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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公安局東莞市人民政府下設主管東莞市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受東莞市人民政府、廣東省公安廳雙重領導。正處級建制,屬市政府工作部門 。轄35個分局,36個交警大隊,111個派出所。局機關設14個內設單位,13個直屬單位[1]

單位概況

東莞市公安局下轄35個分局,分別為公安分局、森林分局及全市33個鎮(街)所設的公安分局,有36個交警大隊、111個派出所。

市局機關下設指揮中心、政治處、警衛處、宣傳科、通訊科、監察科、出入境管理科、法制科、監所管理科、老幹部科、消防管理科、審計科、信訪科、裝備財務科等14個內設單位,以及刑警支隊、治安巡警支隊、交警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行動技術支隊、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特警支隊、網絡警察支隊、警務督察支隊、禁毒支隊、市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收容教育所等13個直屬單位。

另有人民警察培訓學校[2]、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心為事業單位,武警支隊、邊防支隊、消防支隊為現役部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部署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落實。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3)指導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公安邊防、消防部隊的建設、領導工作。

(4)指導對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對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偵查、處置,必要時直接偵查、處置。

(5)管理和指導出入境工作、邊防管理工作和外國人在東莞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6)管理和指導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7)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等工作。

(8)管理和指導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9)負責保安行業的管理,監督《廣東省保安服務條例》在我市的實施。

(10)負責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的管理工作;承辦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11)指導並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負責對經濟民警的管理工作。

(12) 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全市各公安分局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經濟犯罪大要案件;加強我市經偵部門基礎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及時收集整理經濟犯罪信息。

(13)組織實施對來莞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

(14)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規劃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為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

(15)負責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16)負責本市公安機關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17)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18)指導森林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19)承辦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和廣東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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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