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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办公厅舍所在的司法大厦,始建于1929年,由台湾总督府官员井手薰设计,历时五年而于1934年竣工,为模仿拜占庭风格的非古典建筑式样,每层楼面积约一千八百馀坪,内设有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检察局及台北地方法院等机关,为日治时期台湾最高司法机关。1950年中央政府迁移台湾后,司法院、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司法大厦内合署办公;1985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迁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迁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经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司法大厦现为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台湾高等法院及台湾高等检察署的所在地。[1]
目录
制度
-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大法官十五人,以大法官会议审理方式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令及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
- 司法院于实务上并不职司审判,而是由辖下的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任之,而实际为一个司法行政机关。[2]
历史
大陆时期
-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将六部中的刑部改制为“法部”,设置司法大臣,职司全国的审判及检察事务。
- 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南京成立,复将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及审判业务,为司法院的前身机关。[3]
-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后,依据孙中山主张的五权政制,10月8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司法院,职掌全国的司法与行政审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惩戒等权力,并有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的提请权;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籍的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长;11月16日,国民政府于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辖有司法行政部(法务部前身)、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4]
- 1931年12月26日,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属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隶属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直至对日抗战前,司法院的直属机关维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员会。同年(1935年),于南京市中山路兴建司法院大楼(今南京市供电局),竣工后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该处办公。[5]
- 1937年,对日抗战爆发,日军逐渐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国民政府遂迁往重庆,司法院也迁至重庆的义林医院(今重庆市中山医院)门诊楼,与立法院及蒙藏委员会合署办公[6]。
- 1944年,司法行政部复改隶属行政院。
- 1945年抗战胜利后,司法院复迁回南京原址。
- 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依据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全文十二条,司法院设有三庭、二会、二处及二室。
- 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对宪法的第一号解释(释字第一号),明示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于国共内战中遭焚毁,仅临路的欧式风格大门幸存。[7]
台湾时期
- 1950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后,司法院也随之迁至台北,于原台湾日治时期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办公厅舍,与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合署办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实施“检审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于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行政院,以此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际,司法院至此方得监管各级法院。[8]
- 1990年代,《中华民国宪法》历经数次增修,司法院的组织及职权也有所变动:[9]
- 1992年5月28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次修宪),将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经总统提名后的同意任命权改由国民大会行使(原由监察院行使),并于司法院内设宪法法庭,赋予其对于政党违宪解散事项的审理权。
- 1997年7月21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次修宪),明定司法院大法官为十五人(此前仅规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长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实行大法官任期交错,以利经验传承;另规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改,仅得加注意见,以利司法预算的独立。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宣告国民大会于1999年9月4日表决通过并经总统于9月15日公布施行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次修宪)违宪,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宪的规定继续适用。
- 2000年4月25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次修宪),将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权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保障的终身职待遇。
全国司法改革会议
- 司法院于1999年7月间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并于7月26日公布会议结论及改革的具体时间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将分阶段达成“金字塔型诉讼制度”,使司法院成为一个实质审判机关,以符合宪法规定。
- 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会议通过《司法院组织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过修法使司法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方符合宪法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三〇号解释的意旨,但因社会各界意见分歧,至今尚无进展[10]。
- 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官法》,并于7月6日由总统公布,将散见于各法规的法官人事规定统一于此专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11]。
- 2012年5月10日,为使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以提升审判的透明度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会通过《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函送行政院会衔完成,并于6月14日送请立法院审议。因该法案将大幅变革法庭的审理秩序,争议性大,故立法院审查至今。[12]
组织与权力
组织
司法院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成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而另依据《司法院组织法》规定设有各内部单位及直属机关:[13]
- 内部单位
- 院长、副院长
- 大法官
- 秘书长、副秘书长
- 秘书处
- 大法官书记处
- 民事厅
- 刑事厅
-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 军事诉讼及惩戒厅
- 少年及家事厅
- 军法行政厅
- 司法行政厅
- 人事处
- 会计处
- 统计处
- 政风处
- 公共关系处
- 资讯处
- 参事室
- 各种委员会
- 最高法院
- 台湾高等法院
- (台高院不对其分院管辖地区之事件进行司法审判,仅对其分院及地方法院负有行政督导)
-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 福建高等法院(未设立,由司法院直辖所属机关)
- 最高行政法院
- 智慧财产法院
- 法官学院
-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 秘书长、副秘书长
职权
司法院设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法具有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及司法行政权。
解释权
司法院有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之权,目前由大法官会议以合议审理及表决的方式行使,会议主席由司法院院长担任,预计2022年改制为宪法法庭。
审判权
- 司法院有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权,由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裁判,法庭的审判长由大法官中较资深者充任。被判决解散的政党应即停止一切活动,而该党于各级民意机关因政党比例方式分配产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资格立即丧失,并不得声明不服。2019年1月4日制定公布〈宪法诉讼法〉取代〈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大法官会议〉并入宪法法庭。2022年1月4日起宪法法庭审判案件除前述案件外将增加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届时“大法官解释”也将改称宪法诉讼。
- 司法院现行实务上并不职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审判,其民事及刑事审判由辖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采三级三审制(例外采三级二审制),以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而行政审判则由辖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掌理,采三级二审制。
惩戒权
- 司法院设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公务员的惩戒事项,该委员会委员亦为法官,须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并享有宪法保障的终身职待遇。
司法行政权
-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依法拥有司法行政权,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中华民国宪法
- 第7章 司法
- §77: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 §78: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 §80: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 §81: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 §82: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 §5Ⅰ: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 §5Ⅲ: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馀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
-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 §5Ⅴ: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历任大法官
职衔 | 姓名 | 提名总统 | 具备资格 | 就任 | 预计卸任 |
---|---|---|---|---|---|
大法官并为院长 | 许宗力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任期不受保障 |
大法官并为副院长 | 蔡烱炖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2016年11月1日 | 任期不受保障 |
大法官 | 吕太郎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蔡宗珍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谢铭洋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杨惠钦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黄虹霞 | 马英九 | 第三款 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吴陈镮 | 马英九 | 第二款 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蔡明诚 | 马英九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林俊益 | 马英九 | 第一款 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黄瑞明 | 蔡英文 | 第三款 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黄昭元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詹森林 | 蔡英文 | 第五款 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许志雄 | 蔡英文 | 第五款 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张琼文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资格按《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如下:
第 四 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二、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三、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第一项资格之认定,以提名之日为准。
历任院长
姓名 | 任期 | 备注 |
---|---|---|
王宠惠 | 1928年11月-1932年1月 | |
伍朝枢 | 1932年1月-1932年3月 | 未到职 |
居正 | 1932年3月-1948年7月 | |
王宠惠 | 1948年7月-1958年3月 | |
谢冠生 | 1958年6月-1971年12月 | |
田炯锦 | 1971年12月-1977年3月 | |
戴炎辉 | 1977年4月-1979年7月 | |
黄少谷 | 1979年7月-1987年5月 | |
林洋港 | 1987年5月1日-1994年9月1日 | |
施启扬 | 1994年9月1日-1999年2月1日 | |
翁岳生 | 1999年2月1日-2007年9月30日 | |
赖英照 | 2007年10月1日-2010年7月18日 | |
谢在全 | 2010年7月19日-2010年10月12日 | 代理院长 |
赖浩敏 | 2010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31日 | |
许宗力 | 2016年11月1日- | 首位再任大法官 |
历任副院长
任次 | 姓名 | 任期 | 备注 |
---|---|---|---|
1 | 张继 | 1928年11月-1932年1月 | |
2 | 居正 | 1932年1月-1932年3月 | |
3 | 覃振 | 1932年3月-1947年4月 | |
4 | 李文范 | 1947年4月-1948年7月 | |
5 | 石志泉 | 1948年7月-1950年5月 | |
6 | 谢冠生 | 1950年5月-1958年6月 | |
7 | 傅秉常 | 1958年6月-1965年7月 | |
8 | 谢瀛洲 | 1966年7月-1972年4月 | |
9 | 戴炎辉 | 1972年7月-1977年4月 | |
10 | 韩忠谟 | 1977年4月-1979年7月 | |
11 | 洪寿南 | 1979年7月-1987年5月1日 | |
12 | 汪道渊 | 1987年5月1日-1993年5月1日 | |
13 | 吕有文 | 1993年5月1日-1998年8月1日 | |
14 | 城仲模 | 1999年2月1日-2006年4月7日 | |
15 | 赖英照 | 2006年4月7日-2007年10月1日 | |
16 | 谢在全 | 2007年10月1日-2010年7月18日 | |
17 | 苏永钦 | 2010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日 | |
18 | 蔡烱炖 | 2016年11月1日- |
停车场
- 路边收费停车场部份:博爱路、爱国西路、延平南路、长沙街、贵阳街、桃源街
- 室内收费停车场部份:中正纪念堂、中山堂、远东百货公司
交通资讯
台北捷运
- 在任一站上车后,至小南门站下车
公车
- 一女中站:3(周六、日停驶)
- 一女中站:209
- 台北法院站: 252、262、304
- 台北法院站:644 (青潭-博爱路)
外部连结
视频
参考文献
- ↑ 司法院建筑巡礼,司法院全球资讯网
- ↑ 司法院,司法院全球资讯网
- ↑ 《司法统计史实纪要》第二章〈司法统计之沿革〉,页3-10,司法院统计处编印,1999年6月。
- ↑ 《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四节〈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5-05-08.,读书网DuShu.com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04-10.
- ↑ 〈国民政府司法院旧址〉,王朝网络(简体网)
- ↑ 〈重庆市中山医院 医院简介〉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03-11.,重庆市中山医院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2-11-03.
- ↑ 〈南京三座老大门成保护对象〉,腾讯网(简体网)(2007/11/24)
- ↑ 《法务统计年报-中华民国100年》第一章〈法务部组织〉,页1,法务部统计处编印,2012年4月。
- ↑ 〈浅论六次修宪变革:“司法院”篇〉,台湾法律网
- ↑ 〈司法院院会通过司法院组织法等修正案〉,司法周刊电子报(2008/5/22)
- ↑ 《100年度司法业务年报-案件分析》第六篇〈一般行政部分〉第四章〈司法行政-法官法制定与相关子法订定〉第一节〈壹、前言〉,页842,司法院人事处编印,2012年12月。ISBN 978-986-03-4946-7
- ↑ 〈司法院推动中的人民观审制度简介:观审大事纪〉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03-25.,人民观审网站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03-25.
- ↑ 司法院行政组织系统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