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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中文名 :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是台灣地區的二級法院之一,創立於1972年7月15日,屬於普通法院,管轄花蓮縣、台東縣2縣,該院行政組織上系台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該院位於台灣花蓮縣花蓮市,通常又被簡稱為花蓮高分院。[1]

歷史沿革

花蓮、台東兩縣地廣人稀,終日據時期及國府接收台灣初期,並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設立。二審上訴案件,花蓮系須遠赴位於台北市之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台東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設立後,則要繞道至台南市進行訴訟,頗費勞力、時間、費用,因此花、東二縣地方人士遂有設立高等法院分院之議,當局即於1965年暫設台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並籌劃創設分院事宜。

1972年7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正式成立,管轄花蓮及台東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花蓮、台東二縣,南北狹長,花蓮高分院院址設於花蓮市,台東地區民眾咸感不便,因此1999年1月22日再於台東市設立台東臨時庭,辦理台東地區不服台東地院裁判而上訴、抗告二審之民、刑事案件,以減輕當地民眾長途跋涉之辛苦。

管轄範圍

花蓮縣及台東縣2縣,總面積約8,144平方公里,總人口約58萬人。轄區地方法院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及台灣台東地方法院2座。

管轄事務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