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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花卉協會成立於1984年11月1日,是在民政部登記成立的全國綜合性的花卉園藝行業社會組織,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展覽部、聯絡部和信息部4個部門。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花卉協會,為協會常務理事單位。協會下設杜鵑花、月季、蘭花、茶花、蕨類植物、梅花蠟梅、牡丹芍藥、荷花、桂花、花文化、零售業、盆栽植物、綠化觀賞苗木、盆景、市場流通、花卉景觀16個分會。協會是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orticultural Producers, AIPH)、亞洲花店協會(Asia Florists』 Association, AFA)、國際茶花協會(International Camellia Society, ICS)、世界月季聯合會(World Rose Federation, WRF)等國際組織會員單位。

主要工作

協會主要負責組織制定並推動實施《全國花卉產業發展規劃》,負責花卉標準管理,承擔全國花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織編寫發布《中國花卉產業發展報告》、《全國花卉產銷形勢分析報告》;負責申請組織在國內舉辦的世界園藝博覽會、國際性插花花藝大賽;主辦中國花卉博覽會、中國國際花卉園藝展覽會、中國杯插花花藝(盆景、組合盆栽)大賽等國際性和全國性綜合展會;舉辦中國花卉產業論壇以及全國荷花展覽會、中國杜鵑花展覽會、中國蘭花博覽會、中國茶花博覽會、中國梅花蠟梅展覽會、中國月季展覽會等專業展會;開展花卉行業培訓、國際交流和花文化基地認定等相關工作;主辦《中國花卉園藝》雜誌、中國花卉協會網站和中國花卉協會微信公眾號,發布花卉行業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宣傳行業動態等。

相關資訊

中國花卉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花卉協會(簡稱中國花協),英文名稱: 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縮寫 C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花卉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1]、社會團體和個人為達到共同目標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社會化、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組織、協調、引導、服務」等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提供諮詢,為會員和行業發展提供服務;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花卉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現代花卉產業;為發展城鄉經濟,增加人民收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行業調研,編制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等,並協助組織實施;

(二)收集、整理、發布產業信息,研究分析國內外花卉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三)參與和組織制定國家有關花卉的法規、政策、標準等,並宣傳貫徹執行;

(四)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經有關部門授權,加入國際花卉行業組織;組織開展國際性花卉行業展覽、展銷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五)舉辦全國性的花卉會展活動,包括博覽會、展銷會、競技比賽、信息交流、行業論壇等;指導和支持舉辦區域性、地方性花事活動;

(六)組織協調全國花卉科研、生產、流通、銷售,促進行業分工與合作;

(七)組織行業培訓,開展職業資格鑑定,提高花卉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九)開展市場損害調查,協助解決貿易糾紛;

(十)開辦雜誌、網站等,編輯出版圖書,宣傳行業政策,普及花卉知識、弘揚花文化,引導大眾消費;

(十一)承辦民政部和行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吸收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單位會員的範圍包括:

1.各省(區、市)花卉協會,以及相關的社會組織;

2.花卉園藝及相關的科研、教學等事業單位;

3.花卉園藝及相關的企業。

(二)個人會員的範圍包括:

1.從事或熱愛花卉園藝及相關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管理等人員;

2.熱愛並支持花卉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有關人員;

3.在花卉園藝界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知名人士;

4.對花卉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三)名譽會員的範圍包括:

熱心幫助我國花卉事業發展,並對我國花卉事業有較大貢獻的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和外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中國花卉協會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類展覽、培訓和考察等活動的優先權,並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團體的有關資料、信息和享受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視情節暫停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研究並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行業管理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查和決定本團體的重大工作計劃;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由熱愛花卉事業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行業管理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請行業管理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團體的重大活動。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內設若干部(室)。秘書處是本團體的基礎服務執行機構,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定;

(二)主持本團體的日常工作;

(三)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制訂本團體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本團體的日常事務應提交秘書長辦公會決定。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設若干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