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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漳械鬥或稱漳泉械鬥是發生在18世紀中到19世紀末的台灣(台灣清治時期),祖籍福建的兩大閩南語族群泉州人與漳州人)間的武裝衝突。漳州移民主要居住在中部平原地帶、北部沿海地區及蘭陽平原,故漳州話被稱為內埔腔;泉州移民主要居住在中部沿海地區、臺北盆地,故泉州話被稱為海口腔,南部則為泉漳混合區。故「泉州人居住在海濱漳州人居住在內陸平原 清代官員李逢時(生卒:1829-1876,字泰階,噶瑪蘭廳人)於1860年代,特作七言古詩〈漳泉械鬥歌〉,表達對台灣歷來許久漳泉火拚現象的感慨。

〈漳泉械鬥歌〉詩云:「漳人不服泉州驢,泉人不服漳州豬。終日紛紛列械鬥,田園廬舍相侵漁。臺灣自昔稱樂土,漳人泉人久安處。邇來強悍風氣殊,更望何人固吾圉。甯長敬林國芳,挾富挾貴無王章。艋川搖動鯨鯢竄,蟲沙猿鶴罹奇殃。我聞干豆有古寺,土人於此驗災異。今年鐵樹又開花,械鬥從中有天意。天意冥冥不可解,紅羊換劫總堪駭。殺人如草死如眠,骷髏屯積血飄灑。君不見,漳人泉人鷸蚌持,粵人竟得漁人利,漳人是豬泉亦豬。又不見,長敬國芳號令行,漳泉各受二人制,泉人是驢漳亦驢。」

械鬥形成原因

大致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 清朝中期大量移民來台,先來後到的族群之間存在諸多利益衝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等。
  • 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與外鄉移民利益衝突時容易聚眾私自逞鬥。
  • 族群之間有文化差異。
  • 官衙控制力不夠,無法禁絕。甚至漠視、分化兩方爭鬥,造成兩敗俱傷以強化自身統治。
  • 民風強悍與羅漢腳人數過多。

重大械鬥事件發生地點與年份

18世紀


漳泉械鬥較嚴重的地區略圖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1751年台灣縣漳泉械鬥
    • 客家人遷至峰仔峙社 (台北、汐止
  • 1769年彰化漳泉械鬥
  • 1775年彰化漳泉械鬥
    • 彰化縣治西門外四里的蕀桐腳莊,疑為謝笑案之誤植
  • 1782年北台灣、彰化、嘉義漳泉械鬥(謝笑案)
    • 參與方:南屯、草屯、大里、竹山等地之漳人;鹿港、番仔港等地的泉人
    • 波及地區:笨港、鹽水港、十八重溪、大崎頂等地。
    • 事件延續3個多月,最後由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來臺灣鎮壓才結束。
    • 官方報告:斬首者290餘人,流放者320餘人。淡水同知焦長發措置失宜,肇啟漳泉互鬥,請旨正法,以昭炯戒。
    • 刑部駁福崧條奏臺灣械鬥匪犯請停發新疆一摺,所駁甚是,已依議行矣。前因積匪猾賊歷年發遣新疆者為數太多,經伊勒圖具奏,仍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
  • 1783年台北黃泥塘械鬥
  • 1783年台北嘉義彰化漳泉械鬥
  • 1786年彰化民變(林爽文案)
    • 含漳、泉、粵、平埔族械鬥
  • 1787年淡水廳白石湖漳泉粵械鬥
  • 1788年彰化漳泉械鬥(陳顯案)
    • 陳顯,福建晉江人,藉口朋友遭漳州人蔡山打傷,聚遊民7人報復並搶劫蔡山家財。
  • 1790年彰化泉籍與漳粵械鬥(張標案)
  • 1791年彰化漳泉械鬥

19世紀

  • 1802年蛤仔難漳泉械鬥(吳化)
  • 1806年漳泉新竹械鬥
  • 1806年漳泉鹿港械鬥
  • 1806年後龍漳泉械鬥
    • 泉籍輸,死四百餘人
  • 1809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09年漳泉彰化械鬥(黃紅案)
    • 捉姦
  • 1844年彰化漳泉械鬥
  • 1844年台北漳泉械鬥
  • 1846年漳泉械鬥
  • 1847年台中縣大甲漳泉械鬥
    • 漳人退居山線
    • 班兵械鬥
  • 1850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50年嘉義、北港漳泉械鬥(王湧案)
  • 1850年宜蘭漳泉械鬥
  • 1851年葫蘆墩(豐原)、大甲士林漳泉械鬥
  • 1852年淡北漳泉械鬥
  • 1853年漳泉台北新竹宜蘭械鬥
  • 1853年板橋陳林異姓漳泉械鬥(林本源案)
    • 職業團體械鬥
  • 1855年淡水廳北部漳泉械鬥
  • 1859年七月台北枋寮街大火引起械鬥
  • 1860年新莊漳泉械鬥
  • 1861年淡水漳泉械鬥(林國芳案)
  • 1862年4月15日淡水廳漳籍與泉粵械鬥(戴萬生之役
  • 1865年漳泉嘉義械鬥
    • 泉州漳州各居北港街與新港街。

械鬥帶來的影響

  1. 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劍甚或槍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2. 族群遷徙及同化:分類械鬥決定台灣族群分布。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莊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
  3. 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官方衙門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台灣日治時期在法治政府全面控制下,才大幅改善。
  4. 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19世紀末期兩族群許多地方士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相關書目

1. 林偉盛著,《羅漢腳-清代臺灣社會與分類械鬥》,北市:自立晚報,1993。

相關文學

紙本小說 李喬著,《咒之環》、《散靈堂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