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区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及绿化市容的实际需要,组织拟定有关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开展行业改革发展及重大事项的课题调查和政策研究;
(二)负责指导局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局法治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及相关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拟订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牵头、指导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的机要收发、文印、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筹局会议活动,牵头全局性会议的筹办工作;
(六)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和修改工作,完成局年初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七)负责局对外宣传、政务信息、年报编写等工作;
(八)负责局督办工作,做好重大事项、舆情处置等的督促和办理工作;
(九)负责局党组会议安排;
(十)负责局信息化管理、网站管理、机关财务、办公类资产管理等行政后勤事务工作;
(十一)负责局外事管理及内宾接待等工作;
(十二)负责牵头局的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三)负责局系统的保密、献血、内部安全管理等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组织人事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局党组织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1];
(三)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四)负责局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五)负责局系统的人事招录、调配、干部聘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做好人才规划、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职能及编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教育、待遇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
(八)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工作;(九)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信息的采集、维护,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十)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局系统的统战工作;
(十一)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协调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双拥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计划财务处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局计划财务条线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局系统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分解下达和调整等工作;配合业务部门及预算单位做好部门预算执行;
(三)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局系统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下达及调整等工作;
(四)负责局系统部门预算和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局系统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分解下达和调整等工作;负责计划内项目资金的落实和保障;负责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统筹;负责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项建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前期费的申报及转批工作。
(六)负责牵头局职能范围内的设施量移交接管工作,会同业务处室和接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决算工作。负责指导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各类会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年度决算的编制、汇总、审核和上报以及年报审计工作;
(八)负责指导局系统固定资产[2]账务登记、处理工作。根据市、区有关票据使用管理规定,指导局系统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局系统计划财务人员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固定资产(非办公室)、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负责汇总新区统计年鉴综合统计数据;完成市局年报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审计办公室(信访应急处)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审计、离任审计;
(三)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局进行相关的审计和检查;
(四)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和专项审计工作;
(五)负责局的信访管理工作,协调、督促、处理各类信访事项;
(六)负责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局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局应急管理相关制度,牵头编制各行业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和评估修订工作;牵头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
(八)负责本局市民热线工单处置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落实协调纪检派驻组相关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行政审批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局行政审批管理,包括行政审批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流程制定、业务指导培训等;
(三)负责本区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绿化林业、市容环卫等行业审批事项(含验收)的审批;
(四)负责本区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绿化林业、市容环卫等行业行政协助;
(五)负责全局各行业规划和行业现状数据的整合、归集工作;
(六)负责局行政审批窗口的管理;
(七)对局授权委托各管委会、各街镇、各单位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处理关于行政审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有关的来信来访和政风行风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生态环境保护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指导意见;
(二)监督管理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协调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及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等管理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工作;
(四)组织开展新区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预警监测和预测预报;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配合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负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目标、规划、政策和制度;
(七)组织协调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八)开展土壤生态环境、固废与化学品管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健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监管体系;
(九)协调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和回顾评价;协调产业环境准入工作,协调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协调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组织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十)组织和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总量管理工作,完成总量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完善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组织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生态环境督察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督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二)负责拟定环保条线有关的环境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和上海市环保督察及相关专项督察,配合上级开展“回头看”;
(四)开展相关生态环境重点任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察;跟踪督促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和落实;跟踪督促新区有关领导对督察工作的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承担督察报告汇总、编写、上报工作;
(五)开展和配合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的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责任追究调查工作;
(六)参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绩效考核;
(七)负责生态区、生态镇、生态村等绿色创建工作,负责环境模范城区创建和复核工作以及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推进;
(八)协调有关环保信访办理,参与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环保条线信息公开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水利处(河长制工作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指导意见;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水利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四)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工作,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和水情年报;
(五)组织实施水文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信息、水文情报预报;
(六)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七)负责本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参与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并监督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
(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划界、确权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十)指导监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落实,承担水利工程的稽查工作;
(十一)依法落实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重要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二)指导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海洋管理处(供排水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指导意见;
(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海洋、供水、排水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重要排水工程的防御暴雨、洪水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区海洋事业协调发展,负责海域使用、海岛、海岸线保护利用管理与修复,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五)负责综合协调海洋事务,推动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开发,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六)负责本区供水行业管理,开展对区管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落实;
(七)负责区管供水企业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的监控和自来水供应应急调度工作;
(八)负责本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配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本区排水行业管理,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调度的监管;
(十)负责组织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已征收的除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纳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放单位;
(十一)依法落实供水、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重要供水、排水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二)组织指导海洋、供水、排水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绿化和林业管理处(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绿化、林业、湿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区有关绿化、林业、湿地管理行业规范、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区绿地、林地建设及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本区绿化、林业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有关公共绿地建设及管理工作;
(五)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义务植树活动、群众绿化工作;
(六)负责古树名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推进、协调;
(八)负责森林资源的行业管理和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九)负责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绿地、林地、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处理有关的来信来访;协调绿化林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市容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牵头组织本区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标准的编制;对本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和店招店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牵头对本区公共厕所养护管理、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保洁和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果壳箱养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四)负责车辆清洗场站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牵头新区财力投资的城市景观灯光日常管理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新区财力投资的城市雕塑养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组织开展市容环境质量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新区重大活动、重要时节等市容环境保障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环卫管理处(垃圾分类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本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标准的编制;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和管理;
(三)对本区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场所系统的日常运营开展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四)对本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以及运输单位的监管;
(五)负责承担本区环卫经营性服务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六)负责垃圾清运车辆的车容车貌的行业监督管理;
(七)组织开展全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
(八)负责有关区级中转站、处置场所等重大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行业监管;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参考文献
- ↑ 第十三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入选作品名单公布 ,《中国作家》杂志社网站
- ↑ 如何分析固定资产? ,搜狐,202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