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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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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細胞生物學學會吉林省細胞生物學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暨2021年學術年會於6月26日在長春舉行。本次會議由吉林省細胞生物學會主辦,東北師範大學承辦。來自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延邊大學、長春理工大學、吉林農業大學等24家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1]的125位會員代表參加了本次會議。

在活動上,全體參會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理事67人和第一屆監事會監事3人,並投票通過學會章程修改和會費調整。在隨即召開的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東北師範大學魏民教授被選舉為第三屆理事會的理事長,蔡勇、邱德來、李曉雪、高宇飛、崔久嵬、姜春來、梁重陽為副理事長,馮雲鵬任秘書長,並選舉產生了31位常務理事。

吉林省細胞生物學會第三屆理事長魏民教授講話

會議期間還開展了學術交流活動,東北師範大學曾憲錄教授、吉林大學蔡勇教授、東北師範大學魏民教授、延邊大學邱德來教授、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高宇飛教授、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王宇峰教授、吉林大學梁重陽教授、中科院長春應用化學研究所馬平安教授以及軍事醫學科學院尚超博士分別做了學術報告。

吉林省細胞生物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規範吉林省所屬省級學會組織管理報備工作的通知》、《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省級學會組織細則(試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會的名稱:吉林省細胞生物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為Jilin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簡稱JSCB。

第三條 本學會是由吉林省細胞生物學及相關學科的教學、科研、開發、生產、應用和管理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吉林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吉林省生命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四條 本學會的宗旨:開展和促進吉林省的細胞生物學的學術交流和發展。學會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進一步明確科教興國、科教興省戰略目標,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充分發揮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態度的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團結廣大細胞生物學科教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吉林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2]建設作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辦事機構掛靠在東北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本會接受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會的辦公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5268號,郵編13002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全省細胞生物學專業的專家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和學術研討,促進學科發展,促進細胞生物學的研究和教學工作;

(二)普及科技知識,積極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向中學師生推廣、介紹細胞生物學領域的新發現、新動態;

(三)積極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成績突出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四)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促進學會與科技產業界的聯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五)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協助辦理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和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的組織的國際科技交流項目;

(六)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人會,本學會會員須由本人或團體申請,經學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本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學會組織的主體。本學會個人會員以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吉林省會員為主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

凡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可以申請成為本學會個人會員:

(1)具有與本學科相關專業的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四年以上並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業務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4)本學會團體會員的領導或代表。

(四)團體會員

與本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吉林省註冊的科研、教學、生產等具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能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申請為本學會團體會員。本學會與團體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互相支持關係。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進入學會網站填寫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學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學會有關活動;

(4)優惠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取得本學會有關資料

(3)可請示本學會優先給予「四技」服務;

(4)可要求本學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等。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學會章程;

(2)熱愛本學會,熱心並積極參加本學會各項活動;

(3)執行本學會決議,完成本學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執行本學會決議及接受本學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學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的活動;

(3)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本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無特殊理由,會員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會員,經學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修改本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學會的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決定,並上報省科協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屆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商討學會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工作,對外代表本學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學會活動計劃

(三)領導所屬組織開展活動;

(四)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方式產生,當選者得票應超過投票人數半數。每屆更新理事會成員不少於本屆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人數一般為3-5人。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為本學科、本專業領域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與本學科有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秘書長應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作風正派,處事公道;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凡對本學科或本會有重大貢獻的着名專家、學者,可由本會理事會聘請其擔任本會本屆理事會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理事會組成上保證55周歲以下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應不低於三分之二。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再提名為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

(一)具有高級職稱年逾70歲、中級職稱年逾65歲的會員;

(二)退居二線或已離退休的黨政幹部會員;

(三)參加本屆理事會會議次數不過半的本屆理事以及出國在外,較長時間不能回國參加理事會實際工作的會員。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般由本學科中專家擔任)、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秘書長以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書長原則上由掛靠單位的會員中產生。理事長為本學會法人代表。因特殊情況理事長空缺時,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三個月內委託一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人代表。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其成員由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不具獨立法人資格,其活動受本會理事會領導,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本會可根據需要撤銷本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報吉林省科協審查同意,吉林省民政廳審核備案。本會在掛靠單位內設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委託副秘書長負責主持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具有一定業務知識和管理水平的專職工作人員。秘書處和專職工作人員的黨務、人事、行政等關係隸屬於掛靠單位。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支持設立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職數,按上級黨組織批覆設置,並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本學會黨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變更、撤併或註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本會管理層。本學會支持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對重要業務活動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黨組織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 組織黨員群眾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教育引導黨員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引導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

(二)團結凝聚群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導黨員群眾增強政治認同, 關心和維護職工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三)推動事業發展。激發本學會從業人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幫助本學會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引導和支持本會學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四)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本學會文化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五)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本會從業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支持和保障各類人才幹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創新組織設置, 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本學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基層組織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黨組織參與決策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學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本學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學會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工作決策實施。

(四)本學會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五)本學會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黨務工作者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六)本學會在重大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等涉及社會組織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學會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八)其他應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黨組織應建立健全定期議黨和專題議黨、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年度黨建工作等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按期進行換屆,選好配強黨組織書記,加強黨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創新開展黨組織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