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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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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埠,又稱「通商口岸」或「通商港口」,是一個國家向外開放的特定通商地區。近代歷史中曾存在於中國、日本、朝鮮等國家。[1]
商埠的由來
商埠最早存在於實行鎖國政策的國家。在中國,自明朝和清朝兩度宣布海禁政策後,海外貿易業迅速萎縮,對外貿易逐漸集中於泉州、福州、寧波等幾個有限港口,貿易對象也從東南亞、阿拉伯、東非各國減少至琉球國、朝鮮、日本和葡萄牙等少數幾國。在日本,德川幕府於1630年代確立了鎖國體制,將一切對外貿易集中於長崎,貿易對象也僅限於中國和荷蘭。這一時期的廣州十三行和長崎出島成為兩國僅有的兩處對外商埠。
1842年8月,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了中英《南京條約》,規定中國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即史上有名的五口通商,中國的鎖國體制就此被打破。1858年日本與美國、英國、法國、荷蘭、俄國簽訂《安政五國條約》,也被迫開放神奈川(橫濱)、長崎、兵庫(神戶)、新潟、函館五處港口。1876年2月26日,日本與朝鮮在江華島簽訂《江華條約》,開放釜山、仁川、元山三個港口。
商埠的特點
被定為商埠的城市,其主要共同點是具有優良的交通條件,擁有優良的港口或為內陸邊境貿易重鎮,周邊的商品經濟或商品農業比較發達。在商埠中,通常劃定一定的區域,供相關國家商人定居、開業、存放貨物,稱為商埠地,各國在商埠地設立領事館,保護本國僑民利益。有時相關國家在商埠地還駐紮有小股軍隊。但是與1860年代之後出現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屬國家通常保有對商埠地的主權,以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權力。
中國的商埠
根據條約開放的商埠
英國
- 南京條約(1842年8月29日):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
- 天津條約(1858年6月26日):牛莊(後改為營口)、登州(後改為煙臺)、台灣(台南)、潮州(實際在汕頭)、瓊州(實際在海口)、鎮江、漢口、九江、淡水、南京
- 北京條約(1860年10月24日):天津
- 煙臺條約(1876年9月13日):宜昌、蕪湖、溫州、北海
- 新訂煙臺條約續增專條(1890年3月31日):重慶
- 藏印議訂附約(1893年12月5日):亞東
- 續議緬甸條約附款(1897年2月4日):騰越、梧州、三水(三水縣江根墟)
- 續議通商行船條約(1902年9月5日):長沙、萬縣、安慶、惠州、江門
- 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4月27日):江孜、噶達克、亞東
俄國
- 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8月6日):伊犁、塔爾巴哈台(今塔城)
- 北京條約(1860年11月24日):喀什、庫倫(今烏蘭巴托)、張家口
- 伊犁條約(1881年2月24日):肅州(嘉峪關)、烏魯木齊、哈密、古城(奇台)、吐魯番、科布多、烏里雅蘇台
法國
- 天津條約(1858年6月27日):臺灣(今臺南市安平區)、淡水(今新北市淡水區)、潮州、瓊州、江寧(南京)
- 續議商務專條(1887年6月26日):龍州、蒙自、蠻耗(今曼耗)
- 續議商務專條附章(1895年6月21日):思茅、河口
美國
日本
- 馬關條約(1895年4月17日):沙市、重慶、蘇州、杭州
- 通商行船續約(1903年10月8日):長沙、奉天(瀋陽)、大東溝(丹東)
- 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12月22日):鳳凰城(鳳城)、遼陽、新民屯(新民)、鐵嶺、通江子(通江口)、法庫門(法庫)、寬城子(長春)、吉林、哈爾濱、寧古塔(寧安)、琿春、三姓(依蘭)、齊齊哈爾、海拉爾、璦琿、滿洲里
- 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1909年9月4日):龍井、局子街(延吉)、頭道溝、百草溝
根據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一旦與上述國家中的一國簽訂條約開放商埠,則其他國家自動取得在相應商埠地的一切權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的四處商埠地,被一些中國歷史學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1898年,清朝幫辦路礦大臣張翼奏請朝廷開闢秦皇島為商埠。光緒皇帝欽定,將秦皇島闢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開闢為商埠地。1904年,山東巡撫周馥與其前任袁世凱聯名上奏朝庭,要求濟南、周村、濰縣三地自開商埠,於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國收回膠澳(今青島),開為商埠,設立膠澳商埠督辦公署,直屬北洋政府,其行政區域與德膠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接管膠澳商埠,後改為青島特別市。
日本的商埠
朝鮮的商埠
參考文獻
- ↑ 濟南的秋天,融匯老商埠,東部新都市。,gushici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