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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應急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

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正式批准《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機構改革動員會進行動員部署。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應急管理[1]、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政策、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規劃。

(二)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修訂上海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審核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有關市級應急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全市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安全生產事故、水旱災害、森林火災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組織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市級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聯動處置,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駐滬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和協調推動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各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管理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協調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撥及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

(十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對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2]生產、經營實施監督管理,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對外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研究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重大政策研究、會務、檔案等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值班等工作。承擔應急救援指揮綜合性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統一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銜接有關單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指導黨組織建設工作。

(四)教育訓練處。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所屬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應急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負責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和日常工作。

(六)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承擔組織編制上海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工作,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並協調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的現場處置協調保障工作。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承擔指導各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工作。

(七)火災防治管理處。組織擬訂消防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

(八)自然災害應對和物資保障處。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防治相關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承擔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對受災省市的應急援助工作。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處。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冶金、有色、機械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和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十一)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處(巡查室)。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信訪工作等。

(十三)國際合作交流處。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外事工作,承擔應急管理方面的出國(境)培訓組織工作。按照要求組織參與國際應急救援工作。

(十四)調查評估和統計處。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

(十五)新聞宣傳處(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承擔應急管理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公共關係、社會動員等工作。

(十六)規劃科技和財務處。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應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