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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1]、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上级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旗县区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上级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承担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贯彻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依法对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备案。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2]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包头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审查各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对全市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八)负责城市综合交通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设计,指导监督城市修补。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等环境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四区、稀土高新区村镇规划管理,组织全市村庄(嘎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落实地质勘查规划、承担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相关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矿业权审批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权限内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规划、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指导、协调、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

(十八)承担全市地勘单位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职责分工

1、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包头市行政区划图。

2、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本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预警情况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与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钉桩放线、验线、巡查监管等环节的全部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自然资源局建立有效监管衔接机制,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好技术支持以及卫星遥感图斑的认定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综治、规章制度拟订等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政务公开宣传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及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全系统调研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文件的业务审核及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大事记和地方志编撰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负责组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定桩放线、验线及工程建设阶段的测验等工作。负责组织卫星遥感图斑的核查工作。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和查处违反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违法案件。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发证等工作,承担市四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或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方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依据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文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含规划条件)审批,建设用地规划、临时用地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承办业务咨询、受理投诉等工作。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局便民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负责与市局相关科室和五个分局的业务对接、协调和督办。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依法负责不动产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承担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负责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招拍挂出让、租赁、土地储备相关政策,组织落实市四区土地招拍挂出让、租赁等工作,拟订市四区土地出让计划。承担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组织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计划。负责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相关政策,组织落实市四区土地划拨、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等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由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九)国土空间规划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包头市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承担包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详细规划科。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报备、评估、调整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对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负责统筹“一张蓝图”规划成果的动态跟踪维护入库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相关用地等方面的研究、调整和政策的制定工作。

(十一)村镇规划与核验科。指导全市镇、乡(苏木)及村庄(嘎查)的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报批工作,以及对镇、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镇、乡(苏木)及村庄(嘎查)规划编制计划。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组织开展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规划核实工作,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各类城建档案收缴、备案工作。

(十二)综合交通与市政设施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统筹市四区、稀土高新区综合交通、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核发市四区、稀土高新区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交通政策研究和城市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

(十三)城市设计科。负责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定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组织编制和方案征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及管理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等环境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修补的指导监督工作。

(十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查、报批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山遗迹保护。监督指导旗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六)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七)矿业权管理科。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包头市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探矿权出让相关工作,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指导旗县区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的市场出让和审批登记相关工作。调处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八)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按照规定权限,落实地质勘查规划、承担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相关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权限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十九)测绘地理信息与科技科。落实上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应用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各级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申报,组织实施科技工程、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网络安全工作。

(二十)财务与资金运用科。组织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财务制度。依法承担市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财务监督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局系统财务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旗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负责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教育培训、考评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直属单位

一、包头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责。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查处包头市范围内跨区域案件和大案要案及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工作。

3.负责指导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联合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自然资源执法工作。

4.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

5.负责12336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工作。

6.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1.包头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都仑大队。

2.包头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3.包头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河大队。

4.包头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九原大队。

5.包头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

二、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

1.承担市四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行政辅助工作。

2.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监督全市土地征收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行政辅助工作。

3.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行政辅助工作。

4.承担全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撑工作。

5.负责编制市四区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实施市四区土地储备及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入库储备土地的管理和临时利用。

6.负责拟订全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规程,组织和实施市四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7.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8.负责市四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的前期开发工作。

9.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储备资金运作及土地市场调控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10.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综合保障中心

1.承担局机关机要保密、公文运转制发等辅助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政务效能统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新闻宣传、史志年鉴编纂、舆情监测等辅助工作,承担局机关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及信访事项办理等辅助工作。

2.承担局机关自然资源、规划有关综合档案归档、数字化及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数据的收集、管理与分析等工作,承担机关的信息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为局机关规划、土地、测绘、矿产等各项自然资源业务提供工程技术支撑保障。

3.承担局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事务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等行政辅助工作。

4.负责接收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承担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编研、咨询、交流、服务等工作。

5.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包头市自然资源调查利用中心

1.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耕地保护方面的行政辅助工作。

2.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服务工作,开展补充耕地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及补充耕地服务工作。

3.承担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产核算及负债表编制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4.承担市四区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5.承担市四区自然资源与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技术服务工作。

6.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的技术服务工作。

7.负责建立市本级政府公示土地等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并组织开展市本级地价动态监测、地价信息发布和土地市场价格动态分析研究工作。

8.负责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技术服务工作。

9.负责组织编制市本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生态修复规划。

10.负责建立并维护管理市本级土地矿产资源技术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包头市土地矿产相关领域项目、方案、报告的评审论证工作,并开展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补充耕地等相关项目的日常监督、验收审查等事务性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设置的相关技术服务和实地核查工作,负责全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12.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在期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台账。

13.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确权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工作。

14.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

1.负责开展市四区国土空间相关规划实施有关的行政辅助工作。

2.协助开展市四区耕地保护基础业务、建设用地组件报件工作。

3.承担开展市四区建设项目批后动态巡查核实及各类现场踏勘工作。

4.协助开展市四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确权登记、权属纠纷调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发证等基础性工作。

5.协助开展市四区宣传、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信访、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6.承担市四区土地征用相关文书送达、张贴及移交等工作。

7.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1.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昆都仑中心所。

2.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青山中心所。

3.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东河中心

4.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九原中心一所。

5.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九原中心二所。

六、包头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

1.参与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协助做好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报备、评估、调整和动态维护工作。

2.承担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负责提供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含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道路、市政工程规划审批的技术服务工作。

3.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咨询、选址论证的技术服务工作。

4.协助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分局做好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工作。

5.负责承办规划技术业务培训,协助做好包头市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6.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村镇规划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7.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1.包头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昆都仑分中心。

2.包头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青山分中心。

3.包头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东河分中心。

4.包头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九原分中心。

5.包头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稀土高新分中心。

七、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承担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以下简称市辖区)土地、房屋、林权和草原(含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含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业务具体经办工作。

(二)承担市辖区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及不动产登记权籍审查、审核入库工作。

(三)承担市辖区(不含稀土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工作。

(四)承担市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工作及交易数据收集、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辖区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档案保管、利用工作。

(六)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财务科)。负责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政务、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党群、纪检、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业务受理一科。负责市辖区(不含稀土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负责青山区、昆都仑区(不含包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业务的收件、受理、初审工作,负责网上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承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收件、受理、审核工作,承担不动产查解封登记的收件、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四)业务受理二科。负责包钢、九原区、东河区、稀土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业务的收件、受理、初审工作。承担不动产查解封登记的收件、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五)审核科。负责市辖区(不含稀土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核工作,负责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审核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权登记、预告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审核工作。

(六)权籍科。负责市辖区不动产权籍审查职能,宗地、房屋调查数据审查入库工作,承担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数据补录工作。

(七)信息档案科。负责信息化建设及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档案的保管利用和档案库房管理工作。

(八)法规缮证科。负责市辖区登记业务的登簿及不动产权利证书(证明)的缮证发放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来信来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中心各项业务的质检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及培训等工作。

(九)土地林草科。负责市辖区(不含稀土高新区)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负责农村牧区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承包权登记申请业务的审核工作。

(十)交易服务科。负责市辖区(不含稀土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工作,负责市辖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楼盘表的建立、维护等相关工作,承担市辖区房屋交易、产权管理经办工作。

八、包头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一)承担监管全市测绘活动及测绘质量、制定包头市测绘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技术工作,负责地图管理及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

(二)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与不动产测绘的相关技术工作。

(三)承担包头2000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全市域基础控制网、包头市卫星导航定位系统(CORS系统)等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的建立、加密和维护。

(四)承担全市各类基础测绘及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更新、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承担包头市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实景三维等测绘工作。

(六)承担全市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制作、发布等工作,承担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及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维护等工作。

(七)承接市域外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测绘相关工程。

(八)开展测绘科学技术研发和交流,负责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九)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和综合协调,承担会务、政务、 财务、信访、综治、安保、车辆、办公环境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岗位聘任、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党群、纪检等工作。

(三)基础测绘科。负责全市测绘基准体系建立与维护、基础图的更新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的技术性工作,负责全市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技术服务。

(四)工程测量科。负责全市联合测绘、不动产测绘及与规划审批相关的测绘服务工作,承接市域外地理信息数据测绘相关工程。

(五)地理信息科。负责全市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制作、维护和发布,负责包头市地图编制相关工作,负责包头市实景三维数据的制作与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更新、维护工作。

(六)地下空间科。负责全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与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应用及保障等工作。

(七)生产计划科。负责全院测绘生产项目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协调和进度监督工作,负责全院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资质、测绘仪器、软件采购等管理工作。

(八)技术发展科。负责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及制定包头市测绘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工作,负责全院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路线、编写技术设计书、处理协调技术问题,负责测绘科学技术研发和交流、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承担国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领域政策及重点问题研究,承担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数据库核验、备案等行政辅助工作。

(二)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技术、理论方法、科研成果等科技创新研究。

(三)承担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评估、监测预警和相关决策等技术工作。

(四)承担包头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评估及动态维护等工作。

(五)承担包头市城市综合交通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

(六)承担包头市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研究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包头市村庄规划编制、专业研究等工作。

(八)承担包头市规划建设成果的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工作。

(九)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负责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会务、文秘、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党群、纪检、人才队伍建设、档案管理、公文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总工室。负责业务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承担成果审核质量管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基础性专业支持工作,统筹业务会事宜。

(三)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承担自然资源相关理论方法与技术创新研究、科技项目攻关等工作,开展相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学术交流工作,承担编制设计资质申报维护工作。

(四)总体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承担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评估、监测预警和相关决策等技术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及专题研究工作,负责各旗县区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核工作。

(五)详细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负责编制全市详细规划,承担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核、评估及动态维护工作。

(六)综合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承担包头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研究工作,承担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环保及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和技术审查、评估、研究工作。

(七)村镇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等领域专业研究,承担旗县区村庄规划技术初审工作,承担全市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技术支撑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