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銀行業協會在華外資銀行會員。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會旨在推動外資銀行行業自律、規範外資銀行經營行為,加強外資銀行之間、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外資銀行與監管當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促進在華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一)促進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彼此間的溝通,實現有序競爭。

(二)協調各在華外資銀行會員認真執行金融監管當局的各項金融政策和法規,針對將出台的相關金融政策與法規的徵求意見稿,為外資銀行和各監管當局提供有效溝通渠道。

(三)協調各成員單位認真遵守中國銀行業協會有關管理規定。

(四)受協會委託,對違規、違反同業自律協議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定期向協會通報本會動態及信息

(六)協商制定本會成員應共同遵守的行業規範準則、獎罰條例。

(七)協調成員關係,避免不正當競爭

(八)積極參加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會員活動,完成中國銀行業協會交辦的任務。

(九)代表協會負責與在華外資銀行會員聯繫,進行有效溝通。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由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本會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九條 本會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修改本會規則等重要規章制度;

(二)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審定本會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定需由本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會成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或單位名稱變更等情形的,應按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進行相應登記並抄報本會。成員單位若同時為中國銀行業協會其他專業委員會的成員,應向其他專業委員會履行告知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設主任單位1個,副主任單位2個和其他常委單位6個。主任單位由中國銀行業協會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其他常委單位通過本會全體成員投票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由常委單位指派人員組成,票數多者當選,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常務委員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常務委員會的任職。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根據需要,經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可用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責:

(一)在本會會議閉會期間,履行其職責;

(二)起草本會的各項制度

(三)執行本會的工作計劃;

(四)定期向本會報告工作;

(五)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六)辦理本會授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其中1人為常務副主任),本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均由中國銀行業協會提名,從主任單位產生。

本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本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單位及副主任單位須向委員會辦公室派駐員工協助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主任的職責:

(一)主持召開本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本會及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對外代表本會及常務委員會;

(四)向本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本會設辦公室,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與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處國際部合署辦公。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由中國銀行業協會人員擔任,副主任由外資銀行管理委員會常委行派人擔任。辦公室職責如下:

(一)組織本會及常務委員會履職;

(二)組織本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組織落實本會決定事項;

(四)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五)辦理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處委託的事項。

本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任職。

第十七條 本會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議案採取表決制。

本會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需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需常務委員會半數以上常務委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採取通訊方式表決議案同上述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