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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瀋陽大氣環境研究所屬中央級公益性科研機構,是國家級專業研究所。主要職責任務:參與國家級數值模式的研發,承擔區域和省級中尺度數值預報模式研發和升級及業務轉化工作;協調東北區域數值預報業務系統的發展並提供技術支持。

簡介

中國氣象局瀋陽大氣環境研究所承擔生態、農業和大氣成分氣象業務技術科研攻關,承擔省內有毒氣體泄漏等與大氣成分有關的突發事件的應急服務任務。負責區域氣象科技創新工作。承擔區域內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科技成果的中試、業務轉化和應用工作,為東北地區氣象事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培養人才。

下設機構

下設生態氣象、農業氣象[1]、數值預報、環境氣象4個科研科室、《氣象與環境學報》編輯部和綜合辦公室。

中國氣象局瀋陽大氣環境研究所章程(節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中辦發〔2015〕46號),確立中國氣象局瀋陽大氣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瀋陽大氣所)制度基礎,推動創新管理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實現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管理,根據科技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創〔2017〕224號)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瀋陽大氣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合法開展各項科技活動。

第三條   瀋陽大氣所屬中央級公益性科研機構,是國家級專業研究所。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開辦資金9162萬元,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瀋陽大氣所的辦所宗旨是開展科學研究,為防災減災和生態文明建設[2]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 瀋陽大氣所的發展目標和功能定位:面向世界學科前沿,緊密圍繞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圍繞氣象防災減災和生態文明建設,開展生態與農業氣象、東北亞天氣和區域數值預報、環境氣象三個研究領域相關應用基礎理論和業務應用技術研究,努力提升三個領域的科研和業務支撐水平,建設成為專業特色突出、國內一流、國際有影響力的國家級專業研究機構,東北區域氣象科技協同創新中心和人才培養基地。

第五條 瀋陽大氣所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生態與農業氣象、東北亞天氣與區域數值預報、環境氣象應用基礎研究、業務應用技術研究、觀測試驗、業務系統研發及相關業務工作;

(二)開展相關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及推廣服務;

(三)承辦中國氣象局、遼寧省政府、遼寧省氣象局等各級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瀋陽大氣所的舉辦單位是遼寧省氣象局。舉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瀋陽大氣所行為實施監管,尊重和保障瀋陽大氣所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自主權,提供和保障瀋陽大氣所所需的基礎條件、科技資源和政策支持;

(二)按照中國氣象局規定程序任免瀋陽大氣所所長,任免副所長,任免瀋陽大氣所副處級及以上非領導幹部;

(三)在中國氣象局的領導下,完善瀋陽大氣所的科研業務運行經費投入機制,保障瀋陽大氣所經費穩定來源,監督管理瀋陽大氣所依法合理地使用經費和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四)研究審議涉及瀋陽大氣所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計劃、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內部機構設置等事項;

(五)監督瀋陽大氣所的日常運行與管理;

(六)行使法律法規賦予舉辦單位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瀋陽大氣所依法享有的自主權:

(一)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求及學科發展需求,並結合瀋陽大氣所優勢,自主制定瀋陽大氣所發展規劃,設置下屬機構和調整學科方向;

(二)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及科普宣傳、文化建設等活動;

(三)依法依規與境內外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組織、政府機構和企業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合作與交流。鼓勵瀋陽大氣所科研人員圍繞科研業務發展重點方向,開展境內境外合作與交流。鼓勵推薦瀋陽大氣所專家到境內境外學術組織任職;

(四)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按照核定的機構編制和組織機構確定瀋陽大氣所下屬機構人員配置;按照事業單位聘任制管理規定,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崗位競爭上崗評定;建立崗位動態管理機制,實行重創新、重貢獻、重實效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等;

(五)按照國家、遼寧省和中國氣象局關於科技創新績效評價的要求,不斷完善本單位績效評價制度和科技創新激勵制度;

(六)管理、使用由瀋陽大氣所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提供的財產、財政補助收入、捐助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

(七)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瀋陽大氣所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瀋陽大氣所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貫徹落實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發展綱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監督及評估;

(二)履行遼寧省氣象局黨組賦予的職責,承擔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履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養、開放合作、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和科研文化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等各項基本職能;

(四)維護瀋陽大氣所安全與穩定,保障全所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完善所務公開的程序和辦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外公開瀋陽大氣所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瀋陽大氣所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十條 瀋陽大氣所終止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在舉辦單位的指導下,瀋陽大氣所應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二)清算工作結束後,應形成清算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三)瀋陽大氣所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十一條 中共遼寧省氣象局黨組負責監督瀋陽大氣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對瀋陽大氣所的重大事項有決策權。按照舉辦單位核定的領導職數,設所長、副所長和五、六級職員,由舉辦單位任免,報中國氣象局備案。所領導班子包括所長、副所長和擔任黨支部副書記的六級職員。

第十二條 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是瀋陽大氣所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全面負責瀋陽大氣所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對舉辦單位負責。副所長、擔任黨支部副書記的六級職員協助所長工作,對所長負責。所長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其他所領導分管、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委員會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黨支部要發揮戰鬥堡壘作用。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繫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科研及相關工作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十四條 所長應強化組織觀念和紀律規矩意識,堅持民主決策,每半年向瀋陽大氣所黨支部通報有關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實行所長辦公會和所領導班子會制度。

第十六條 所長辦公會由所領導班子和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所長主持會議,所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所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所長指定一名所領導召集和主持。原則上一周一次,視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制訂瀋陽大氣所章程;審議章程修正案;

(二)討論和決定瀋陽大氣所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計劃、重大改革發展舉措等事項;

(三)部署和落實確定的瀋陽大氣所有關學科布局、機構設置、資源配置等重大發展和改革舉措;

(四)討論確定瀋陽大氣所階段性工作重點和目標;安排部署上級下達工作任務。

(五)審議瀋陽大氣所內部管理制度和重要文件;

(六)審議瀋陽大氣所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草案;

(七)審議瀋陽大氣所人員招聘錄用等重要人事工作事項;依照法律對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八)審議瀋陽大氣所重大項目的申報和執行安排、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採購大宗物資、國有資產處置方案等事項;

(九)審議瀋陽大氣所大額資金調動和使用等事項;

(十)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所領導班子會由所領導班子組成,所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並負責會議記錄。所領導班子會主要對所長辦公會審議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決策。所領導班子會實行充分討論基礎上的集體決策制。所領導班子會由所長召集和主持。所領導班子會一般一周召開一次,視工作需要或經所長提議,可臨時召開。所領導班子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審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意見;

(二)審定貫徹上級機關重要文件、有關會議精神的具體意見;

(三)審定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與調整;

(四)審定內設機構領導幹部的任免;

(五)所長辦公會職責第一項涉及瀋陽大氣所章程制訂、解釋、修訂相關事項的審議決定,在與會全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決策贊成率須達100%方可執行;

(六)所長辦公會職責第二至第十項相關內容的審議決定,在全體與會成員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決策贊成率達三分之二及以上可執行。

(七)中國氣象局和舉辦單位規定的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所長、副所長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黨組織領導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瀋陽大氣所對領導人員實行後續職業發展制度,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結合個人履職能力、單位發展狀況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貢獻度等因素,合理確定瀋陽大氣所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和成果轉化收益。

第三章 專項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所內外高水平科技與管理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其他委員若干名。每屆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

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所在優勢研究領域做出過重大貢獻或創造性成就的專家、學者(含境外)擔任,要求學風正派,並具有研究員、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職務。副主任和委員應由學風正派並具有副研究員、副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組成,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條件。學術委員會人選在徵求全所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由所長辦公會討論推薦,經所領導班子會研究決定後正式聘任。

學術委員會具體職責:

(一)諮詢指導瀋陽大氣所的科研創新方向和發展目標;

(二)諮詢指導瀋陽大氣所的重大科研項目申請和研究;

(三)諮詢指導瀋陽大氣所的科研基礎條件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諮詢指導瀋陽大氣所開展國際合作與學術交流;

(五)對瀋陽大氣所科技成果的業務轉化等事宜提出諮詢建議;

(六)討論其他必要的事宜。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根據舉辦單位規定建立由瀋陽大氣所內高水平科技與管理專家組成的科學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其他委員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應具備研究員、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職務,副主任委員至少應具備副研究員、副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職務。科學技術委員會人員組成要符合舉辦單位要求,委員會全體委員由所長辦公會和所領導班子會討論決定後任職。

科學技術委員會具體職責:

(一)負責瀋陽大氣所的課題申請申報、結題驗收及相關經費預決算、財務審計等工作的指導;

(二)負責瀋陽大氣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評定;

(三)負責瀋陽大氣所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推薦形成決議;

(四)負責瀋陽大氣所職工聘任崗位變動的評審;

(五)討論其他必要的事宜。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揮職責範圍內事項的審議、評定、諮詢、受理、核查、監督等作用。

參考文獻

  1. 農業氣象服務,搜狐,2022-10-26
  2. 為什麼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搜狐,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