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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廈駐地:大昭寺

噶廈(廈音霎,注音:ㄍㄚˊ ㄕㄚˋ,漢語拼音:gá shà;),一作「噶沙」,為噶倫辦理政事之所,是清代西藏的行政中心,清代到新中國初期西藏地方官署名,即原西藏地方政府。達賴、攝政以下是政府行政機構,藏語稱"噶廈"。"噶"是命令的意思,"廈"是房屋的意思,"噶廈"就是發號施令的地方。外國人常把噶廈譯成"內閣",性質類似。[1]乾隆十六年(1751年)置。

噶廈:為噶倫辦理政事之所,是清代西藏的行政中心,清代到新中國初期西藏地方官署名,即原西藏地方政府。

噶廈駐地在拉薩大昭寺,長官為噶倫,秉承達賴喇嘛(實際上為攝政活佛)旨意辦事。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駐藏大臣撤離,達賴喇嘛土登嘉措返藏並掌握了西藏軍政實權。1912年至1959年間,噶廈成為實際上的西藏政府。

1959年,十四世達賴喇嘛流亡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廢除噶廈,籌建西藏自治區。部分噶廈官員隨達賴喇嘛流亡印度。西藏流亡政府將其設立的內閣稱為噶廈。[2]

噶廈:僧官吞巴濟眾,傳說其祖先為創製藏文字的圖彌桑波扎

背景

西藏第五世達賴喇嘛在位期間,經歷長期內戰後統一西藏,從1642年起實行政教合一制的雙頭政治制度。[3]

噶廈:眾柯(俗官)夏扎公子身穿軍裝留影。

康熙末年清廷進入西藏平定準噶爾入侵後,西藏世俗政事由清廷任命的數名噶倫辦理。雍正年間阿爾布巴之亂平定後,清廷令噶倫頗羅鼐總理西藏政務,受駐藏大臣節制。頗羅鼐執政期間,「克盡忠誠,實心效力」[4],深得朝廷倚重。乾隆四年(1739年),因招撫巴勒布三部(在今尼泊爾加德滿都谷地)罷兵有功,頗羅鼐晉封多羅郡王,成為清代權勢最重的西藏王公。乾隆十二年(1747年)頗羅鼐病故,朝廷封其次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襲郡王爵,併兼理噶倫事務。[5]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達賴喇嘛,心懷仇隟」[6],表面上順從駐藏大臣,暗中聯絡蒙古準噶爾部,伺機起兵反叛。

乾隆十四年(1749年),珠爾默特那木札勒殺死其長兄珠爾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乾隆十五年(1750年),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迫於情勢,誘殺珠爾默特那木札勒,隨後為其黨羽卓呢爾(官名)羅卜藏札什所害。隨後,朝廷派四川總督策楞領兵入藏平叛。[7]

沿革

西藏1751年廢除攝政職位,由噶廈取代。[3]

根據《清史稿》等漢文史料的記載,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後,策楞上奏善後事宜十三條,對西藏政治制度進行改革。為避免權力集中於一人之手,朝廷不再授西藏噶倫以札薩克爵位,防止世襲貴族擅權。[8]。乾隆皇帝決定扶植朝廷冊封的第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削弱西藏噶倫、札薩克台吉等世俗官員的權力。[9][10][11]。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朝正式頒行《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規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且必須於公所(噶廈)辦理政事。「查舊例噶隆會辦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門。自頗羅鼐後,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於私宅辦事。……今噶隆業已照例補放,自應遵照舊例,遇有應辦事件,俱赴公所會辦。」[12]章程擴大了駐藏大臣的職權,並首次正式規定了達賴喇嘛的世俗權力。

此後,西藏地方的政治權力由噶倫俗官系統轉入達賴喇嘛僧官系統之手,噶廈則成為達賴喇嘛屬下的辦事機構。噶倫的權力被大大削減,終清一代噶倫專權的情形不再出現。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軍平定廓爾喀後,福康安奏請頒行《欽定藏內善後章程》,更加細化了噶廈的職權。清末宣統年間,駐藏大臣聯豫推行新政,趙爾豐在川邊和康、衛地區主持改土歸流,噶廈權力一度受到削弱。

西藏獨立運動人士所採納的說法,同漢文史料的說法存在很大出入。夏格巴·旺秋德丹在其《西藏政治史》中認為,因為攝政一個人手中權力過大,1751年,時年43歲的第七世達賴喇嘛取消攝政職位,由「噶廈」來管理西藏政府。達賴喇嘛成為西藏的精神和政治領袖[9][10][11];1750年後,中國不再任命西藏王,默認達賴喇嘛對西藏(康巴安多拉達克除外)的主權[8]

1911年辛亥革命後,駐藏大臣制度終結。中華民國時期,雖然北洋政府改設西藏辦事長官一職,其後的國民政府又設立蒙藏委員會駐拉薩辦事處,但實際上無力對西藏內部事務施加影響。噶廈成為西藏的最高行政機構,直屬於達賴喇嘛土登嘉措。第五世熱振呼圖克圖執政及達札活佛攝政時期,噶廈的權力達到頂點,實際上成為西藏地方政府。

1959年3月西藏騷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廢除噶廈官制。達賴喇嘛帶領部分噶廈成員逃往隆子縣,最後駐留印度北部的達蘭薩拉,建立西藏流亡政府。西藏流亡政府所設噶廈為其最高行政機關,由一位首席噶倫和不超過七位的噶倫組成。[2]

管轄區域

清代噶廈的管轄區域並不包括今西藏自治區的全部。清乾隆後期,噶廈管轄前藏後藏阿里的大部分、谿,以及布嚕克巴(今不丹)、哲孟雄錫金)的小部份地區。西藏東北的霍爾三十九族隸屬於夷情章京當雄達木蒙古由駐藏大臣衙門直轄。後藏日喀則周邊的十幾個宗及藏內各地的班禪遊牧由班禪額爾德尼商上管轄。前藏東部的波密、白馬崗(今墨脫)一帶由波密土王管轄。喀木地區的察木多(昌都)、乍丫(察雅)等地由當地呼圖克圖各自管轄。阿里以西的拉達克由拉達克王管轄。

噶廈官制

  • 噶倫四人,為噶廈長官,綜理藏務。乾隆十六年定噶倫為三俗一僧,正三品。西藏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噶倫擬定後呈送駐藏大臣、達賴喇嘛批准施行。
  • 商卓特巴三人,四品,掌管庫務。
  • 戴琫(一譯「代本」)六人,四品,統領西藏各處藏兵。其下有五品如琫十二人,六品甲琫二十四人,七品定琫一百二十人。
  • 業爾倉巴,五品,掌管糧務。
  • 協爾幫二人,五品,掌管刑名。
  • 碩第巴二人,五品,管理布達拉宮
  • 達琫二人,六品,管理馬厰。
  • 噶廈辦事大中譯二人,六品
  • 卓尼爾二人,六品
  • 噶廈辦事小中譯二人,七品
  • 管門第巴三人
  • 管糍粑第巴二人
  • 管草第巴一人
  • 管柴第巴二人
  • 管帳房第巴二人
  • 管牛羊厰第巴三人

下屬機構

  • 譯倉藏語音譯,即秘書處,設五品僧官「仲譯欽波」四人,實際上直屬於達賴喇嘛,並保管達賴喇嘛之印鑑。噶廈的公文須經譯倉鈐印後方才生效。譯倉的仲譯(秘書長)四人,全部是僧官,而且都由四品以上的"堪窮"擔任。他們管理着所有的寺廟,僧官的調遷、任命都由譯倉決定,並負責代達賴或攝政起草文件。譯倉形式上隸屬噶廈,實際上又受達賴的總堪布(基恰堪布)領導,噶廈的一些重大事情,都必須通過譯倉向達賴呈報。
  • 商上,藏語稱為仔康,掌管財政、稅務,為「喇嘛庫藏出納之所」[13]。長官為「仔琫」(孜本)三人,四品。仔康意為審計處,也負責發布政令。西藏的每一個貴族,有多少莊園,應向政府納多少稅,出幾個兵,都由仔康管理。同時它負責培訓貴族子弟,凡貴族子弟出任官職,必須先在仔康登記,然後接受訓練,經過兩三年的訓練才能得到職位。噶倫出缺時俗官噶倫多半從孜本中選任,僧官噶倫則在大仲譯中選任。
  • 列空,意為「局」。如雪巴列空寳藏局等。
  • 朗仔轄,是拉薩的城市管理機構、司法機構,兼為噶廈監獄,位於大昭寺北。

除"譯倉"和"仔康"外,政府行政各機關的官員都是僧俗配製,在各基恰(相當於地區),各宗(相當於縣)等地方官中也是如此。

噶廈的其他機構還有馬基康(即藏軍司令部)、朱頗列空(糧務局)、索朗列空(農務局)、門孜康(醫藥歷算局)等部門。地方行政建制最大的是基恰,相當於一個行政區。每基恰設有基恰一人或兩人,意為總管。總管都是由四品以上的僧官或俗官擔任,三四年為一任。任職期滿後或調職或留任,由噶廈決定。在基恰中,以昌都總管為最大。因為出任昌都總管的都是噶倫,較其他總管的地位高,權力大,通常昌都總管都被稱為"昌都噶廈"。

基恰以下是宗,貴族、寺廟莊園的轄地稱為"溪卡",較宗小(也有的溪卡和宗在行政上同級),設溪堆。宗本的品級較高,溪堆的品級較低。噶廈把宗、溪分成三等:一等宗由五品官任宗本,僧俗各一,二等宗、溪的宗本、溪堆由六品官擔任,僧、俗各一;可只設一個宗本(溪堆),僧俗輪流;三等宗、溪由七品官擔任宗本(溪堆),一般為一人,僧俗均可。

西藏社會政治制度等級森嚴,被一種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官吏制度統治着,廣大農奴和奴隸處於無權的地位。

參考文獻

引用

  1. Melvyn C. Goldstein; Gelek Rimpoche.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January 1989: 14. ISBN 978-0-520-06140-8. (英文)
  2. 2.0 2.1 內閣--噶廈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
  3. 3.0 3.1 Sinha, Nirmal C. Chhos Srid Gnyis Ldan (PDF). Bulletin of Tibetology. 1968-11-12, V (3): 13–27 [2010-10-18]. (英文)
  4. 《清高宗實錄》卷二八六
  5. 《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卷九十西藏總傳
  6. 《高宗實錄》三七七
  7. 12px 清史稿·卷312. 維基文庫. 
  8. 8.0 8.1 R. A. Stein. Tibetan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年: 85–88. ISBN 978-0-8047-0901-9. (英文)
  9. 9.0 9.1 His Holiness the Seventh Dalai Lama, Kelsang Gyatso. Namgyal Monastery: Personal Monastery of 14th Dalai Lama. 2009-12-18 [2010-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14). (英文)
  10. 10.0 10.1 Thubten Samphel-Tendar. The Dalai Lamas of Tibet. 達賴喇嘛序. New Delhi: Roli & Janssen. 2004年: 101. ISBN 978-0893469184. (英文)
  11. 11.0 11.1 Shakabpa, Tsepon W. D. Tibet, a Political Histor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7年: 150. ISBN 978-0961147419. (英文)
  12. 《藏事輯要》卷六
  13.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職官志

來源

書籍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