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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建築業協會社會團體,成立於1992年2月18日。

宜賓市建築業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宜賓市建築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宜賓市建築相關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業性社會組織,屬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1]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宜賓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宜賓市敘州區南岸綠茵路6號川南建工三樓。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為會員單位提供經驗交流、技術服務;

(二)研究建築業發展,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計劃,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也可由行業管理部門委派監事履行監督職責,督促社會團體落實行業政策。所委派監事不在社會團體兼職、取酬、享受福利。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及收取辦法;

以上事項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

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議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選舉委員會[2]

(一)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1.制定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時間、形式、方式;

2.審查會員代表資格,公布會員代表名單;

3.接受候選人自薦或提名,確定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並介紹情況;

4.組織會員代表參加選舉;

5.主持選舉投票、計票和監票工作,確認並宣布選舉結果

6.有關會員代表大會的其他工作。

(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具有的資格條件:

1.加入本會兩年以上;

2.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3.具有本行業代表性;

4.能夠認真履行代表義務。

(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辦法:

1.根據協會會員人數情況,會員代表總數不少於全體會員的1/3,且總數不得低於50人。

2.會員代表名額按照資質類別進行分配。其中,監理、裝飾裝修及其他專業企業會員代表占20%左右,建築施工企業會員代表占80%左右。

3.推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會員所在單位按照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條件擇優推薦,在規定時間內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會員代表推選名單。

4.向選舉委員會將會員代表推選名單收集齊後,1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異議後,確定推選名單為正式會員代表名單,並將結果公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社會團體應嚴格按照章程,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批准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七)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含參公人員)兼任。

(九)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本團體常務理事、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檢查本團體財務;

(三)對本團體常務理事、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當本團體常務理事、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團體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費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8000.00元;

(二)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3000.00元;

(三)理事每年繳納會費2000.000元;

(四)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 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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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