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吉安商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南昌市吉安商會於2014年8月16日正式成立,是在南昌市委、市政府、市工商聯的熱切關懷下和吉安市委、市政府、市工商聯[1]的高度重視下,以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關懷下,在廣大吉商企業和井岡兒女的迫切要求和企盼中誕生,經南昌市民政局審批註冊,是南昌市唯一的地級市商會。成立大會選舉中國海納集團董事長龍世海先生為首屆南昌市吉安商會會長。
目錄
基本內容
商會原則
加強服務 反映訴求 維護權益 規範自律
商會目標
友愛互助、共攜發展、重振江右商幫輝煌、飲水思源、恩報桑梓、力促贛鄱大地崛起。
商會職責
(一)政策法規宣傳: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政策方針,普及會員法律知識。
(二)經驗交流:組織會員進行商務交流活動,共享經驗,互提建議,實現抱團發展。
(三)會員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數據,引導企業向互聯網[2]+轉型升級,組建企業大數據,開啟企業創新2.0時代,幫助各會員正真的從」老闆「向」企業家「成功轉型。
(四)支持家鄉建設:組織會員企業返鄉考察,洽談合作事宜,支持家鄉經濟建設,為家鄉建設」雪中送炭「,」錦上添花「。
(五)維權服務:積極為會員企業維權,採用合理、合情、合法的方式表達會員企業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慈善服務: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幫助困難群眾就業,為孤寡老人送愛心、送溫暖,圓貧困學子大學夢。
商會章程
年8月16日提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商會的名稱:南昌市吉安商會。
英文名稱: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南昌市吉安商會是在昌以吉安籍企業與個人為對象的交流平台,是廣泛聯絡與開展文化經濟交流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市委、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立足市場、互幫互助、共同發展;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南昌、吉安兩地文化經濟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共同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南昌市工商聯、南昌市民政局、吉安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辦公地點: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三經路66號辦公中心二樓。
第二章商會職能
第六條本會的職能:
(一)傳承並發揚江西省吉安社會歷史文化傳統和廬陵商賈精神,與現代商業理念充分融。貫徹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崗、敬業、誠信、守法、奉獻,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二)拓展協作關係,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形式的商務、會務和聯誼活動,增強商會凝聚力,建立企業間的交流合作平台與渠道,促進企業的相互了解與合作,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
(三)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內部交流刊物,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源;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行業需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維權服務,積極協助企業化解矛盾,調節糾紛;
(五)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和社會各項公益事業,對會員的先進事跡進行宣傳;
(六)努力促進南昌市和吉安市的聯繫,傳播兩地文化,介紹兩地商貿產業成果,組織兩地商務考察,加強兩地經濟合作,為兩地企業家之間的合作牽線搭橋,謀求兩地共同發展。
(七)承擔政府和上級工商聯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企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在南昌市經商、創業的吉安籍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入會並交納會費;
(四)在昌吉安籍工商界人士,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出具企業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資信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理事會確認;
(三)資格審查後一次性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的,應交回會員證,退會不退費。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三)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長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商會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四年,通過選舉可連選連任,屆期不限。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及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在南昌,秘書長主持工作;秘書長不在南昌,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四)聘用專職工作人員人選,報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舉產生,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會主席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本會財務,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屬關係。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主要任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度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商會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核准之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其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歸本會全體會員所有。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4年8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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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工商聯崗位職責,豆丁網,2019-11-11
- ↑ 互聯網的六大特徵是什麼,搜狐,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