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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9月28日,是由本市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1]。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實行行業管理和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按照會員要求,為全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為促進上海市電力工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數年來,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從成立初始的120餘家,發展到現在的158家,覆蓋了上海發電、供電的所有企業和上海電力建設、電力修造、電力多種經營、電力設計和試驗、電力教育培訓等領域的主要單位,並吸納了部分輸配電設備製造的代表企業,形成了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包括各經濟類別實體的產學研綜合平台,為上海電力的行業中介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E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實行行業管理和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按照會員要求,為全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為促進上海市電力工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通過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調研和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地方性的行業規劃、經濟政策和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二)規範行業行為。參與制定和修改並監督執行地方性行業規約、標準、規程、規範及有關管理辦法,發布行業公信的證明;對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2]措施;對行業內有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可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三)提高行業技能水平。推動行業職業技術培訓的開展,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組織行業有關職業技能培訓、競賽、考核和鑑定工作。
(四)協助維護市場秩序。參與有關電、熱價格政策的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電力市場規則制度,對會員之間和會員與市場之間因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維護和促進地區電力市場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下的有序競爭。
(五)做好行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工作。通過政府委託,進行行業信息統計、收集、分析及發布;組織國內外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編纂有關行業資料、文獻、史志,編輯和發行本行業刊物。
(六)搞好行業成果的推廣和交流。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組織行業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的鑑定、評審與推廣應用;組織對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和技術產品的學習、交流、展覽和推介,維護企業成果的權益,為政府、企業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七)開展行檢行評。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組織或參與行業內有關資質審查、質量和定額管理審定工作。組織開展行業質量管理活動。
(八)推進行業的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工作。參與行業職業安全衛生的監督與檢測。
(九)推動全社會節約用電、安全用電工作,協助政府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計量管理工作。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可代表本行業與其他組織就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電力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四)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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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道客巴巴,2018-07-19
- ↑ 加強行業自律 是關鍵,搜狐,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