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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捕撈

圖片來自money.udn

過度捕撈又稱過度捕魚、過漁,最終可能導致資源耗損,從而造成漁業補貼加劇、生物生長速度降低和嚴重的生物密度下降。特別是對鯊魚的過度捕撈已經擾亂整個海洋生態系統。

概述

過度捕撈指捕魚產業將類資源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以下。其可以發生在大小在魚塘到大洋之間的任何水域。群自然恢復的速度取決於該生態系統的條件是否適合魚類生長。突然地改變某區域的物種組成可能導致能量平衡變化從而造成其他物種取代原有物種(生態系統變遷)。例如,倘若將所有鱒魚取走,鯉魚將會取代鱒魚的位置,這時再想恢復鱒魚的種群幾乎是不可能的。據估計,2013年有31.4%的水產種群遭到過度捕撈。2015年有33.1%的海洋魚類種群遭到過度捕撈。2017年增至34.2%。

生態危機

海洋占全地球 70% 面積,似乎是取之不竭用之不盡,但今天我們的海洋正面臨著資源枯竭與嚴重的生態危機。近數十年來,全球各國遠洋漁業技術的迅速發展,以及缺乏妥善的全球海洋公約保護海洋環境,導致了海洋資源枯竭,甚至各種 「非法、未報告、未規範」漁撈(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簡稱 IUU 漁撈)以及虐待漁工等人權問題現象不斷產生 。

永久改變物種的組成和生物多樣性

自 1950 年代以後全球漁業因企業發展規模日益壯大,集約化捕撈已從少數集中區域擴展到幾乎所有漁業。海底拖曳對海底的刮擦對珊瑚海綿和其他生長較慢的底棲物種來說是毀滅性的,它們不會迅速恢復,並為商業漁業物種提供棲息地。這種破壞改變了生態系統的功能,並可能永久改變物種的組成和生物多樣性。

兼捕,在捕撈過程中意外捕獲的物種,通常被送回海洋,只是因受傷或暴露而死亡。兼捕約佔所有海洋漁獲的四分之一。在捕蝦的情況下,兼捕物比捕獲的蝦大五倍。

台灣漁業隱憂

野生魚30年後將絕跡

2018年全台灣鰻苗捕撈量不如預期,僅約1.04噸,不到2017年4.3噸的1/4,漁業署首度將捕撈期間延長1個月仍不見起色。當年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教授韓玉山直指,過度捕撈是鰻苗量大減主因,加強管制都來不及,竟還放寬捕撈期限,只會加速破壞海洋資源。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執行長邵廣昭也引用《科學Science》期刊指出:「2048年以後,人類將捕不到野生魚。」韓玉山表示,過度捕撈是鰻苗量遞減最大因素,建議政府縮短捕撈期限、增列禁捕鰻魚溪流,並設立專責河川警察提高執法強度等,做好源頭管制。[1]

失控亂象

全世界 90% 魚類面臨「高度捕撈」(fully exploited)、「過度捕撈」(overexploited)或「枯竭匱乏」(depleted):
聯合國估計,全球有將近 90% 的魚種逼近或是已低於可持續生存的數量門檻,其中更有超過 30% 魚種種群已經無法持續生存。這是海洋資源枯竭的真相與遠洋漁業失控亂象所導致。[2]

魚源枯竭

投入兩倍以上的資源,卻捕不到更多的魚。研究指出,自1990 年代起,全球漁業現在增加兩倍以上的漁船量,但是我們的漁獲量並沒有顯著成長。魚類資源的耗盡,迫使業者必須投入更多漁船量,或到更遠的海域作業,才能夠捕到足夠漁獲。由於海洋資源匱乏、漁獲減少,讓漁船必須跑到更遙遠的海域作業,大幅增加燃油成本,目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隻,有 54% 必須依靠政府補貼才能獲利。這些政府的漁業補貼,有高達 85% 流向大型工業漁船,擠壓小型家計型漁船。聯合國指出,政府補貼讓工業型漁船得以提升捕撈能力,進而加速過度捕撈。

非法行為猖獗

由於魚源減少,漁船鋌而走險,採取各種可以增加捕撈的作為,包括到禁補區域捕撈、使用非法魚具、低報漁獲量,以及非法海上轉載等 IUU 漁撈。另外還有許多漁船為了規避本國較嚴謹的漁業法規,選擇在漁業活動規範或勞工法規較為寬鬆的國家登記船隻,成為權宜船(Flag of Convenience),在較寬鬆的漁業管理下,更容易出現非法海上轉載等 IUU 漁撈,甚至是嚴重影響漁船上剝削、強迫勞動、人口販運的調查。他國漁船的 IUU 漁撈,掠奪了島國賴以維生了海洋資源,估計太平洋島國每年因此損失數10億美元。

海上暴力

過度捕撈除了產生龐大的生態環境及經濟成本,對於人權的危害更是令人髮指。大國政府提供的大型工業漁業補貼,不只加速海洋資源枯竭,更讓許多貧窮的沿海國家小型家計漁民面臨生計問題,最終淪為大國遠洋漁業的海上奴隸。包含臺灣在內的遠洋漁船,我們從新聞報導中,看見許多虐待外籍漁工事件。

血汗海鮮

無良業者為了降低作業成本,罔顧人權壓榨漁工,包括身體及言語上的虐待、超時工作、惡劣的生活環境、利用高額仲介費讓漁工淪為債務奴役,以及苛扣薪資等各種侵害漁工人權行為,連人類都在這失控的遠洋漁業中遭迫害,人們所吃的海鮮也沾染鮮血與暴力。尤其是遠洋漁船,因為可以長達數年都不用靠岸,政府難以監督,讓在船上工作的漁工更容易成為海上奴役的受害者。中國大陸、日本南韓印尼西班牙及臺灣的船隻佔了公海上捕撈船隻的 77%,海洋資源枯竭、海上奴工與失控的政府補貼問題,上述責無旁貸!

解決方法

成立全球海洋公約

面對過度捕撈的解決辦法是成立全球海洋公約,科學家早已表明,若要保護海洋物種、避免氣候變遷的最壞影響,我們必須在 2030 年前保護全球最少 30% 海洋。所幸,目前全球各國政府已踏出第一步,2018-2020 年間於聯合國商討全球海洋公約(Global Ocean Treaty),若順利成立,全球將首次有針對占了地球近一半面積公海的保護機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