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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
完成改装主炮工程的日本熊野号
图片来自中文百科

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是于西元1936年3月25日第二次伦敦海军裁军会议(Second London Naval Disarmament Conference)举行后,由法国英国美国三国政府所签订的军事协约,该条约造就了条约型战舰

背景

西元1922年签订的华盛顿海军条约和西元1930年签订的伦敦海军条约的有效期都于西元1936年12月31日终止。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意大利于西元1935年12月9日在伦敦再次召开海军裁军会议。

裁军会议原本预计在西元1942年新版的条约效期截止之前,能限制各国的海军军备数量,但在西元1936年1月当时海军强权之一的日本宣布退出裁军会议,导致会议结果无法再有效抑制各国军事船舰的数量上限。西元1936年3月25日,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签署了新的《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即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1] ,条约有效期至西元1942年12月31日止。而意大利则未在该条约上签字。

条约内容

条约主要内容

  • 签约各国的主力战舰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35,000,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4英寸。
  • 航空母舰的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23,000吨,火炮口径不得超6.1英寸。
  • 标准巡洋舰的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8,000吨,火炮口径不得超过6.1英寸,但任何缔约国认其国家安全受到影响时,可建造排水量为1万吨的巡洋舰
  • 条约附加规定到西元1937年3月,假如日本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舰的限定自动放宽到标准排水量45,000吨,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

参考文献