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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1],为正局级,加挂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燃气供热、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拟订燃气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燃气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四)负责市容景观行业管理。拟订市容景观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与亮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广场、海水浴场、门头牌匾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清雪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五)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拟订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六)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便民服务改革。负责监督城市管理领域行业服务质量,受理、办理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七)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监管职责划分提出调整建议,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体系,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权限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2],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九)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城市管理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城市管理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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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