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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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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心理衛生協會是團結和組織上海地區的廣大心理衛生工作者,促進本地區心理衛生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普及和推廣心理衛生知識,培養和提高心理衛生工作者的骨幹和積極分子隊伍:同時運用心理衛生的科學原理和方法,為上海市民服務,以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質量。

學會概況

該會現有會員1341人,有來自醫療系統、教育系統的心理治療和心理教育[1]專業人員以及社會各界的心理學愛好者,近年來加入的大部分是持有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其中心理健康服務志願者200餘名。

理事會

理 事 長:肖澤萍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院長、主任醫師

名譽理事長:嚴和駸 王祖承 岑國楨

副理事長:吳增強 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   教授

季建林 復旦大學中山醫院心理科 教授、主任醫師

趙旭東 同濟大學醫學院 教授、博士

耿文秀 華師大心理與認知科學學院 教授、博士

沈勇強 上海師範大學應用心理系 副教授、主任

秘 書 長:張新凱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 博士、主任醫師

常務理事:(19人):

仇劍崟 王 群 王裕如 葉 斌 劉曉虹 孫時進 吳增強 張海音 張新凱 李正雲 杜亞松 肖澤萍 季建林 趙旭東 沈勇強 桑 標 耿文秀 高湘萍 謝 斌

理 事:(40人)

丁 儉 萬行軍 毛家亮 王立義 王立偉 劉素珍 朱榮申 嚴 宏 吳文源 張少平 張少覲 張勁松 張志剛 張海燕 李 丹 李春波 楊文聖 沈之菲 沈文龍 沈翔慧 徐 勇 肖 涼 蘇永華 陸 崢 陳國鵬 陳增堂 孟 馥 施慎遜 柏涌海 賀嶺峰 趙 敏 趙寶龍 俞海濤 徐一峰 徐光興 秦 偉 高鴻雲 崔 松 閻海峰 程利南

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心理衛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縮寫SM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地區心理衛生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科學發展觀、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建設有時代特徵和上海地區特點的心理衛生體系、為發展我市心理衛生事業和推進我市心理衛生工作服務,為實現上海市「十一五」規劃中建設健康城市的目標而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徐匯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學術論文和工作經驗交流,促進心理衛生科學研究和提高心理衛生工作水平;

(二)按照社會需要和行業規範積極開展國家心理治療師、心理諮詢師和心理測量師等各項培訓工作。

(三)組織進行科學考察,對重點課題開展探討,加強研究協作;

(四)編輯出版宣傳刊物、資料和有關文獻,普及心理衛生知識,擬將現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編撰的《心理健康與心理諮詢》改為學會的專業刊物;

(五)為有關部門、社區、學校教育、青少年工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的心理衛生髮展戰略和決策提供諮詢;

(六)接受有關方面的委託進行心理衛生科研項目的論證、成果鑑定、科技文獻及標準的編審,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推廣心理衛生科研成果、最新技術和先進經驗

(八)舉辦各種形式的學習班、講習班、研討會,開展繼續教育,幫助會員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培養心理衛生工作的積極分子和幫助社會有關人員了解和掌握心理衛生的基本知識;

(九)發現和推薦優秀人才和積極分子,推薦、評審、獎勵科技成果、優秀學術論文[2]及科普作品;

(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和心理衛生工作者的聯繫和友好往來,積極參加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十一)積極為本會會員、會員單位服務,為開展心理衛生工作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業務培訓,心理諮詢、治療、測量評估、普及知識、推廣成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與本會有關的學科、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從事心理衛生工作四年以上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從事心理衛生工作五年以上者;

2、獲得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碩士以上學位的心理衛生工作者;

3、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心理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取得醫師、護師、教師、實習研究員或相當於上述職務和職稱具有一定成績者;

4、關心和積極支持心理衛生工作的各級各類機構、組織、團體中的人士及社會知名人士。

5、高等院校心理學專業、精神醫學、精神衛生學、臨床心理學等相關的在校研究生,可吸收入會為青年會員。

(五)團體會員為各級各類社會組織、機構、團體,且還需與本會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優先在本會推廣或獲得新技術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團體會員可向本會推薦理事候選人。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個人會員還需參加由本會組織的包括科學普及、學術交流等在內的各種活動,且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活動。

(八)團體會員還需支持本會工作,按期交納團體會費以及資助一定的活動經費,向本會提供開展調研、進行活動等的有關資料,及時溝通和交流信息。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理事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學術上有傑出成就者,或者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而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本會理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予以表彰,或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等適當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五)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下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下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會費標準;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須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