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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是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一)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本區生態環境、水務、海洋及綠化市容的實際需要,組織擬定有關規程、辦法等規範性文件;開展行業改革發展及重大事項的課題調查和政策研究;

(二)負責指導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局法治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及相關法律諮詢工作;負責擬訂法治建設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牽頭、指導局系統政務公開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的機要收發、文印、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五)負責統籌局會議活動,牽頭全局性會議的籌辦工作;

(六)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和修改工作,完成局年初工作計劃和年終工作總結報告;

(七)負責局對外宣傳、政務信息、年報編寫等工作;

(八)負責局督辦工作,做好重大事項、輿情處置等的督促和辦理工作;

(九)負責局黨組會議安排;

(十)負責局信息化管理、網站管理、機關財務、辦公類資產管理等行政後勤事務工作;

(十一)負責局外事管理及內賓接待等工作;

(十二)負責牽頭局的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十三)負責局系統的保密、獻血、內部安全管理等工作;

(十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組織人事處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擬定局黨組織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局系統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1]

(三)負責局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

(四)負責局系統的幹部隊伍建設,做好幹部的培養、選拔、任免、教育培訓、監督和管理等工作;(五)負責局系統的人事招錄、調配、幹部聘用、職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工作,做好人才規劃、人才引進、政策性安置等工作;做好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

(六)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職能及編制管理工作;

(七)負責局系統離退休幹部和職工的管理、教育、待遇保障及其他有關工作;

(八)負責局系統勞動工資、福利、保險等管理工作;(九)負責局系統幹部、人事信息的採集、維護,以及人事檔案的管理等工作;

(十)貫徹執行黨的統一戰線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局系統的統戰工作;

(十一)負責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的協調工作;負責局系統的雙擁工作;

(十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計劃財務處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制定完善局計劃財務條線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局系統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分解下達和調整等工作;配合業務部門及預算單位做好部門預算執行;

(三)根據政府採購管理相關規定,負責局系統部門預算政府採購計劃編制、下達及調整等工作;

(四)負責局系統部門預算和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績效管理工作;

(五)負責局系統政府投資計劃編制、分解下達和調整等工作;負責計劃內項目資金的落實和保障;負責計劃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統籌;負責計劃內政府投資項目項建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前期費的申報及轉批工作。

(六)負責牽頭局職能範圍內的設施量移交接管工作,會同業務處室和接管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七)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決算工作。負責指導局系統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做好各類會計報表的編制匯總;年度決算的編制、匯總、審核和上報以及年報審計工作;

(八)負責指導局系統固定資產[2]賬務登記、處理工作。根據市、區有關票據使用管理規定,指導局系統各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工作;

(九)負責對局系統計劃財務人員進行財政預算管理、固定資產(非辦公室)、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管理、會計制度等相關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十)負責匯總新區統計年鑑綜合統計數據;完成市局年報綜合統計工作;

(十一)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審計辦公室(信訪應急處)

(一)貫徹執行黨、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審計,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期審計、離任審計;

(三)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局進行相關的審計和檢查;

(四)負責局基本建設項目和專項審計工作;

(五)負責局的信訪管理工作,協調、督促、處理各類信訪事項;

(六)負責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局的應急管理工作,制定局應急管理相關制度,牽頭編制各行業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應急演練和評估修訂工作;牽頭協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做好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和總結工作;

(八)負責本局市民熱線工單處置工作的監督、協調、管理;

(九)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落實協調紀檢派駐組相關工作;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行政審批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局行政審批管理,包括行政審批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審批制度改革、審批流程制定、業務指導培訓等;

(三)負責本區生態環境、水務、海洋、綠化林業、市容環衛等行業審批事項(含驗收)的審批;

(四)負責本區生態環境、水務、海洋、綠化林業、市容環衛等行業行政協助;

(五)負責全局各行業規劃和行業現狀數據的整合、歸集工作;

(六)負責局行政審批窗口的管理;

(七)對局授權委託各管委會、各街鎮、各單位履行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處理關於行政審批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有關的來信來訪和政風行風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生態環境保護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制定規範性文件和行業指導意見;

(二)監督管理地表水生態環境質量,協調推進水功能區達標工作、監督指導入河排污及工業集聚區水環境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三)開展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等管理工作,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承擔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工作;

(四)組織開展新區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預警監測和預測預報;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信息;組織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生態保護紅線及自然保護地相關監督工作;配合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六)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負責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重大目標、規劃、政策和制度;

(七)組織協調輻射環境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組織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八)開展土壤生態環境、固廢與化學品管理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治,組織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評價;組織健全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一般工業固廢監管體系;

(九)協調工業園區規劃環評編制和回顧評價;協調產業環境准入工作,協調建立「三線一單」管控制度;協調工業園區生態環境管理;組織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創建工作;

(十)組織和指導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總量管理工作,完成總量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管理排污許可證核發,完善排污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十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組織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十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生態環境督察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環保督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

(二)負責擬定環保條線有關的環境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配合做好中央環保督察和上海市環保督察及相關專項督察,配合上級開展「回頭看」;

(四)開展相關生態環境重點任務的監督檢查以及日常監察;跟蹤督促發現的突出環境問題的整改和落實;跟蹤督促新區有關領導對督察工作的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承擔督察報告匯總、編寫、上報工作;

(五)開展和配合督察結果和問題線索的移交移送及其後續相關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責任追究調查工作;

(六)參加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績效考核;

(七)負責生態區、生態鎮、生態村等綠色創建工作,負責環境模範城區創建和覆核工作以及環保三年行動計劃的編制和推進;

(八)協調有關環保信訪辦理,參與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負責環保條線信息公開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水利處(河長制工作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制定規範性文件和行業指導意見;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本區水利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颱風、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禦旱災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

(四)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相關工作,編制並發布水資源公報和水情年報;

(五)組織實施水文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發布水文信息、水文情報預報;

(六)負責擬訂河長制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監督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七)負責本區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參與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並監督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實施;

(九)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工程設施劃界、確權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信息化建設;(十)指導監督水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協調推進、監督落實,承擔水利工程的稽查工作;

(十一)依法落實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重要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二)指導農業節水灌溉和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工作;

(十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九、海洋管理處(供排水管理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制定規範性文件和行業指導意見;

(二)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本區海洋、供水、排水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重要排水工程的防禦暴雨、洪水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區海洋事業協調發展,負責海域使用、海島、海岸線保護利用管理與修復,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五)負責綜合協調海洋事務,推動海洋資源合理利用開發,促進海洋經濟發展;

(六)負責本區供水行業管理,開展對區管供水企業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供水建設工程項目的協調推進、監督落實;

(七)負責區管供水企業供水水壓、水量、水質的監控和自來水供應應急調度工作;

(八)負責本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配合開展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九)負責本區排水行業管理,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調度的監管;

(十)負責組織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市已徵收的除外)。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納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排放單位;

(十一)依法落實供水、排水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重要供水、排水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二)組織指導海洋、供水、排水基礎設施信息化建設;

(十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綠化和林業管理處(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綠化、林業、濕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制定本區有關綠化、林業、濕地管理行業規範、指導意見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區綠地、林地建設及濕地保護專項規劃、年度計劃等並組織落實;

(三)負責本區綠化、林業行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有關公共綠地建設及管理工作;

(五)承擔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全區義務植樹活動、群眾綠化工作;

(六)負責古樹名木管理和保護工作;

(七)負責林業建設項目推進、協調;

(八)負責森林資源的行業管理和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九)負責綠化、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十)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綠地、林地、濕地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處理有關的來信來訪;協調綠化林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負責有關政風行風工作;

(十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市容管理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牽頭組織本區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標準的編制;對本區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管理工作和店招店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指導和協調工作;

(三)牽頭對本區公共廁所養護管理、城市道路環境衛生保潔和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的果殼箱養護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工作;(四)負責車輛清洗場站的行業監督管理;

(五)牽頭新區財力投資的城市景觀燈光日常管理養護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新區財力投資的城市雕塑養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六)組織開展市容環境質量檢查監督考核評比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性的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協調新區重大活動、重要時節等市容環境保障工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二、環衛管理處(垃圾分類管理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本區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和標準的編制;組織推進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建設和管理;

(三)對本區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中轉運輸、處置場所系統的日常運營開展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工作;

(四)對本區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行業的指導、監督工作以及運輸單位的監管;

(五)負責承擔本區環衛經營性服務費徵收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

(六)負責垃圾清運車輛的車容車貌的行業監督管理;

(七)組織開展全區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考核工作;

(八)負責有關區級中轉站、處置場所等重大環衛設施的建設和行業監管;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