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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區圖書館

衢州市柯城區圖書館是柯城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下屬的公益性事業單位[1],位於衢州市柯城區荷花五路477號,柯城區文化中心內,於2018年8月建成開放。館舍共有3層,設閱覽座位460個,擁有成人文獻借閱區、少兒文獻借閱區、親子繪本閱讀區、報刊閱覽區、24小時自助圖書館、視障閱覽室、電子閱覽區、母嬰室、預約自習室、青簡社地方文獻館等區域,是一座集知識傳播、信息交流、參考諮詢和網絡服務於一體的開放式、現代化、多功能的公共圖書館。

目錄

衢州市柯城區圖書館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範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衢州市柯城區圖書館。

本單位住所是衢州市柯城區荷五路477號。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衢州市柯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全額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閱圖書資料,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

收集、整理、保存、開發、應用文獻信息資源以及書刊借閱、參考諮詢、網絡服務、講座、展覽、教育培訓、視聽服務。

第七條 本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是衢州市柯城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柯城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本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執行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機構編制規定」等規定,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指導本單位事業發展;

(三)組建本單位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核准理事會、監事會換屆名單;

(四)向理事會、監事會委派相關理事、監事;提名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主席;

(五)向理事會推薦館長、副館長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關主管部門上報館長提名情況;聘任副館長;

(六)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審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加強對圖書館的監管,關心和支持圖書館運營管理,促進圖書館事業健康發展;

(二)指導和促進圖書館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圖書館運營現代化;

(三)尊重、維護圖書館法人[2]自主權,依法保護圖書館合法權益;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圖書館改革發展中的困難與問題;

(五)確保理事會決策權與監事會監督權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監事具備履職條件。

第十一條 職工的權利:

(一)公平使用本單位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工作、學習和休假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過實際工作業績獲得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本單位改革、建設與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涉及個人合法權益的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本單位規章和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情服務;

(三)加強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四)尊重知識產權,依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

(五)接受本單位的考核和監督;

(六)珍惜本單位名譽,維護本單位權益;

(七)法律、法規、本單位規章和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圖書館黨員由舉辦單位衢州市柯城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黨組織管理。重大事項的決策由衢州市柯城區圖書館理事會會議決定。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第十三條 本單位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行政主管部門柯城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委派代表1名;圖書館主要負責人1名,圖書館職工代表1名;其餘10名理事產生方式為社會公開招募,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群眾參與文化事業單位的管理,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執行理事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和審議本單位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議本單位發展規劃,空間布局調整等重大活動;

(三)審定本單位人事、財務、資產等主要管理制度;

(四)審定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五)審議本單位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審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與分支機構設置方案;

(七)審議並提名館長、副館長;

(八)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九)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並對管理層工作進行考評;

(十)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不因理事資格在本單位領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七條 理事應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本單位的宗旨,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議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理事會議及其他活動的建議權;

(三)對本館執行理事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對管理層執行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五)監督本館資金使用情況;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了解本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主動關注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變化,熱心參加圖書館活動,並通過自身行業或一定專業領域內的影響力,宣傳圖書館工作;

(五)按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公開、披露本館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職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審議有關議案可能會產生相關利益衝突時,應迴避。

第二十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無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從事有損本館利益活動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館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三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新任理事完成當屆餘下任期。

第三節 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其產生方式為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理事會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執行理事代行其職權。

第四節 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2次會議。遇有重大和緊急事項,經理事長或執行理事提議,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並確定會議議題;

(二)提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時間、地點、議題等)及相關材料送達全體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並形成理事會決議;

(五)製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修改章程;審議本單位發展規劃;審定本單位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審議本單位財務預算和決算;審議本單位內部機構與分支機構設置方案;審議館長、副館長人選;審定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涉及服務對象和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相應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本單位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席會議的理事,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的發言要點;

(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柯城區圖書館設監事會作為理事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向理事會報備。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

(二)監督檢查圖書館財務;

(三)對理事會及理事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章程或理事會會議決議的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理事的行為損害圖書館的利益時,要求理事成員予以糾正;

(五)對管理層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主管局紀檢人員1名,主管局文化科室代表1名,圖書館職工代表1名。

第五章 管理層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管理層由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管理層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管理層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的日常運行管理;

(四)擬定和實施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五)擬定和實施本單位基本管理制度;

(六)擬定和實施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與分支機構設置方案,聘用和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七)擬定和實施本單位財務預決算和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行政負責人由行政主管部門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行政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職務任免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換屆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館章程;

(二)本館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事項;

(三)本館年度計劃、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

(四)本館理事會、管理層組成及變動情況;

(五)本館年度服務數據統計資料;

(六)理事會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自行決定解散,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的終止決議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經理事會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本館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理事會認為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四條 理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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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