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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系統工程學會是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於1984年成立,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的學術性群眾團體。

學會概況

社團名稱:北京系統工程學會

北京系統工程學會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中國系統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宗旨:團結有志於研究系統科學與系統工程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工作者,開展本學科理論研究,運用其理論和方法研究現代化管理中的問題,面向經濟建設,為首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以達到繁榮系統科學事業,促進系統工程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相結合,促進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維護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1]建設服務。

創立時間:1984年8月16日

歷史沿革:1984年8月由數位科學家共同發起成立。第一至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為劉源張。第四、五屆理事會理事長為楊家本。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長為李金林,監事長為朱松春。現系第七屆理事會。

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李金林

監事長:朱松春

秘書長:楊小平 專業委員會:

1、系統工程與系統工程理論專業委員會

2、工業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3、農業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4、交通運輸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5、城市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6、信息與計算機應用專業委員會

7、生物技術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8、法制系統科學專業委員會

9、策劃系統科學專業委員會

常設機構:北京系統工程學會辦公室

通訊地址:北京永外西革新里98號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系統工程學會(英文為 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 )。

第二條 北京系統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北京地區系統科學、系統工程、管理科學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贏利[2]性社會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民政行政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聯繫從事系統科學、系統工程、管理科學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及廣大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依法辦會的原則,倡導求實、創新、奉獻、協作的精神,開展系統科學的研究與交流,促進系統工程的普及與發展,促進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強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擴大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為首都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北京市民政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走自主活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道路。

第七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叄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團結、組織北京地區廣大系統科學、系統工程、管理科學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及廣大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推廣系統工程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九條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第十條 宣傳普及系統科學知識,舉辦相關培訓班,開展諮詢服務工作,促進系統工程理論的應用。

第十一條 編輯出版有關學術刊物,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本會會員中有突出貢獻的系統科學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吸收有關團體為團體會員,並吸收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 團體會員資格: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積極支持、參加本會活動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吸納相應條件的外籍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系統科學研究與應用人員,在讀研究生,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經驗的科技工作者、領導幹部、企業家,熱心系統科學研究與實踐,能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吸納相應條件的外籍個人會員。

三、入會程序:具備會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並頒發會員證。

四、退會程序: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後,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權利: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參加本會主辦各項活動和獲取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二、會員義務:會員有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本會各種決議和決定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會費標準:團體會費不低於300元/年,個人會費20元/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及本會領導成員的產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須經民主選舉或充分醞釀協商。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出席會議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或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學會領導機構,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四、審批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並委任有關負責人;

六、審議學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屆理事會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計劃;

八、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九、決定設立名譽會員、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

十、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及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法人為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會法人代表為理事長。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督促並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本會資產為共有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市科協重點活動補助;

三、單位及個人捐贈;

四、開展有償諮詢服務所得。

第二十二條 經費支出及管理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並分別建帳。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財務實行主管財務的領導負責制,本會財務人員要具有相關資質,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財務要接受會員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變更程序

一、 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 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 將以上變更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終止程序

一、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 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 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民政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民政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