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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氏族社會 |
中文名稱: 父系氏族社會 定義: 男人的權利和利益高於女性 |
約5500年至4000年前,母系氏族社會為父系氏族社會所取代,我國遠古人類進入了父系氏族社會,從此,男權的時代開始了。黃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山東的龍山文化、黃河上游的齊家文化、長江下游的良渚文化等均屬於父系氏族社會文化的代表。[1]
體系介紹
父系氏族社會是一種新的社會文化體系,也是人類歷史發生的最深刻的變革之一。這種變革是同當時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的。由於農業和手工業的進一步發展,男子在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中心自然發生偏移,因此,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到父系氏族社會,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父系氏族社會中,男性的財產權和社會地位高於女性,家庭婚姻關係也由母系氏族社會的"蒸元故從妻居"改變為"從夫居",子女自然不再屬於母系氏族的成員而成為父系氏族的成員,成為父親財產的繼承者。在父系氏族社會中,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勞動成果的有所剩餘,一些人能夠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並利用已占有的勞動財富役使他人,於是,貧富現象出現,私有財產開始萌芽。貧富懸殊的變化是階級產生的基礎,到父系氏族社會的後期,氏族社會開始走向瓦解,階級社會開始出現。
男子在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等主要的生產部門中逐漸占據主導的地位,於是母權制自然過渡為父權制。父系氏族公社逐漸形成了。從此,以父權為中心的個體家庭成為與氏族對抗的力量,原始社會逐漸趨於解體。男子依靠經濟上的優勢,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占據了統治地位。
建立過程
大約在距今 5000 年左右,遍布中國大陸的氏族部落,先後進入了父系氏族社會。相當於這一歷史時期的文化遺存,主要有黃河流域的大汶口中、晚期文化,大汶口文化,龍山文化,齊家文化,良渚文化。
父系氏族社會仍延續母系氏族社會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父系氏族社會按男方血統計算世系,則是與母系氏族社會的本質區別。在父系氏族社會裡,男子成為社會和家庭的主宰,財產由確定生父的親子繼承,婦女淪為男子的附庸。
生產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出現,是促使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轉化的關鍵因素。父系氏族社會和母系氏族社會是前後銜接的兩個發展階段。農業、畜牧業的迅速發展,以輪制陶器為代表的手工業技術水平的提高,是母系氏族社會過渡為父系氏族社會的物質基礎。
黃河流域的氏族部落使用石、骨、蚌、木等多種質料的農業生產工具。河北邯鄲澗溝遺址出土穿孔蚌鋤和扁平長方形的石鏟。河南陝縣廟底溝遺址曾發現雙齒木耒的痕跡。長江流域則流行石制的農業生產工具,有石耜、石鋤、石犁等。這些進步永戰協的耕耘工具,提高了開墾土地的能力。各地收割工具的種類很多,有石刀、陶刀、石鐮和蚌鐮等。收割工具的廣泛使用,表明農作物的收穫量有較大的增加。
農業的發達促進了家畜飼養業的發展。飼養的家畜有豬、狗、牛、羊等,尤以豬的數量最多。邯鄲澗溝的一個灰坑中就有 21 個豬頭骨。河南陝縣廟底溝遺址,26 個龍山文化灰坑中發現的家畜骨骼比 168 個仰韶文化灰坑中的家畜骨骼還多。
制陶業技術的進步最為顯著。在過去慢輪修整陶器的基礎上又發明了快輪的新技術。不僅製造的陶器形狀規則,厚薄均勻,而且大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窯室擴大,可以容納更多的陶器,火膛加深,火口縮小,支火道和窯箄孔眼增加,使熱力堡姜和悼能夠充分利用。人們已經掌握了封窯技術,因而燒制出大量的斷翻灰色陶器。
隨着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漁獵在社會經濟中所占的比重下降。此外,因為耕地不斷擴大,狩獵的範圍日趨縮小,收穫也就更少。於是,男子就逐漸參加農業勞動。農具的改進,尤其是犁耕的出現,增加了勞動強度,使男子在生產中日益發揮更大的作用,最終成為農業生產的主力軍。男子全力投入農業勞動,使農業生產發生了巨大的變革。男子身強力壯,既沒有生育的負擔,又無家務之累。他們改進種植技術,創造新的工具,使農業生產較母系氏族社會時期有了更快的發展。
制陶業生產程序多,工藝複雜,尤其是采朽微承境用新技術以後,逐漸發展成頗具規模的獨立手工業生產部門。從事制陶業的勞動和牛估者也脫離農業生產日益專業化。制陶業技術性強,體力消耗又大,已非婦女力所能及,一般都由男子承擔。制陶業是父系氏族社會最重要的手工業部門,從而確立了男子在手工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
男女社會分工的變化,使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處於從屬地位。除生兒育女之外,婦女僅從事紡織、炊煮等繁瑣家務勞動。
大汶口文化墓葬中,男女隨葬品的差別十分清楚。男性以農業生產工具和木作工具居多,女性則主要是紡輪。
經濟地位決定社會地位。男子是經濟生產的中堅,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因而他們在財產的分配上就具有較前為大的發言權。但是,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子女的世系按女方計算,男子無子女可言。他們不論投入多麼巨大的勞動,創造多少財富,也仍由母系成員繼承。所以,男子必須確認自己的子女,並改變世系的女性血緣傳統,最終按男性世系,將財產傳給自己的親生兒子。男女在生產中所處地位的變化,直接引發了男系與女系財產繼承權的矛盾,乃是導致父權製取代母權制的社會原因。
私有制的產生加速了母系氏族社會過渡到父系氏族社會的歷史進程。
在原始人群和母系氏族社會的初期,社會生產力極端低下,人們必須集體協作,才能勉強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當時,沒有剩餘產品,亦無私有觀念。人們過着生產資料公有,集體勞動,平均分配產品的生活。自母系氏族社會的繁盛時期開始,農業、畜牧業、制陶業、紡織業的產生,以及縫紉、皮革加工業的發展,使人類的生活條件大為改善。人們勞動所獲的產品,除維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餘。當時屬於個人私有的物品,已不限於簡單的生產工具和一般的裝飾品,而是包括糧食、牲畜等。剩餘產品開始屬於母系氏族或親族集體所有,但是隨着對偶婚逐漸向比較穩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轉化,剩餘產品最終成為家庭的私有財產。此外,氏族、部落的首領也利用職權,將集體的剩餘產品占為己有。可見,剩餘產品是私有制出現的物質基礎。
馬家窯文化馬廠類型墓群隨葬品的多寡極為懸殊。青海樂都柳灣墓地共有馬廠期墓葬 318 座,隨葬品在 5 件以下的 69 座,占 21.7%;6-30 件的186 座,占 58.5%;30 件以上的 63 座,占 19.8%。其中 197、211、564 號墓,隨葬品豐富,墓穴寬大,有墓道、木質葬具和用立木或木棍插堵的墓門。
564 號墓,是柳灣墓葬中隨葬品最多的一座。出土的 95 件器物中,壺、罐、瓮等陶質容器共 91 件,石斧、錛、鑿和綠松石飾各 1 件。墓主人為 45-50 歲左右的男性。
墓 1247,隨葬品僅陶壺、陶罐及石斧各 1 件。墓主人成年。
大汶口墓群的隨葬品,貧富差異也非常明顯。有的隨葬品十分簡陋,甚至一無所有。而某些大墓,不僅使用木質葬具,隨葬大量的陶器和石、骨器,還有精緻的玉器和象牙器。
用豬頭或豬下頜骨等隨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群中有 49 座,約占 133 座墓總數的 37%。13 號墓,隨葬豬頭多達 14 個。豬作為飼養的家畜,本是氏族或親族的集體財產,既用於隨葬,顯然已被私人所占有。
私有制的產生,使男子面臨的問題不僅限于氏族或親族的財產繼承權,屬於他個人的私有財產,也涉及繼承權的問題。鑑於男子在生產勞動中發揮日漸重要的作用,屬於他們的私有財產也就愈益增多,所以男子迫切需要改變以女性計算世系的傳統觀念,以確保財產由父系親子繼承。
父系製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過婚姻制度的變革逐步實現的。
在母系氏族社會的繁榮時期,婚姻形態已由群婚轉化為對偶婚。男子主動到女方家過婚配生活,這種形式或可稱之為從妻居。因為配偶關係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尋女伴,女方亦可別覓新郎。男子為博得女子的歡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裝飾物等。此外,也往往為女方親族進行服務性的勞動,以示對女方的酬謝。
到母系氏族社會的晚期,由於男子在生產中的作用增大,社會地位日益提高,他們迫切需要與婚配的女子保持長久穩定的關係,以確認自己的親生子女。於是,他們千方百計地改變從妻居的不利處境。採取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武力搶婚,另一種則是交換婚。
武力搶婚,首先開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領以及勇敢善戰的武士。他們利用部落間發生戰爭的機會,掠奪敵對部落的婦女,作為自己的妻子。以後,男子們紛紛效法,不僅從敵對部落掠奪婦女,而且對傳統通婚的氏族,也採取搶妻的手段,以改變從妻居的處境。於是,搶婚逐漸發展成為某些部落的一種婚姻形態。
互送女子的交換婚,早在母系氏族社會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兩個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為甲氏族男子之妻。這種交換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與一群妻子的互換,並未改變男方從妻居的處境。即使到對偶婚階段,因婚配的男女雙方關係不穩定,婚姻形態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質。男方到女方居處過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變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階段的交換婚,則有根本的改變。男子隨着經濟地位的提高,不願意到女方居住,也不願意再為女方從事服務性的勞動,為了換取妻子來男方居住,而又不減少女方的勞動力,於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個女子交換通婚氏族的女子為妻。交換來的妻子必須從夫而居。這樣的交換,對通婚的氏族雙方均無不利之處。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戰勝母系制的產物。婦女從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託。男子是生產的主持者,並掌握了經濟大權。女子陷於繁瑣的家務,被排斥於社會生產之外,從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為丈夫的奴婢和生兒育女的工具。在父權的支配下,妻子必須履行生兒育女的義務。不育子女的妻子隨時可以為丈夫所遺棄。因為兒子要繼承父親的財產,所以有無子嗣,便成為決定婦女命運的頭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會出現了象徵男子生殖器的陶祖和石祖。陝西、山西等地的龍山文化遺址中多有發現。已婚婦女對陶祖或石祖頂禮膜拜,祈禱自己能生兒育女,子孫綿延不絕。
與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對應的生活單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對夫妻和若干子女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權的基礎上。家庭成員之間關係並不平等,丈夫居於絕對的統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經濟大權,也具有對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權。"父"的古文為"父"。《說文解字》釋曰:"巨也,家長率教者從手舉杖"。所謂"教",即是說對家庭擁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和統治權利。手中所舉之杖,正是家庭權力的標誌。《禮記?表記》雲:"母,親而不尊"。在父權的統治下,母親雖是子女最親近的人,但在父權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會時期的尊貴地位。妻子必須嚴守貞操,以確保子女的父系血統。丈夫卻可以在外任意尋歡作樂,妻子無權干涉。親生兒子是家庭財產的直接繼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遠較對偶婚鞏固,夫妻關係穩定,家庭也不易破裂。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礎上。階級對立最早萌芽於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內奴隸制是階級矛盾的初期形態。婚姻制度的變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現,使喪葬制度也發生了重大的變革。女子從原來的娶夫變為出嫁。居住方式也自過去的男子從妻居,變為妻子從夫居。所以妻子已屬於夫方氏族,亦成為夫方氏族的成員。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員不能埋葬一處的障礙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大汶口、柳灣等氏族墓地都出現了年齡相若的男女合葬墓。這是社會已進入父權制階段的重要標誌。
大汶口墓群以男女分別單人葬為主,但有 8 座雙人合葬墓。經過性別鑑定的 4 座,都是一對年歲相當的成年男女。其共同特點是,人骨排列皆男左女右。其中 35 號墓,成年女性右側還有一個小女孩,年約四五歲,被成年女性用右臂摟住。1 號墓,男性遺體放於墓穴正中,女性則在正穴擴出的一個小長方坑中。兩人顯然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1、13、35 號三座墓,隨葬品的放置多數偏於男性的一側。13 號墓男性身邊有石鏟、骨魚標和骨匕,佩一對象牙琮。女性僅手中握有獐牙,別無所有。1 號墓女性頸部有一個小玉管,右肢旁放一對龜甲,其它隨葬品集中於男性的左側。111 號墓,女性隨葬品多一些,但是紡輪、骨針、骨錐、石磨棒等家務勞動工具,都在女性腳下。上述現象清楚表明,成年男女合葬墓的主體是男性,女性處於從屬地位。
柳灣墓地也發現多座男女成年合葬墓,與大汶口墓群的男女合葬墓類似。男女成年合葬墓中的屍體都是一次埋葬。因為在一般情況下,男女不可能同時死去,所以當是在男子死去時,把女子作為殉葬者處理的。不論男女之間是夫妻關係,抑或是主僕關係,男尊女卑的局面顯而易見。
父權制的確立,表明遠古社會已自母系氏族社會過渡到父系氏族社會。在父系氏族社會,世系計算,財產繼承,都按父系血緣確定。
父系氏族是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組成的社會集團。氏族成員,包括同一個男性始祖所生的子孫及其配偶。妻子雖然與丈夫非同一血統,但仍屬丈夫所在氏族的正式成員。這是父系氏族與母系氏族的重要區別。每個氏族都有一定的地域。氏族成員共同占有,並集體耕種土地。隨着私有制的產生,個體家庭雖然已經開始積蓄糧食、牲畜等私有財產,但是對於集體勞動所獲的產品,基本上還是平均分配。氏族的財產由集體繼承。氏族成員彼此有互相救助的義務。男女擇偶均實行族外婚。每個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
個體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燒的氏族公地聯接起來。個體家庭之間在婚姻、喪葬、建築房屋等活動中仍保持互助的傳統習俗,向事主贈送糧食、酒、酸牛肉和建築材料。
個體家庭內部還保持分飯的習俗。主婦把煮熟的飯放在一個木盒裡,並由她分給圍蹲在火塘四周的每個家庭成員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婦盛,其他的家庭成員自己不能盛飯。在舉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喪活動時,從犧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員的關係和地位。牛頭歸主人,牛大腿、牛尾巴分給同氏族的成員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頸分給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塊,牛腸、牛肚煮熟後集體分吃。
根據氏族外婚的原則,同氏族的男女之間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則組成部落。此外,還有一種抄婚的形式。同已訂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風險。而已訂婚或已婚的男子則因獲得財物上的補償而得到滿足。這種習慣法的產生,正是基於保護男子財產的目的。日益發展的父權,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已淪為男子的私有財產。
隨着生產的發展,人口不斷增加,氏族又逐漸分離出許多父系家族。父系家族由同一父親所生的幾代人及其個體家庭組成,此外還包括掠奪來的奴隸等人員。父系家族人口不多,並未脫離原氏族。它是父系氏族的基本生產和消費單位,並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與氏族集體共有制產生日益尖銳的矛盾。氏族組織日趨鬆散,共同的經濟活動,如集體耕作,也被父系家族所取代。但是,互相救助,共同的宗教信仰,氏族外婚,以及共同的氏族墓地等傳統習俗仍延續下來。
母系制轉化為父系制,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其間充滿錯綜複雜的矛盾和激烈的鬥爭。在這場社會大變革中,婦女是失敗者,她們蒙受了巨大的損失。無論是在世系計算,財產繼承,還是在婚姻關係諸方面,婦女都失去了昔日崇高的社會地位。導致這一變革的根本原因,是男子取代婦女成為經濟生產的主要承擔者。隨着私有制的產生,男子更把持了家庭的經濟大權。所謂"財大氣粗",古來有之。男子主宰社會和家庭,婦女則處於被歧視、受奴役的地位。廣大婦女不甘心屈辱的命運,她們奮起鬥爭,以各種手段進行頑強的反抗。
母系制向父系制的過渡,始於婚姻關係的改變。婦女與父系制的鬥爭,也主要表現在婚姻形態方面。
"不落夫家",是母系制向父系制過渡時期,婦女們鬥爭所採用的一種重要形式。所謂"不落夫家",就是新娘在婚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住在娘家,而不在夫家久住。不落夫家的時間,長短不等。少者二三年,長者竟達七八年以上。在此期間,逢年過節,或農事大忙時,由其丈夫的母親或姊妹親自接她回去住幾天,便又轉返娘家。直至該女子懷孕後,快要生育時,才到夫家居住。婦女在娘家期間,仍可參加男女之間的社會活動。父系制時期,從妻居改為從夫居。丈夫在家中主宰一切,婦女變為丈夫的奴隸。妻方的家族也減少了一個勞動力。這對於婦女及其家族都十分不利。失去自己娘家的依託,又無力與夫家直接抗爭,於是就採取不落夫家的手段。男子為了緩和矛盾,最初也被迫接受不落夫家的做法。
儘管母系制對父系制進行了長期頑強的抗爭,卻無法阻擋歷史發展的潮流。經過反覆較量,父系制最終確立了統治地位。父系制代替母系制雖然殘酷無情,但畢竟是在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前提下完成的,因而具有進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