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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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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已经被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采为联合国大会第260号决议的内容,且已经在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1]

在英文中,本公约是第一次以“genocide”(种族灭绝)这个字作为法律用语,这个字是由古希腊文“genos”(种族)和拉丁文“-cide”(杀害)两个部分组合而成。

内容

缔约国的义务(第1条)

缔约国确认危害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之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危害种族的定义(第2条)

本公约内所称危害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甲)杀害该团体之分子;

(乙)致使该团体之分子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丙)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丁)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之生育

(戊)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应予处罚的行为(第3条)

下列犯罪,在本公约下应予以惩治:

(甲)危害种族

(乙)预谋危害种族

(丙)直接公然煽动危害种族

(丁)意图危害种族

(戊)共谋危害种族

管辖法院(第6条)

凡被诉犯危害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之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之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缔约国

巴林孟加拉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美国缅甸也门南斯拉夫在附加“未经该国同意,不得追诉与该国有关之种族灭绝”的条件下批准本公约。

违反本公约之例

卢旺达

本公约第一次被适用的案子,是在1998年9月2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理Jean-Paul Akayesu,卢旺达某个小镇的前镇长时,发现其有九次触犯危害人群罪的行为。而将Jean-Paul Akayesu起诉的检察官是Pierre-Richard Prosper。两天后, Jean Kambanda成为了第一位因为触犯危害人群罪而遭到起诉,且最后被定罪的政府首领。

南斯拉夫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种族灭绝案,这个国际法庭于2007年2月26日所做出的判决中,塞尔维亚成为第一个被认为违反本公约的国家[2]。法院认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战争中,直接参与了种族灭绝的行为 ,认为贝尔格莱德政府确实违反了国际法,因为其没有尽力去防止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屠杀的发生,同时也没有尽力尝试将被指控涉嫌触犯危害种族罪刑之人,特别是拉特科·姆拉季奇将军,移送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违反了其基于本公约第1条和第6条所应遵循的义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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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