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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協商會議
 

中 文 名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簡       稱 : 人民政協

外 文 名  :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所屬區域: 中國

全國政協主席: 汪洋[1]

政治協商會議(簡稱政協,英文: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縮寫:CPPCC)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共同組成。

會議性質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共同創立的。它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大政方針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這有利于堅持和改善共產黨的領導,又有利於更廣泛地聯繫和團結各階層群眾。人民政協的建言獻策有利於科學、民主決策。人民政協職能的履行有利於協商民主的決策。

歷史沿革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重慶談判,決定為組建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參加這次會議的有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2]和社會賢達五個方面。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國外華僑積極響應,參加籌備新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舉行,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參加會議的有46個單位的代表共662人。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這三個為新中國奠基的歷史性文件。會議還通過了關於國旗國歌首都紀年等決議,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當時還不具備召開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下,肩負起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揭開了新中國歷史的第一頁。

1954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至此,作為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圓滿完成其歷史使命而載入史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繼續存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交往活動中繼續發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作用,為推動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過十二屆全國委員會會議。毛澤東當選為第一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當選為第二、第三、第四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當選為第五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穎超當選為第六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先念當選為第七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當選為第八屆、第九屆全國委員會主席,賈慶林當選為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主席,俞正聲當選為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中國共產黨、八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工作任務

政治協商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政協的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

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它是參加中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

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國政協的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

組織構成

根據1982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地方委員會。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組成。每屆任期5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由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4]、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以及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台灣同胞、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為:修改政協章程,選舉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職權為: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組織實現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根據秘書長提議任免副秘書長,決定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等。

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及部分縣和市轄區,設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之間以及地方委員會上下級之間是工作指導關係。

政協委員

政協委員以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每屆政協委員名額和人選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政協委員是中國各個領域、各個界別有代表性和有社會影響、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物。

基本要求:密切聯繫群眾,了解和反映群眾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民主權利: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該地方重大事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有聲明退出政協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銷參加資格的處分時,可以請求複議。政協組織依法維護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的民主權利

委員義務:遵守和履行政協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協會議作出的決議。

產生辦法:成為政協委員首先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按慣例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海外華僑,及現在由台灣統治的地區的人民理論上也可參加。

專門委員會

2018年3月16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5]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設置以下十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歷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1949年9月21日~30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1949年10月~1954年12月)

第一次會議(1949.10.9)
第二次會議(1950.6.14~23)
第三次會議(1951.10.23~11.1)
第四次會議(1953.2.4~7)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1954年12月~1959年4月)
第一次會議(1954.12.21~25)
第二次會議(1956.1.30~2.7)
第三次會議(1957.3.5~20)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全國委員會(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一次會議(1959.4.17~29)
第二次會議(1960.3.29~4.11)
第三次會議(1962.3.23~4.18)
第四次會議(1963.11.17~12.4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四屆全國委員會(1965年1月~1978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64.12.20~1965.1.5)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一次會議(1978.2.24~3.8)
第二次會議(1979.6.15~7.2)
第三次會議(1980.8.28~9.12)
第四次會議(1981.11.28~12.14)
第五次會議(1982.11.24~12.11)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全國委員會(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一次會議(1983.6.4~22)
第二次會議(1984.5.12~26)
第三次會議(1985.3.25~4.8)
第四次會議(1986.3.23~4.11)
第五次會議(1987.3.24~4.8)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七屆全國委員會(1988年4月~1993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88.3.24~4.10)
第二次會議(1989.3.19~27)
第三次會議(1990.3.18~29)
第四次會議(1991.3.23~4.4)
第五次會議(1992.3.18~28)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1993年3月~1998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93.3.14~27)
第二次會議(1994.3.8~19)
第三次會議(1995.3.3~14)
第四次會議(1996.3.3~13)
第五次會議(1997.2.27~3.12)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98.3.3~14)
第二次會議(1999.3.3~12)
第三次會議(2000.3.3~11)
第四次會議(2001.3.3~12)
第五次會議(2002.3.3~13)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03.3.3~15)
第二次會議(2004.3.3~12)
第三次會議(2005.3.3~12)
第四次會議(2006.3.3~13)
第五次會議(2007.3.3~15)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2008年3月~2013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08.3.3~14)
第二次會議(2009.3.3~12)
第三次會議(2010.3.3~14)
第四次會議(2011.3.3~13)
第五次會議(2012.3.3~13)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2013年3月~2017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13.3.3~12)
第二次會議(2014.3.3~12)
第三次會議(2015.3.3~13)
第四次會議(2016.3.3~14)
第五次會議(2017.3.3~13)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2018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18.3.3~ )
第二次會議(2019.3.3 )

主要影響

2014年9月21日上午,中共中央、全國政協在全國政協禮堂隆重舉行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6]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實行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要求我們在治國理政時在人民內部各方面進行廣泛商量。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我們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準確把握人民政協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推進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工作創新,是新時代人民政協必須深入研究的重大課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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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