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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柔道協會(英文名:CHINESE JUDO ASSOCIATION,縮寫:CJA))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1979年12月27日成立,現任主席冼東妹。

柔道運動在中國是新開展的項目,隨着國際往來的增加,將逐步健全組織,開展活動。中國柔道運動協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各行業體協、計劃單列市或法律、法規認可的柔道運動組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組織。本協會是推動本項運動發展,促進柔道運動普及和技術水平提高的全國性、非盈利[1]性社會體育團體。

中國柔道運動協會具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柔道運動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柔道組織的唯一的合法組織。

主要職責

職能是宣傳、組織群眾積極參加柔道運動,增強體制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促進國際交流;組織全國性的各類、各級競賽和訓練工作;擬定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和競賽制度,制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比賽;組織科學研究工作等。

建設宗旨

中國柔道運動協會宗旨是:遵紀守法,團結進取,秉承傳統,繼往開來,開拓創新,與時俱進;以堅決致力於柔道運動的普及推廣,擴大柔道訓練規模為前提,組織領導全國柔道界解放思想,科學訓練,緊緊把握現代柔道發展趨勢與訓練規律,探索、研究、發展、完善獨具中國特色的先進的技戰術風格與訓練體系,推動中國柔道事業向更高的目標邁進。

主辦賽事

中國柔道協會

全國青年男女錦標賽

全國男女冠軍賽全國舉重錦標賽

全國青年舉重錦標賽

全國少年舉重錦標賽

全國舉重分齡組錦標賽

全國舉重冠軍賽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國柔道運動協會」(簡稱中國柔協)英文譯名CHINESE JUDO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JA。

第二條 中國柔道運動協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各行業體協、計劃單列市或法律、法規認可的柔道運動組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組織。本協會是推動本項運動發展,促進柔道運動普及和技術水平提高的全國性、非盈利性社會體育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遵紀守法,團結進取,秉承傳統,繼往開來,開拓創新,與時俱進;以堅決致力於柔道運動的普及推廣,擴大柔道[2]訓練規模為前提,組織領導全國柔道界解放思想,科學訓練,緊緊把握現代柔道發展趨勢與訓練規律,探索、研究、發展、完善獨具中國特色的先進的技戰術風格與訓練體系,推動中國柔道事業向更高的目標邁進。

第四條 中國柔道運動協會具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柔道運動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柔道組織的唯一的合法組織。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壇東里中區甲1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廣大群眾和青少年參加柔道運動,以增強國民體質和提高柔道運動水平。

(二)研究、批定柔道運動項目的競賽制度,對柔道競賽體制、競賽規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議,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三)按照國家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承辦全國柔道比賽和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任務,組織實施完成各級國家隊的各種出國比賽任務。

(四)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多級全國柔道訓練系統及後備人材選拔培養系統,提出完善柔道訓練及人材培養體制的建議,促進柔道技術水平提高。

(五)受國家體育總局委託,選拔和推薦各級國家隊(集訓隊)運動員、教練員、其他工作人員,組織國家優秀運動隊集訓。

(六)提出、擬定柔道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以及裁判員的等級制度和運動員的資格審查方法。

(七)組織柔道項目的科學研究工作,承擔柔道教練員、裁判員、醫務監督和科研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出版柔道運動刊物。

(九)承辦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委託的有關柔道運動方面的其他事宜,根據總局下達的奧運爭光與全民健身計劃,負責制定與實施本項目的長期及階段發展計劃。

(十)負責各級國家隊訓練基地、後備人材培養基地的建立、評估、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各級國家隊與國家級訓練基地的服裝、器材、場地設施等裝備的計劃審批、添置及使用維護過程中的監管工作。

(十二)負責本項目有關訓練比賽用服裝、器材、場地、設施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包括規格與質量標準的制定、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產品質量的評價監管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實行團體會員制。

凡承認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行業體協、院校、中國人民解放軍體育組織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柔道俱樂部,及承認本章程的經省、區、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各級柔道協會,經申請並經本協會常務會議通過,履行相關必要手續即可成為本團體的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團體及柔道項目的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經行政或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報請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

(四)由本協會有關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下轄技術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科研委員會和秘書處,各委員會分別負責相關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公機構,主

負責協會的各項日常事務管理工作;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柔道協會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委;

(三)審議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一次,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執委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執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執委會須有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執委會(執委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執委會)。常務執委會由執委會選舉產生,在執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執委會負責(常務執委會人數不超過執委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執委會須有2/3以上常務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執委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 本團體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或常務執委會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 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任務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執委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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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