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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酒樓集團[1],(Hsin Kuang Restaurant Group,下稱「新光」)是香港其中一個中式酒樓集團。
簡介
新光酒樓集團創辦人為馮佳、何耀炯、黃光偉、程志偉、胡珠、李國雄、羅景雲等,由於李國雄及羅景雲為香港中華總商會董事之一,故新光多年來為多個附共團體宴會的地方。
新光酒樓集團多間分店獨立賬目營運,股權複雜,部份由個人身份作為股東,不以「新光」名義經營。
新光酒樓較大型分店設有「茶皇廳」,以懷舊茶舞吸引顧客,目前仍有「新光宴會廳」及「百樂門星級宴會廳」設有標準舞池。
發展歷史
1980年,程志偉、胡珠、馮佳、黃光偉、何耀炯、李國雄、羅景雲等共七人合資在北角英皇道開設首間「新光酒樓」。因新光戲院為北角地標,故取名「新光酒樓」。其後於香港仔、葵興、沙田、荃灣、旺角、灣仔、何文田、黃大仙、鑽石山、上環、筲箕灣、上葵涌、荃景花園等地開業。
1985-1996年於加拿大多倫多、士嘉堡、密西沙加先後經營四間分店。2000年,引入全聚德。2002年10月1日,開設「鳳城(上環)酒家」。2003年4月,受非典型肺炎肆虐影響,宣佈全線酒樓九折支薪及裁減100名員工,金雪園飯店停業。
2007年,首間「百樂門星級宴會廳」及「肇順名匯河鮮專門店」於九龍灣Megabox開業。
2014年9月2日新光酒樓集團持有的兩個物業招標,包括黃大仙新光中心,總樓面約9.5萬方呎,意向價約14億元;另一個是葵興新葵興商場,總樓面約5.5萬方呎,意向價約10億元。
2018年2月5日富臨集團向新光酒樓集團以9.06億元購入黃大仙龍翔道120號新光中心地下入口、1至4樓,以及37個車位,以總面積約95,340方呎,折合呎價9,503元。物業1樓全層為停車場,37個車位;2樓和3樓為商場,2樓部分由新光酒樓自用;4樓則曾新光集團寫字樓總部,現裝修中,將來為通宵私營健身室24/7 Fitness。
新聞事件
「以薪代假」及「酸菜錢」事件
2000年3月,解僱10名員工,他們的年資由19099年至1919年,月薪由7,000元至13,000元不等。其後員工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資方追討40多萬元的休息日工作薪金及10多萬元酸菜錢,勞資審裁處判員工勝訴。
新光酒樓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代表灣仔新光酒樓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早前陳詞稱,《僱傭條例》雖定明員工每星期最少享有一天休息,但法例第20條亦明文規定在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下,僱員可在休息日為僱主工作,「以薪代假」不能視為違反《僱傭條例》。
2002年5月2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昨就上訴案作出書面裁決,由朱芬齡、胡國興及張澤祐三位法官審理。胡國興法官指出,據《僱傭條例》第20條規定,僱員及僱主同意下,僱員可在休息日為僱主工作。但第70條亦明文規定僱傭合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僱傭條例》賦予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減少,即屬無效。新光敗訴的關鍵在於合約沒有給予員工選擇權。
新光的合約中,硬性規定員工每個月4日假期只能放假2天,有2日會以薪酬代替。胡國興及朱芬齡皆指出,這條文顯示員工若未得僱主同意而在需要工作的假日休息,便可當違約論,剝奪員工「選擇不在這兩天休息日工作的自由和權利」,故駁回新光的上訴。至於俗稱「下欄」的酸菜錢爭議,胡官指該收費納入顧客的帳單錢內,並需支付加一服務費,而僱主亦攤分酸菜錢利益,所以裁定酸菜錢為工資一部分,應納入遣散費計算內。
灣仔新光酒樓結業事件
2003年1月18日,位於灣仔華潤大廈因自2002年3月起拖欠租金509萬多元,被業主華潤集團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追討欠租及收回店舖。案件涉及3樓灣仔新光酒樓,4樓全聚德,5樓金雪園飯店,三者皆為新光集團屬下酒樓。
2003年6月1日,灣仔新光酒樓結業,並將店內名貴海味海鮮,包括魚翅、鮑魚、龍躉,以及桌椅、燈飾等資產搬至四樓全聚德。共拖欠160員工500萬遣散費、代通知金及假期薪金,由勞工處協助員工安排申請破產欠薪基金。
6月2日,50名受影響之員工中午到黃大仙新光酒樓抗議。
6月4日,勞資雙方達成協議,遣使費50,000元以下全數支付,50,000元以上則八折支付,另加8,000元,100,000元以上則七五折支付。並於黃大仙新光酒樓設八席「和頭酒」,於下月上環新店開業優先八折薪金聘請舊員工。
旗下業務
- 新光宴會廳
- 新光海鮮酒家
- 新光酒樓夜總會
- 百樂門星級宴會廳
- 滬品飯店
- 肇順名匯河鮮專門店
- 粵順河鮮酒家
- 鳳城酒家飲食集團
- 飯局製造
- 新光潮州菜館
已結業
- 金稻餐廳
- 金稻海鮮酒家
- 金聚德海鮮酒家
- 金雪園飯店
- 新王朝觀景酒家
- 金皇朝海鮮酒家
- 客家三代酒家
- 江海漁村酒家
特許經營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 ↑ 新光酒樓集團:拖糧欠租樣樣有 政協常委做董事成愛國團體宴會首選,852郵報,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