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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原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監督局,1986年5月8日成立)於1999年6月18日成立,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正廳級。
目錄
管理職能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 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1],實施有關多邊和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二)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 船舶登記,以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 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審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 區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上報 審批;負責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權,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 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 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註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薄 和海員出入境證件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 試發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 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 轄區船舶防台、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 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 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線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監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活動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負責上海籍船舶水上無線電行政許可和轄區水上無線電秩序管理工作。
(八)負責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 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權,負責監督管理或指導規定區域內的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工作;負責東海轄區海上巡航執法和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十)負責管理、指導本局機關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規劃計劃、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固定資產、規費徵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群、審計、紀檢監 察、精神文明建設[2]、宣傳等工作。
(十一)承辦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和局機關政務運行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運行工作。
2.組織起草局機關重要綜合性文稿;組織起草全國海事工作會議文件。
3.組織擬訂局機關年度工作計劃;承擔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組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調查研究工作。
4.負責直屬海事系統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組織協調系統性重點任務的推進落實。
5.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和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政務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部海事局門戶網站和內網網站維護管理。
6.負責局機關會議管理、對外聯絡、公務接待、局領導活動安排等工作。
7.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和局機關機要保密、檔案等管理工作。
8.負責直屬海事系統信訪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信訪接訪工作。
9.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文電運轉、印章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直屬海事系統公文處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的使用管理。
10.指導直屬海事系統後勤管理業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職工住房、辦公用房、集體宿舍、資產實物、公務用車、辦公用品、綜治、安全保衛、節能減排、人防綠化等管理工作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處
1.負責海事立法工作。負責有關海事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組織擬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防治船舶污染、航海保障等海事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解釋和海事立法後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國際公約國內配套立法工作。負責海事法律、法規、規章的宣貫、匯編等工作。
2.負責全國海事系統法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國海事系統法治建設有關規定。
3.負責全國海事系統行政審批改革相關工作。
4.負責海事業務重大問題研究。
5.歸口管理直屬海事系統標準化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負責的航海安全相關技術標準制(修)訂的日常工作。
6.負責全國海事系統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及其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核工作及經濟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
7.指導直屬海事系統政務中心業務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計劃裝備處
1.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基本建設、裝備(含船舶建造)、戰備、統計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2.歸口管理直屬海事系統發展規劃工作。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直屬海事系統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編報工作,並監督落實。
3.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4.負責直屬海事系統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建設後期評估工作。編制、上報、下達直屬海事系統基本建設、裝備(含船舶建造)等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
5.負責基本建設、裝備(含船舶建造)、招投標、竣工驗收等事項的審批管理。
6.負責直屬海事系統交通戰備管理工作。
7.負責直屬海事系統海事制服裝具管理工作。
8.負責直屬海事系統船艇管用養修管理工作。
9.負責局機關交通扶貧、軍民融合發展等相關工作。
10.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會計處
1.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預決算管理、會計基礎工作、非稅收入徵收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2.組織編報直屬海事系統財政規劃、年度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核定所屬單位年度經費收支計劃。歸口負責直屬海事系統預算績效管理、項目庫管理。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預算支出標準、定額。
3.負責直屬海事系統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編報直屬海事系統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4.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和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
5.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非稅收入收繳及日常徵收、車船使用稅等代征事項的管理工作。
6.負責直屬海事系統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7.指導直屬海事系統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負責局機關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並組織實施。
8.組織擬訂局機關國有資產、政府採購、預算管理等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資產價值管理、預算管理及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9.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國庫集中支付、銀行賬戶管理。負責局機關職工工資等發放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等代扣代繳工作。
10.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教育處(公務員管理處)
1.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制度、標準,並監督實施。
2.負責直屬海事系統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建設管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健全完善直屬海事系統隊伍激勵保障機制。
3.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公務員管理和公務員分類改革工作,指導直屬海事系統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4.負責直屬海事系統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人事聘用、招聘、考核、獎勵和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
5.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工資管理、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管理等工作。
6.負責直屬海事系統體制機制改革管理工作;負責直屬海事系統機關事業單位職能配置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日常管理工作。
7.負責全國海事系統業務培訓管理工作;指導直屬海事系統海事技能訓練中心業務工作。
8.負責全國海事系統海事職務(技能)等級標識管理工作。
9.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工作;負責直屬海事系統人事調配相關管理工作。
10.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工資管理和教育培訓管理等工作。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通航管理處
1.負責全國水上通航管理和水上無線電管理工作;組織起草通航管理和水上無線電管理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組織開展我國管轄水域水上交通規劃、布局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水上航路(線)、船舶定線制和報告制規劃;負責水上航路(線)、船舶定線制、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的管理。
3.負責組織全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和全國海事系統水上巡航力量的布局規劃管理;負責組織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運行管理;指導全國水上交通管制和水上巡航管理工作。
4.負責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術評審的管理工作;負責沉船沉物和礙航物打撈清除的管理工作。
5.負責全國航行警(通)告的管理和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相關工作。
6.負責交通運輸部無線電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負責水上無線電業務行政審批的統籌管理;負責水上無線電頻率協調和預指配工作;負責水上無線電頻率監測和干擾查處管理工作;負責行業無線電國際、國內事務相關協調工作。
7.負責組織海事系統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管理。
8.負責國境界河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9.負責船舶引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船舶監督處
1.組織起草船舶監督管理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負責中國籍船舶及水上設施的登記管理及登記機關管理工作;負責中國籍船舶和船公司及登記船東統一識別號管理工作。
3.負責全國船舶進出港(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中國籍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以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在國(境)外接受港口國監督檢查的溝通與協調工作;負責統籌船舶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合作事務,負責對外籍船舶的港口國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對外合作、協調工作。
5.負責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入非開放水域審批工作;負責口岸管理和港口(口岸)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
6.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指導運輸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重大活動海事安保組織和督導。
7.負責中國便利海上運輸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我國便利海上運輸計劃。
8.負責組織我國智能航運發展研究和推進實施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危管防污處
1.組織起草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監督管理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草案及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載貨物集裝箱監督管理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查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從業資格和從業行為統一管理工作。
3.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防治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攜帶外來生物入侵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船舶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監視、監測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對船舶溢油(化學品)污染應急體系建設以及應急防備和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參與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的組織指揮與協調工作;參與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國家索賠工作。
6.負責航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和船舶能效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相關工作;指導中國船舶油污損害理賠事務中心、大連危險貨物運輸研究中心、秦皇島海上溢油應急反應中心、煙臺溢油應急技術中心業務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船舶檢驗管理處
1.組織起草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船用產品等檢驗管理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擬訂船舶檢驗行業發展方針政策,負責船舶檢驗行業管理。
3.負責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在華外國驗船公司的船舶檢驗資質管理和船舶檢修檢測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4.負責船舶檢驗人員的培訓、資格考試、發證、評估、註冊及適任管理工作。
5.負責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的授權和被授權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船用產品的檢驗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檢驗技術和船舶檢驗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船舶技術規範處
1.組織制定修訂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及其在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上使用的重要材料及產品等方面的技術法規。
2.負責組織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及其在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上使用的重要材料及產品等方面的技術法規的解釋、宣貫及後評估工作。
3.負責組織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及其在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上使用的重要材料及產品法定檢驗中涉及的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
4.負責組織船舶技術法規條款的等效、免除工作。
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船員管理處
1.組織起草船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船員管理質量體系的建立、運行和管理。
2.負責擬訂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適任資格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
3.負責船員發展和船員職業保障等管理工作;負責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和發證管理工作,承擔全國海上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辦公室工作,保障船員整體權益;參與交通運輸部行業綜治維穩相關工作。
4.負責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引航員)培訓業務的資質管理,及其質量管理體系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5.負責機構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管理工作;負責海員證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制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和配員證書的管理工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全管理處
1.組織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綜合管理、事故(含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綜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水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海事系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工作。
3.負責全國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分析工作和水上交通安全風險預警管理工作。
4.負責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體系管理工作;負責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管理工作。
5.負責國際安全管理規則(ISM規則)國內化實施管理工作。
6.負責水上交通事故(含船舶污染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和結案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跟蹤結案的組織以及相關事故的掛牌督辦工作;參加特別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報告和安全調查工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航海保障管理處
1.負責起草沿海航標、測繪、水上安全通信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無線電指向標-衛星差分定位系統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負責沿海航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沿海航標和無線電導航管理以及沿海航標設置審批管理工作。
3.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負責海區港口航道測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民用航海圖書資料的編印、發布和改正工作。
4.負責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水上無線電通信資源維護管理工作,參與水上無線電通信秩序管理工作。
5.組織擬訂航海保障業務發展規劃,負責航海保障有關項目管理工作。
6.負責沿海航標、測繪、水上安全通信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無線電指向標-衛星差分定位系統等航海保障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7.負責沿海航標、測繪、水上安全通信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航海保障業務系統和數據的管理工作;負責航海保障業務的統籌、協調、統計分析等工作。
8.負責沿海航標、測繪、水上安全通信等航海保障方面的技術創新和科研工作;負責航海保障標準體系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航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負責的航標測繪通信業務相關技術標準制(修)訂的日常業務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法督察處(地方海事管理處)
1.組織擬訂全國海事系統執法監督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2.組織監督全國海事系統依法履責和遵守執法風紀等情況。
3.指導全國海事系統規範執法、行政執法政務公開工作。
4.負責全國海事系統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及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管理等相關工作。
5.負責海事執法重大問題研究。
6.指導全國海事系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7.歸口負責部海事局對地方海事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關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技信息處
1.組織擬訂全國海事系統科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方面的規劃、制度並部署實施,負責直屬海事系統科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2.組織擬訂局機關及直屬海事系統科技和信息化項目滾動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參與擬訂基本建設類信息化項目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項目實施。
3.組織開展海事科技重大項目研究,指導海事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負責海事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科技和信息化交流與合作工作。
4.負責組織全國統一的海事信息系統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及信息化固定資產和網站技術管理工作。
5.負責直屬海事系統網絡安全和海事信息系統運行管理,監督檢查直屬海事系統網絡安全和信息系統運維責任制落實。
6.負責海事信息資源管理、綜合開發應用和對外服務管理;負責海事大數據研發和應用的組織管理。
7.負責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業務工作。
8.指導直屬海事系統船舶動態監控中心業務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合作處
1.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外事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直屬海事系統外事工作,負責涉外事務的聯繫和協調工作。
2.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國際合作交流和港澳台合作交流及管理;
3.負責國際組織事務和雙邊、多邊、區域合作機制事務,以及國內工作機制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海事系統雙邊、多邊和區域合作與交流工作。
4.組織協調雙邊、多邊和區域性條約、公約和協定的研究、起草、談判、批准加入以及國內轉化等工作;負責有關雙邊、多邊和區域性條約、公約和協定的履行和執行管理工作。
5.負責海事履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海事履約機制的建設和運行工作;負責跟蹤研究國際海事公約和國際海事履約動態與發展。
6.負責海洋權益相關事務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負責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和分委會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7.負責局機關英文外網網站的管理工作。
8.負責擬訂局機關因公出國(境)團組、外事經費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海事系統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證照管理工作;負責外事教育和外事紀律的監督執行。
9.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計處
1.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直屬海事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2.負責直屬海事系統貫徹落實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的審計工作。
3.負責對部海事局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
4.負責直屬海事系統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工作。
5.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6.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
7.負責直屬海事系統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的審計工作。
8.負責直屬海事系統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的審計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黨組工作部(組織處)
1.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黨的建設、幹部管理、青年工作等方面的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局黨組日常工作,協助局黨組做好領導班子建設工作。
3.負責管理權限內的幹部培養、選拔、任免、考核、職級晉升等工作。
4.負責幹部選拔使用監督檢查工作。
5.指導直屬海事系統黨的建設工作。
6.指導直屬海事系統青年工作,承擔局青年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7.負責部黨組巡視整改督辦和局黨組巡察組織工作。
8.負責因公因私出國(境)相關管理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宣傳處
1.組織擬訂海事發展戰略研究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擬訂直屬海事系統意識形態、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2.負責海事總體發展戰略的研究、制訂、調整及評估,組織開展海事重大政策研究;指導直屬海事系統發展戰略研究工作。
3.指導直屬海事系統交通強國建設工作。
4.指導直屬海事系統意識形態工作,協調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負責中國交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海事分會工作。
5.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直屬海事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宣傳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評選表彰;組織重大先進典型的培樹和學習宣傳。
6.指導直屬海事系統文化建設;組織重要文獻、書籍的編撰工作;指導直屬海事系統文博工程和刊物管理。
7.指導直屬海事系統新聞宣傳、突發事件應急宣傳和輿論引導;負責局機關媒體採訪、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水上交通安全社會宣傳教育;負責海事系統輿情監測研判;負責新媒體平台應用和管理。
8.負責海事智庫的建設和管理。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辦公室(監察處)
1.歸口管理直屬海事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海事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2.宣傳貫徹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政策法規,擬訂直屬海事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制度規定並監督實施。
3.指導直屬海事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廉政文化建設、廉政紀律教育等工作。
4.負責受理直屬海事系統黨組織、黨員、幹部的檢舉、控告、申訴,並做好檢舉控告的督辦、統計、分析等工作。
5.負責監督管理權限內的黨組織、黨員、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
6.負責處置反映管理權限內的黨組織、黨員、幹部問題線索,審查違反黨紀政務的案件,提出處理處分建議,必要時可以審查直屬海事系統處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
7.負責對管理權限內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並造成後果,提出問責建議。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
1.負責機關黨委、紀委和中國海員工會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局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及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3.負責局機關統戰工作,指導局機關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4.承辦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服務工作。
5.負責機關工會工作,指導直屬海事系統工會工作。
6.指導直屬海事系統經濟實體管理工作。
7.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海事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8.承辦局機關計劃生育、獻血、制裝發放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費醫療管理、體檢等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
- ↑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搜狐,2020-10-09
- ↑ 精神文明建設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搜狐,20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