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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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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成立于2014年9月,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银保监会直接领导,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愿结成,专门履行保险资产管理自律职能的全国性金融自律组织。目前,协会会员[1]涵盖中国金融市场所有细分领域。

目录

宗旨

协会秉承“竭诚服务监管、贴身服务会员”宗旨,发挥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参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机构,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服务,研究行业问题,深化交流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健全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业务创新,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行业竞争力;强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协会立足于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履行自律、服务、创新、维权四大职能,依托市场平台、凝聚行业力量、整合行业资源、形成行业合力,以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和科技化的金融自律组织为目标,致力于成为提升行业能力、引导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M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发挥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服务,研究行业问题,深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健全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业务创新,加强行业教育,提升行业竞争力;强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施会员自律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接受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指导,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督促会员遵照执行并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三)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四)发现会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和行业向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诉求;

(二)通过开展交易对手方及相关业务评价,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建立业内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行业相关重大事项,公正、合理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督促会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持续开展市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实施保险资产管理业舆情监测和报告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保险资产管理业声誉。

第十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资产管理业运行及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业改革发展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资产管理业有关行业规划、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根据行业需求,组织会员研究并推动业务创新,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四)接受监管部门委托,提供投资计划等业务涉及的注册和风险监测等相关服务,制定相关业务、估值等操作指引,推动相关技术系统及平台建设;

(五)根据监管部门委托和自律工作需要,提供保险资产管理业相关评估和评价;

(六)根据监管部门授权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相关金融科技的开发与应用等;

(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业内外、境内外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专业机构及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四)为依法从事保险资产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机构及个人;

(五)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单位会员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并承诺拥护和遵守本章程。个人会员应提交个人履历介绍及相关资格资历证明材料;

(二)按本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应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宣传推介等服务;

(四)按照自律管理规定和监管部门委托开展业务创新;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通过本协会维护其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本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人原则上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个人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或自律规则,本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以及其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订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1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以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本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决定会员纪律处分和除名;

(十一)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审议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分为单位会员理事和个人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经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执行副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须由3名及以上会员监事组成,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监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人担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实行轮值制,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每一任任期2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监督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会员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监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实行轮值制,每一任任期2年。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授权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部分职责。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人;

(二)具有丰富的保险资产管理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本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保险资产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良好声望和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保险资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金融工作八年以上;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专职人员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会议,自动丧失理事、监事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本协会财产产生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收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相关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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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