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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市書法家協會成立於2004年,現有會員146人。協會成立[1]以來培養了17名省書協會員。

陸豐市書法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陸豐市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陸豐市行政區域內及外地、陸豐籍書法家、書法理論、研究、教育工作者組成;是為振興發展陸豐市書法藝術事業而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促進社會主義兩個精神文明建設,增進與各地文化藝術的交流,振興和發展陸豐市文化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陸豐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陸豐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陸豐市市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 組織、舉辦書法作品、論文、研究成果的競賽和展覽;

(三) 組織、開展書法藝術教學、培訓及人才培養、推薦;

(四) 編輯、出版作品集、報紙、雜誌;

(五) 組織代表陸豐市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辦展賽和有關合作事項;

(六) 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陸豐市及陸豐籍外地書法家,書法理論研究教育工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作品二張,為本人檔案在本會收藏,免裝裱)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取得入會資格。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提供所需資料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會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會員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每年會費;

(五) 向本會推薦人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和嚴重違本會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第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去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論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年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社會主義,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要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具有相當文化水平和書法方面專長;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因情況特殊,可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主席行使下列權利:

(一) 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代有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 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以及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同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事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濟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機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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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