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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銀行業協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河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

河南省銀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4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河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1]。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秘書處是協會的辦事機構。河南銀監局對協會的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協會共有會員單位42家,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一級分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地方性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省郵政儲匯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企業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銀行業機構。

原來在花園路緯五路交叉口知青村酒樓,2009年5月份搬到了農業路政七街交叉口,省匯中心大廈B座16樓。

河南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河南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會英文名稱為:Henan Association Of Banks,縮寫為HAB。

第二條 協會是河南省內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權益為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河南省銀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水平,促進河南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銀保監局、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協會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檢查和披露制度,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組織核實調查,採取自律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河南銀保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和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要及時報告河南銀保監局,並做好河南銀保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訂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建立維權機制,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河南銀保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河南銀保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五)依據河南銀保監局授權,配合做好聯合授信和債委會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覺履行聯合授信和債委會的決議、決定。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河南銀保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訂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加強輿情監管,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行業聲譽。

第十一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或河南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四條 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在河南省轄內的中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受本協會章程,均可申請為協會正式會員。

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地市銀行業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成為省銀行業協會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河南銀保監局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六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七條 經協會理事會表決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申請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單位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參考文獻

  1.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
  2.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