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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統治秩序[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流放 [2]

外文名稱 banish

拼音 liú fàng

釋義 把犯人驅逐到邊遠地區去

注音 ㄌㄧㄨˊ ㄈㄤˋ

近義詞 放逐

出處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贊》、《晉書·文苑傳·李充》

引證解釋

1. 把犯人放逐到邊遠地方。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贊》:" 仲舒 下吏, 夏侯 囚執, 眭孟 誅戮,李尋流放,此學者之大戒也。"

晉葛洪《抱朴子·臣節》:"君必度能而授者,備乎覆餗之敗,臣必量才而受者,故無流放之禍。"

張賢亮《靈與肉》:"他成了被所有的人都遺棄了的人,流放到這個偏僻的農場來勞教。"

2. 放縱,放任。

《晉書·文苑傳·李充》:"引道家之弘旨,會世教之適當,義之違本,言不流放,庶以祛困蒙之蔽,悟一往之惑乎!"

宋司馬光《答齊州司法張秘校正彥書》:"足下當固守於古,而勿流放於今。"

3. 不受約束地流淌。

徐遲《狂歡之夜》:"老闆拉開了嘴巴,儘管地打開了酒瓶和罐並聲明大慶祝,不收一文錢。酒像泉水一樣的流放了。"

4. 把原木放在河中運輸。

如:利用江河水漲的時機流放木材。

法律名詞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作為一種刑罰,流放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流放刑罰在我國起源很早,並且沿用歷史悠久,從遠古流放之刑出現,到清末被廢除,歷經了幾千年。

流放之刑的起源雖然很早,然而遠古以來多是零星出現,到秦漢時代才逐漸形成體制,直到南北朝後期流刑開始進入五刑體制,占據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隋唐之際,以徒流刑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確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嶄新的姿態出現在中國刑罰史上,並一直影響到清末。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