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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遗产''' 在[[ 民法学]] 中指死者死亡时,身后留下的财产总数或各种[[ 法律关系]] 所取得之[[ 权利]] 或[[ 义务]] 、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专属于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标的,皆是该被继承人之遗产;这些财产权利、义务等,会依相关[[ 法律]] 规定、[[ 被继承人]] 生前之意愿表示如[[ 遗嘱]] 等处理。 | |
− | 后来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或物质财富,如文化遗产。有些人生前立遗嘱、用信托方式或离世后遗产继承人将财产捐赠社会公益,前者如遗赠,后者则为取得遗产之继承人依被继承人遗志另外为捐赠之处分行为。 | + | 后来借指[[ 历史]] 上遗留下来的精神或物质财富,如[[ 文化遗产]] 。有些人生前立遗嘱、用信托方式或离世后遗产继承人将财产捐赠社会公益,前者如遗赠,后者则为取得遗产之继承人依被继承人遗志另外为捐赠之处分[[ 行为]] 。 |
==法律定义== | ==法律定义== | ||
− | + | [[ 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 ,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 储蓄]] 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 牲畜]] 和[[ 家禽]] ;(四)公民的[[ 文物]] 、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 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 著作权]] 、[[ 专利权]] 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f>[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jx1503099928.shtml 2015年司法考试《继承法》知识:遗产的范围],法律教育网,2015-3-9</ref> ” | |
− | 由此可见,遗产应当是公民合法财产,传统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电、自行车等,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老百姓的财产种类更多了,比如汽车、股票、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 | + | 由此可见,遗产应当是公民合法财产,传统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电、[[ 自行车]] 等,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老百姓的财产种类更多了,比如[[ 汽车]] 、[[ 股票]] 、[[ 股权]] 、[[ 保险]] 、有价证券等。 |
==遗嘱== | ==遗嘱== | ||
− | 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一般而言,遗嘱在继承财产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遗赠和特留分等事项。 | + | 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一般而言,遗嘱在继承财产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 遗赠]] 和特留分等事项。 |
− |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 | + |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比如根据[[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第1186条的规定,16岁以上且未受监护宣告之人才能为遗嘱<ref>[https://www.docin.com/p-770507419.html 中华民国民法典(民国101年修正)第五编:继承],豆丁网,2014-02-26 </ref> 。 |
==遗产税== | ==遗产税== | ||
− | + | [[ 遗产税]] 是指一个人死亡之后,另一人为拥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财产而须[[ 缴纳]] 的税,该税率乃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国际税法中,遗产税和继承税是有分别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征收的,而后者则是向遗产的受益人征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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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频== | ||
+ | ===<center> 遗产 相关视频</center>=== | ||
+ | <center> 养女和继子的遗产之争 </center> | ||
+ | <center>{{#iDisplay:w002441wyh4|560|390|qq}}</center> | ||
+ | <center> 家产:孩子一番话,高家三兄弟终于明白了,这个遗产终于不争了!</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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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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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
於 2020年3月8日 (日) 06:24 的最新修訂
遺產在民法學中指死者死亡時,身後留下的財產總數或各種法律關係所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專屬於已死亡的被繼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標的,皆是該被繼承人之遺產;這些財產權利、義務等,會依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表示如遺囑等處理。
後來借指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精神或物質財富,如文化遺產。有些人生前立遺囑、用信託方式或離世後遺產繼承人將財產捐贈社會公益,前者如遺贈,後者則為取得遺產之繼承人依被繼承人遺志另外為捐贈之處分行為。
法律定義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了遺產的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1]」
由此可見,遺產應當是公民合法財產,傳統的財產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電、自行車等,隨着經濟和時代的發展,老百姓的財產種類更多了,比如汽車、股票、股權、保險、有價證券等。
遺囑
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2]。
遺產稅
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稅,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視頻
遺產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2015年司法考試《繼承法》知識:遺產的範圍,法律教育網,2015-3-9
- ↑ 中華民國民法典(民國101年修正)第五編:繼承,豆丁網,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